
編者語:上一期,我們探討了租房“定金”的問題。本期我們將聚焦“押金返還”這一話題,選取典型案例,與您一同在法律框架下探尋解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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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租期未滿想退租,2400元押金還能要回來嗎?
案例實錄:
“房子不想繼續租了,提前搬走,押金卻拿不回來。”不久前,租住在虹口區的荊先生遇到了這樣的困擾。他通過某中介租賃房屋后,因個人原因希望提前退租。他結清租金、交還房屋后,房東卻以“合同未到期”為由,拒絕退還2400元押金。荊先生認為,房屋完好無損,押金理應返還,雙方因此陷入僵局。
首先,租客荊先生認為其已結清租金、交還完好房屋,合同中也未對“提前退租”情形下的押金如何扣除作出明確約定,其便將“押金”理解為“房屋完好保證金”,既然租賃期間房屋無損,單方提前解約的情況下,房東理應退還全部押金。但房東卻以“合同未到期”為由拒絕退還全部押金,其依據在于租客未履行合同約定,屬于違約。
在實踐中,“押金”在房屋租賃合同中通常系履約保證或費用結算的擔保,法律后果以返還或按約定、實際損失抵扣為主,不適用雙倍返還的定金罰則。在上述案例中,這種“雙方對違約責任的認定+合同條款說明的不清”的組合,使押金返還成為雙方僵持的爭議點。
避坑指南:
在實際生活中,租客因生活、工作上的原因改變租賃計劃的情況時有發生,提前退租時,常會碰到雙方協商物品損耗、租金、水電煤等生活費結算。因此雙方在租賃合同中對押金返還的約定成為了關鍵因素。押金的扣留與退還,首要依據的是租賃合同的約定,其次需判斷合同履行中是否存在違約行為。
租客:簽約前細讀合同條款,特別是關于租期、解約條件及押金扣除的約定;如確有提前退租的可能,可與房東協商在合同中增設相關處理條款。退租時,建議保存好房屋交割狀態的證據,便于厘清責任。
房東:可在合同中明確提前解約的處理方式,扣取若干押金作為違約金、剩余部分退還等內容,避免模糊表述引發后續糾紛。扣除押金時,應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與實際損失相匹配,并主動說明扣款依據。
《住房租賃條例》劃重點:
第十條:出租人收取押金的,應當在住房租賃合同中約定押金的數額、返還時間以及扣減押金的情形等事項。除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扣減押金。
第三十五條:在住房租賃活動中,因押金返還、住房維修、住房騰退等產生糾紛的,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編者結語:宜居共“筑”,其基在于“明規則”“守契約”。本期案例啟示我們:關于租期內的押金返還,清晰的約定、充分的溝通、必要的信息披露,是預防和化解糾紛的基石。每一筆押金背后,都可能牽動著一份對公平與契約精神的期待。《住房租賃條例》的實施,正是為這些環節提供堅實的制度支撐與行為指引。租房無小事,細節見真章。下期,我們將繼續聚焦租賃案例的高頻問題,為您帶來更多實用避坑指南。
來源:虹口房管
上觀號作者:房可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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