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是農民的重要財產,通常包含宅基地房屋使用權和土地使用權。日常生活中,因舊房存在安全隱患而父母無力翻建,或者宅基地用地緊張,子女又有實際建房需求,父母便會通過家庭內部協議的方式,約定將老宅、祖宅等宅基地房屋贈送給子女,供其代建、翻建或新建房屋。宅基地房屋所有權一旦變動,宅基地使用權也會隨之變動。但宅基地使用權的分配,由集體經濟組織依據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在集體組織成員間進行,因此,家庭內部協議無法產生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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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
1991年,俞某經確權取得總面積為51.2平方米的宅基地(主建筑占地35.3平方米,場地面積15.9平方米)。2004年,俞某之子錢某申請建房,并獲批在該村他處居民點建房90平方米,但未實際建房。2007年,錢某申請變更建房用地至俞某房屋所在居民點,俞某出具承諾書“我自愿將宅基地35.3平方贈送給兒子錢某,決不反悔。”此后,錢某將俞某房屋拆除,在原址稍作移動后建房,該35.3平方米未記入錢某建房的90平方米內。2023年,俞某憑原始權證記載的35.3平方米建筑面積獲得安置補償款約63萬元。錢某依據2007年俞某所寫的承諾書,認為此筆安置補償款應歸其所有并實際領取。俞某遂以其他侵權糾紛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錢某返還63萬元安置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農村宅基地歸集體所有,其使用權的轉讓應嚴格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基于此,在確定房屋拆遷補償利益和安置利益的歸屬時,應結合宅基地使用權審核表、拆遷人對動拆遷補償安置人員的核定人員表,或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的安置人員名單等進行綜合判斷。錢某雖將35.3平方米宅基地房屋拆除后建房,但該面積并未登記為錢某的宅基地面積,其獲批面積仍為90平方米,現無證據證明錢某已取得案涉宅基地使用權,該宅基地使用權仍歸屬于俞某。
其次,兩人的動遷安置為獨立安置,錢某和俞某分別與拆遷公司簽訂補償協議,錢某已根據宅基地使用權審核表等材料獲得了安置補償,利益未受損失。
再次,根據俞某的置換補償協議及結算表,63萬元補償款僅包含權證記載建筑面積,并沒有涉及地上房屋結構部分。即使錢某主張其經批準在原址建造房屋,因該部分拆遷利益僅為對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錢某也無權取得。此外,即使俞某曾承諾將35.3平方米贈與錢某,但由于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為用益物權,可贈與或繼承的僅為宅基地上的房屋,俞某對宅基地本身并不享有所有權,因此,該贈與行為無效。綜上,錢某領取俞某拆遷補償款缺乏法律依據,應當予以返還。
法治建議
本案是一起因宅基地拆遷引發的糾紛。母親通過自書承諾書將宅基地面積贈與兒子,供兒子新建房屋,但新建房屋并未登記,在依宅基地原始權證進行拆遷安置補償時引發糾紛。由于相關贈與行為不能及于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贈與或者繼承等行為只能及于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因而被認定無效。
對此,建議如下:
●宅基地管理部門應進一步提升對宅基地及宅基地上房屋登記的規范管理,有序開展房地一體宅基地的確權登記,依法保障農民財產權益。
●若有農民因繼承、分家析產、動遷安置糾紛等事宜申請協調時,村委會應審慎應對,引導當事人依法妥善解決。
●農民在處置其宅基地及宅基地上房屋時,應及時做好申請、報批、登記等申請,確保合法合規,減少潛在糾紛。其中,處置宅基地上房屋的行為包括對宅基地上房屋的拆除、翻建等。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百六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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