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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林浩然起訴其姨媽林秀芬,要求將登記在林秀芬名下的一號房屋(原為甲公司公有住房)過戶至自己名下。
林浩然主張:2000年房改時,因林秀芬不愿購房,雙方口頭約定由他借用姨媽名義購買。他通過母親向林秀芬匯款3萬元,并另付4000元現金,由林秀芬代為繳納房款。此后,房屋一直由其家庭居住,房產證、水電費單據均由其持有。林秀芬也曾口頭認可房屋歸他所有。
林秀芬則堅決否認:房屋是單位分配給她的福利房,購房款雖由外甥家支付,但房價已折算其多年工齡,具有重大財產價值;她只是出于親情,將房屋借給妹妹一家居住,并幫忙照顧外甥成長。房產證放在屋內衣柜,后因家庭矛盾被對方扣留。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駁回林浩然的全部訴訟請求。
這是一起典型的“僅有出資+居住事實,但缺乏借名合意+忽視工齡價值,導致借名關系不成立”的敗訴案例。
三、法院說理要點
法院圍繞“是否存在借名買房關系”作出如下認定:
借名買房需有明確合意,不能僅憑事后陳述推定
雙方從未簽署書面協議,原告提交的錄音中,被告雖提及“錢是你出的”,但未明確承認存在“借名”安排,亦未表示放棄房屋所有權。
房改房價格包含工齡折算,出資≠支付全部對價
一號房屋系房改房,購房款34,404元系在折算林秀芬多年工齡后優惠得出。工齡具有財產屬性,屬于林秀芬的個人權益。原告支付的款項,并未覆蓋房屋全部實際成本。
長期居住和持有房產證,不足以證明權屬歸屬
在親屬間,基于信任將房屋交由他人居住、甚至放置產權證,屬于常見情形。居住事實和證件持有狀態,不能單獨作為權屬依據。
舉證責任在主張借名一方,證據鏈存在斷裂
原告未能證明:①雙方曾就“借名”達成一致;②被告同意將其工齡利益無償讓渡;③匯款用途確為購房(匯款單注明“貨款”)。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法院指出:
“房改房不同于商品房,其價格形成機制包含身份性福利。僅憑出資行為,不能否定登記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四、律師提示
本案為處理親屬間房改房權屬爭議提供了關鍵警示:
房改房的核心是“身份+工齡”,不是普通買賣
房改房的低價源于承租人身份及工齡折算,這部分隱性價值屬于承租職工個人。即使他人支付現金,也不等于取得完整物權。
“你出錢、我出名”必須有明確書面約定
尤其在涉及工齡、福利性質房產時,若無書面協議明確“借名”“工齡無償使用”“未來過戶”等條款,極易被認定為借款或贈與。
親屬間的信任不能替代法律形式
長期居住、代繳費用、持有房產證,在親情語境下合理,但在法律上均非確權依據。一旦關系破裂,缺乏合意證據的一方將處于極度被動。
? 對登記人(如本案姨媽)的建議:
若允許親屬居住,可簽訂《借住協議》明確性質;
工齡折算部分應視為個人財產,避免口頭承諾“房子給你”;
如發生糾紛,重點強調“房改政策屬性”“無借名合意”“工齡未贈與”三大抗辯點。
北京房產律師團隊專注處理房改房、央產房、親屬間房產確權及借名買房糾紛,擅長從政策屬性、工齡價值、證據鏈構建角度,為客戶筑牢權屬防線。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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