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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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建設領域,招投標是確定工程承發包關系的法定程序,招投標文件約定的施工范圍與價格是合同訂立的核心依據。但實踐中,因設計變更、發包人新增需求、施工條件變化等原因,實際施工范圍與招投標文件約定不一致的情況極為常見。
那么,招投標與實際施工范圍不一致,能否徑行以招投標價格為準結算?
最高院在《黑龍江世紀和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哈爾濱恒達建筑工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在結算階段工程施工合同雙方對付款數額有爭議,法院應向雙方釋明確定付款數額須進行工程結算,或可由專業機構進行評估確認,而非在未查清實際施工范圍與工程招投標施工范圍完全一致的情況下,以招投標價格確定爭議付款數額。
最高院認為,
世紀和瑞公司雖開具了35套商品房三聯單給恒達公司抵付工程進度款,但該35套房屋產權并未轉移給恒達公司,以該房屋抵付工程進度款的行為沒有完成。
訴訟中,世紀和瑞公司主張其已經超額支付了工程款,因而通知恒達公司不再以該35套未辦理過戶登記的房屋抵付工程款,并稱在開具案涉房屋三聯單后,又陸續向恒達公司支付了大約4800萬元工程款,同時主張世紀和瑞公司作為擔保人代恒達公司償還的借款應抵扣工程款。
而世紀和瑞公司和恒達公司就案涉工程沒有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雖然雙方認可案涉工程招投標價格為229721070.81元,但雙方訴訟中均未將經過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中標通知書》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內容的依據。
且雙方簽訂的《工程結算補充協議》載明案涉部分工程不包括在恒達公司施工范圍內。故即使按照茂源公司與恒達公司簽訂的《施工協議書》確定應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時間節點,因該協議約定的工程進度款系按比例支付,認定世紀和瑞公司應支付的工程進度款與在該時間節點施工的工程量存在直接關聯。在沒有查清案涉工程招投標的施工范圍與恒達公司實際施工范圍是否一致的情形下,以招投標價格作為確定爭議的工程進度款依據,顯屬不當。
雙方訴訟中對案涉工程總造價、已付工程款及欠付工程款均存在爭議,在此情形下,恒達公司訴請認為世紀和瑞公司沒有交付35套房屋構成違約并負有繼續向其支付相對應的工程進度款的依據不充分,其拒絕結算的行為亦不符合建筑行業的交易慣例。
一審法院釋明雙方應進行工程結算,亦可由法院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評估確認,在恒達公司不同意結算,堅持其訴請的情況下駁回恒達公司的訴訟請求,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正確。
二審判決認定世紀和瑞公司應向恒達公司支付工程進度款,缺乏作出裁決的基本事實依據,亦可能導致判決結果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院予以糾正。
雙方當事人對案涉工程竣工結算事宜可另循法律途徑解決,本案所涉世紀和瑞公司沒有以約定房屋抵付工程款是否構成違約及應否承擔責任可在雙方結算中一并予以解決。對于世紀和瑞公司主張已代恒達公司償還79750400元而不是6480萬元的事實問題,亦可在結算中進一步核算。
周軍律師提醒,如遇此類工程價款結算爭議,無論是作為發包人擔心超額支付,還是作為承包人擔心價款無法足額收回,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結合案件具體情況梳理證據、制定應對方案,避免因程序瑕疵或證據不足錯失維權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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