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小洛熙案的持續發酵,再次戳中醫療糾紛處理的核心痛點——誰來界定醫療行為的合法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早已明確答案:衛健行政機關負有組織調查、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的法定職責,技術鑒定僅為環節性補充,絕非責任判定的唯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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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憾的是,“以鑒代執”的誤區仍在現實中蔓延。部分執法者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視為“終極答案”,忽視了執法判定的法定屬性。須知,技術鑒定聚焦診療行為的醫學合理性,解決“是否符合診療規范”的專業問題,卻無權判斷法律責任;而衛健部門的執法判定,需涵蓋行醫權合法性、知情同意有效性、程序合規性等多重維度,遠比技術鑒定更為寬泛全面。
小洛熙案中,家屬質疑手術知情同意系“恐嚇騙取”,這一爭議直指核心——通過欺詐手段獲取的同意,依法應視為無效,涉事機構根本不具備此次手術的具體行醫權。此類合法性認定,屬于衛健執法的核心范疇,絕非醫學會的技術鑒定所能覆蓋。正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衛健部門需對鑒定結論的程序、資格進行審核,必要時開展調查,最終作出行政處理決定,這正是“法技分理”的制度設計初衷。
執法權不可讓渡,法定職責不容缺位。衛健行政機關的調查權、判定權、處罰權,是保障醫療秩序的底線防線。從病歷完整性核查到醫務人員資質審核,從診療程序合規性認定到侵權責任劃分,這些執法環節構成了醫療安全的“防火墻”。若一味依賴技術鑒定,不僅會縱容“重技術輕合規”的醫療亂象,更會架空法律法規賦予的監管職責。
醫療事故的公正處理,既需專業技術支撐,更需法治精神護航。小洛熙案的啟示在于:堅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立法本意,明確衛健部門的法定主導地位,讓技術鑒定回歸“輔助支撐”的本位,才能真正實現“法技分理、權責明晰”。唯有如此,才能守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讓醫療行業在法治軌道上健康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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