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難得君
1月22日,山西省晉中市一份不起訴決定書,為一樁延續十三年的懸案畫上了讓許多人難以理解的句號。
女碩士卜某,在患有精神分裂癥的情況下失蹤十三年,其間生育兩個孩子,而與她長期生活、育有子女的村民張某,被檢方認定“不構成犯罪”。
理由是“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且“主觀為組建家庭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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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案件的最新進展,像一塊投入平靜水面的石頭,激起的漣漪久久不散。
檢方不起訴決定書中對張某的認定,有一個關鍵表述:“張某的目的是要與女方組建家庭共同生活,并長期照顧女方”。基于此,檢方認為張某的行為不構成強奸罪。
而同一時期,與卜某發生關系的其他兩名村民,則被判處強奸罪成立。
這種區別對待,建立在“穩定關系”這一概念上。對完全喪失性自我防衛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而言,無論對方是誰,是否長期共同生活,她的“同意”在法律上都無效。
但司法實踐似乎暗示:若男性以“組建家庭”為名長期與患病女性共同生活并發生關系,可能獲得不同的法律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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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免讓人聯想到前些年山西另一起備受關注的案件,訂婚強奸案。在那起案件中,男方支付彩禮、購買婚房、舉辦訂婚宴,“組建家庭共同生活”的意愿明確而強烈,但這并未成為免罪理由。
兩相對比,不免令人困惑:同樣是“組建家庭”的意圖,為何在不同案件中法律雙標對待?難道對于精神病患者,“穩定關系”反而成了某種庇護?
類似的情況并非孤例。
此前轟動全國的“鐵鏈女”案件中,董某民長期與精神異常女性生活并生育八個孩子,最終被定罪的也不是強奸,而是虐待和非法拘禁。
這些案件的共通點在于,當男性與失去自主能力的女性形成長期同居關系并生育后,強奸罪的認定似乎變得異常艱難。
法律在這里似乎默許了一種邏輯:時間可以模糊最初的暴力,生育可以重塑關系的性質。
不起訴決定書中還有另一個細節:張某曾將卜某生育的一個嬰兒送予他人,并收取了4萬元“抱養費”。檢方認定,這是“民間送養”,不構成拐賣兒童罪。
這一認定同樣引發廣泛爭議。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父母出賣親生子女,確實可能構成拐賣兒童罪。判斷的關鍵在于是否存在“非法獲利目的”。通常,如果收取的費用明顯超出合理營養費、感謝費等范疇,就可能被認定為販賣。
4萬元,這個數字處于灰色地帶。檢方認為張某“生活困難”,屬于民間送養。但這一解釋難以服眾。
若送養不構成犯罪,為何生活中那些因貧困出賣子女的父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法律在這里似乎又打開了一道口子:當送養與一段“穩定關系”捆綁在一起時,行為的性質也變得模糊不清。
這個被送走的孩子,如今身在何處?他是否知道自己的來歷?這些問題的答案,與那4萬元一起,沉沒在司法認定的“民間送養”之中。
卜某的故事,始于她走失的那一刻。根據時間線推算,她失蹤不久便與張某共同生活,并很快生育。最大的孩子現已12歲,加上懷孕時間,這個時間表“緊湊”得令人心寒。
在她失蹤期間,筆記本上那個孤零零的“跑”字,是她無聲卻最強烈的抗爭。這個字證明,即便在精神疾病的困擾下,她仍未完全喪失對自由、對回歸正常生活的渴望。她能說出導師的名字,這提示著她的記憶深處,仍保留著患病前的身份印記,一位受過高等教育的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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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解救后,在家人和醫療機構的照料下,卜某的狀況有了明顯改善。從最初對所有人的抗拒,到現在可以情緒平穩地與人交流;從生活不能自理,到現在能夠自己照顧自己。
這些進一步證明了她在失蹤期間并未得到應有的、專業的照顧。
她的哥哥說,她現在看書少了,看電視多了。這簡單的轉變背后,是一位女性被偷走的十三年和可能永遠無法完全恢復的精神世界。
家人至今不敢將案件的全部進展告訴她,擔心影響她的康復。這種保護,充滿了無奈與心酸。她有權知道真相嗎?
如果有一天她清醒地意識到發生了什么,法律給她的這個“結局”,能給她帶來絲毫慰藉嗎?
從古至今,對于販賣人口、侵害弱者的行為,各個時代的法律都曾予以嚴懲。
秦律規定“擒獲即誅”,漢律“斷肢裂體”,唐律處以絞刑,宋律視同劫殺,元律斬,大明律凌遲,大清律絞立決。
這些歷史記憶提醒我們,社會對于侵害弱勢群體行為的憤怒與零容忍,有著深遠的倫理基礎。
而到了當下,所謂“穩定關系”“組建家庭”居然成了開脫罪行的依據。
這起案件的處理,向社會傳遞了什么信號?
只要與精神障礙女性形成長期關系并生育,就可能避免刑事責任?
將親生子女送養并收取費用,只要解釋為“生活困難”,就可能不被追究?
記住,法律不僅是懲罰工具,更是社會價值的導向標。每一起案件的判決,都在無形中塑造著社會的行為規范與道德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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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某如今仍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療。醫院的護理人員把她照顧得很好,家人定期看望,帶去衣服和零食,陪她聊天。她正在一點一點地重建被撕裂的生活。
但無論康復得多么好,那失蹤的十三年、那兩個與她命運相連的孩子、那一紙不起訴決定書,都將成為她余生中無法抹去的背景。
女碩士的筆記本上,那個“跑”字依然清晰。它代表著一個靈魂對自由的渴望,也映照出所有弱勢群體對尊嚴生活的向往。
她的故事,不應該只是網絡世界一時熱議后便被遺忘的悲劇。它應當成為一面鏡子,照見我們法律體系的完善空間,照見社會對待弱勢群體的真實態度,也照見我們每個人心中對正義最樸素的堅守。
夜深人靜時,或許我們可以問問自己:如果她是我們的姐妹,是我們的女兒,我們能否接受這樣的“結局”?
如果連法律都不能給這樣一個被奪走十三年光陰、被剝奪自主生育權的女性一個明確的說法,那么普通人對正義的信仰,又何處安放?
她的抗爭,那個“跑”字,不該只停留在筆記本上。它應該跑進我們的心里,跑進法律的完善進程里,跑進一個更加珍視每一個生命尊嚴的法治社會中。這不僅僅是她的救贖,更是我們所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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