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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魏春亮
關于山西女碩士卜某事件,2024年12月,我寫過四篇文章:
《文字游戲,可算被他們的通報玩明白了》
《被“收留”女碩士后續,讓人出離憤怒》
《不容易,“收留”女碩士的老實人,終于被抓了》
《魯鎮孔乙己,好心收留了走失的祥林嫂》
2024年12月10日,官方第二次通報,張某明知卜某患有精神疾病,仍與其發生關系并生育子女,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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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的態度,終于從一開始正能量滿滿的“收留”,轉到去調查張某可能涉及的違法犯罪的問題上了。
當初我還說,這是我在這個匪夷所思的事件中,第一次看到正常的官方表態和行動。
這個世界終于恢復了一點點正常的樣子。
可如今看來,我還是高興得太早了。
一年多過去了,剛剛傳來新聞,檢方決定不起訴孩子父親張某;
和順縣檢察院給出了三個理由:
1、張某與卜某發生性關系并育有子女,與強奸犯罪行為存在本質區別,主觀上是為了和卜某組建家庭共同生活,第一次發生性關系是在見面后兩三個月、雙方逐漸熟悉之后。
2、此后張某一直照顧卜某日常起居、熟悉了解卜某的生活習慣及喜惡,雙方處于穩定的同居生活狀態。
3、張某因生活困難將子女送養他人屬于民間送養。
總之,上述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決定對張某軍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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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張某和一個精神病患者發生了性關系,還生了4個孩子,竟然不是強奸。
張某把自己的孩子以4萬的價格“送給”別人領養,也不是犯罪。
但更炸裂的是,張某同村的兩名張姓村民曾分別強奸了卜某四次和三次,檢方以強奸罪追究二人刑事責任,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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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很難理解這其中的邏輯。
兩名張姓村民被公訴是他們罪有應得,可是,既然強奸了四次和三次可以以強奸罪提起公訴;
那么,張某和患有精神疾病的女碩士卜某一起生活了13年,生了四個孩子,怎么卻不算強奸了?
法院認為,兩位同村村民明知被害人卜某系精神病患者而多次與之發生性關系,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情節惡劣,就是強奸。
那么,張某和卜某發生那么多性關系,難道張某就不知道被害人卜某系精神病患者?強奸7次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情節惡劣;難道強奸無數次犯罪事實就不清楚,證據就不確實、充分,情節就不惡劣了?
怎么那么巧,同村兩位村民強奸卜某時,卜某剛好“精神異常不能正確表述自己意愿”,而張某13年間和卜某發生關系時,卜某就剛好“精神正常能夠正確表述自己意愿”?
“主觀上是為了組建家庭共同生活”,就可以成為強奸的免罪金牌了?
而且,同村村民多次對卜某施暴,張某都看到了,但他做的竟然只是斥責。
哪個“主觀上是為了組建家庭共同生活”的人,會對強暴自己“妻子”的人,只是斥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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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末的通報,還說張某明知卜某患有精神疾病,仍與其發生關系并生育子女,涉嫌犯罪。
怎么到了2026年伊始,就變成“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決定對張某軍不起訴”了呢?
這一年多,世界進步那么大的嗎?
如果真的是“主觀上是為了組建家庭共同生活”,那么卜某和家人見面的時候,為什么站都站不起來,穿得破破爛爛,面黃肌瘦,還有嚴重的營養不良?
再看現在的新聞,被張某照顧13年,卜某生活都無法自理,而被家人送去醫院治療,一年多就可以自理了,甚至都能看書看電視了。
這還不足以證明她在張某家并沒有得到作為人的基本對待和尊重嗎?怎么就“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了?
怎么認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
在一個撿到手機據為己有都違法的時代,“撿到”一個精神疾病患者,與之發生關系,卻可以逍遙法外。
還是網友說得對,得時不時重組下三觀,不然我總以為自己活在文明社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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