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12歲女生小麗與13歲男生大壯在校早戀并發生關系,班主任發現早戀后及時告知雙方家長,還多次在班會強調早戀危害,可小麗父母未重視。數月后,小麗因生理期不規律就醫,被查出懷孕5個月。家長報警控告大壯涉嫌強奸,因事發時大壯未滿14周歲未達刑事責任年齡,警方撤銷案件。隨后家長將大壯及父母、學校告上法庭,索賠醫療費等2萬余元及精神損失費25萬元,法院最終的判決,給所有家長和學校都上了一堂法治教育課。
一、早戀+發生關系被提醒,家長忽視致懷孕5個月
咱先把來龍去脈捋清楚,這事兒就發生在福建泉州市泉港區的一所中學。12歲的小麗是初二走讀生,13歲的大壯是初三走讀生,倆孩子在學校相識后互生好感,很快就確定了男女朋友關系,不僅早戀,還越過底線發生了性關系。
2023年5月初,班主任察覺到倆孩子的異常互動,早戀的苗頭藏不住,老師第一時間就通知了小麗和大壯的家長,怕孩子們年紀小不懂事出岔子,還在班里開了好幾次主題班會,反復強調早戀的危害,尤其是青春期孩子要守住身體邊界。可小麗的父母壓根沒把這當回事,覺得孩子只是懵懂的好感,頂多牽牽手、聊聊天,壓根沒往“發生關系”這方面想,既沒跟孩子坦誠溝通,也沒做任何性教育和監管,就這么放任不管。
直到2023年11月初,小麗的生理期連續好幾個月不規律,爸媽這才慌了神,趕緊帶孩子去醫院檢查。這一查直接懵了——醫生說小麗已經懷孕5個月了!好好的12歲女兒,不僅早戀,還發生關系懷了孕,小麗父母又氣又急,第一時間沖到學校討說法,覺得學校沒管好孩子。
二、報警告強奸失敗,起訴三方索賠27萬
學校這邊覺得挺委屈,早就把早戀的事通知家長了,班會也開了,該盡的教育提醒義務都盡到了,現在出了事兒不能全怪學校,所以沒同意小麗家長的訴求。小麗父母咽不下這口氣,直接報警,控告大壯涉嫌強奸,想讓大壯承擔刑事責任。
警方介入調查后發現,報案時大壯已經滿14周歲,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而且小麗后來做了流產手術,親子鑒定也確認大壯是孩子的生物學父親,所以一開始就立案調查了。可順著時間線一查才發現,小麗和大壯早在2023年7月就分手了,而兩人發生關系、導致小麗懷孕的時間,正是在戀愛期間,那時候大壯還沒滿14周歲——根據法律規定,強奸罪的刑事責任年齡是14周歲,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即便實施了相關行為,也不能追究刑事責任。最終,警方只能以“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為由,撤銷了案件。
報警沒達到目的,小麗父母更不甘心了,于是以小麗的名義把大壯、大壯的父母還有學校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三方共同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實際損失2萬余元,再加上25萬元的精神損失費,總共索賠27萬多元。
法庭上三方吵得不可開交:小麗一方堅持說小麗是被大壯強奸才懷的孕,還提交了孩子失眠、易醒、頭痛、有自殘行為的相關證明,說這事兒給小麗造成了終身心理創傷,必須全額賠償;大壯一方反駁,說兩人是戀愛關系,發生關系是你情我愿,大壯也是未成年人,還因為這事兒被學校開除,沒法繼續上學,自己也是受害者,不該承擔全部責任;學校則辯稱,小麗和大壯都是走讀生,課后監護責任本就該由家長承擔,學校發現早戀后及時通知、多次教育,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教育管理義務,不該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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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判決+知識點普及,這些底線不能碰
法院為了查明真相,調取了警方的詢問筆錄、醫院的診療記錄等所有相關證據,最后發現一個關鍵問題:除了小麗自己說“被強奸”,沒有任何其他證據能證明她是受到暴力、脅迫才與大壯發生關系的。在法律上,“誰主張誰舉證”,小麗一方拿不出證明“強奸”的關鍵證據,就得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所以“強奸”的說法沒法成立。
最終法院的判決很明確:第一,小麗和大壯都是未成年人,身心發育不成熟,還沒樹立正確的戀愛觀和性觀念,就草率發生性關系,這種行為必須給予否定評價;結合雙方的過錯程度,酌定小麗承擔30%的責任,大壯承擔70%的責任。第二,雖然事件發生在校園期間,但倆孩子都是走讀生,校外及課后的監護職責主要由監護人承擔,而且現有證據能證明學校已經盡到了教育、提醒義務,所以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三,根據《民法典》第1188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大壯還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他的賠償責任由父母承擔。
最后法院核定,小麗的醫療費、護理費等實際損失共計1.3萬余元,再加上酌定的5萬元精神損失費,大壯的父母最終需要賠償小麗4.4萬余元。
這里必須給大家普及幾個關鍵法律知識點,尤其是家里有青春期孩子的家長,一定要記牢:
1. 刑事責任年齡底線:強奸罪的刑事責任年齡是14周歲,未滿14周歲不擔刑責,但民事賠償責任跑不了,監護人得替孩子買單;滿14周歲如果實施強奸行為,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了。
2. 學校責任邊界:學校對學生的教育管理義務是“合理范圍”內的,不是無限責任,只要盡到了及時提醒、專題教育、通知家長的義務,就不用為學生自愿發生的行為擔責。
3. 監護人核心責任:家長是孩子的第一責任人,尤其是青春期孩子,不能只盯著學習,性教育、邊界感教育、戀愛觀引導都不能少,放任不管就是失職。
結論
12歲、13歲的孩子,本該在課堂上讀書、在操場上奔跑,卻因為一時糊涂發生關系、導致懷孕,這樣的結果誰看了都唏噓。法院的判決既沒偏袒任何一方,也明確了各方的責任,更給所有家長和學校敲響了警鐘:青春期的孩子不是“溫室花朵”,也不是“無拘無束的野草”,他們需要正確的引導和嚴格的監護。
咱不妨在評論區好好聊聊:你覺得孩子的性教育應該從幾歲開始?面對青春期孩子可能發生的“越界行為”,家長和學校該怎么分工才能守住底線?有人說“學校盡到提醒義務就無責”太絕對,你認同嗎?歡迎大家留下自己的看法!
來源:裁判文書網、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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