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審小犀,持續分享 審計實務/方法/案例
內容很干,記得關注并設為星標
![]()
問題:關于會議費報銷,有以下2個問題想請教:1.關于會期,我們有一個四類會議,會議召開半天,但是前一天開始辦理報到,當天中午結束后下午離會。請問按照會期計算會議綜合定額,是按照2天、1.5天還是1天來計算呢?2.關于綜合調劑使用,如果單項費用比如餐費超標(人均一餐算下來超過130元),但是總金額(含住宿、餐費加其他)是不超綜合定額標準的,是否可以正常報銷? 期待您的解答,謝謝!
回復:一是關于四類會議的會期計算。《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財行〔2016〕214號)及其補充通知明確,四類會議的會議會期原則上不超過1天半,會議報到和離開時間合計不得超過1天。因此,建議嚴格按照實際發生的會議會期、會議報到和離開時間,計算會議費開支。二是關于會議費的調劑使用。財行〔2016〕214號文件及其補充通知明確,會議費開支實行綜合定額控制,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未實際發生的費用項目不得參與調劑。根據您的描述,實際發生的住宿、用餐等有關會議費可在綜合定額標準內報銷。感謝您對財政工作的支持!
— THE END —
?本文由審計之家(ID:shenjizhijia) 整理發布,素材來自:財政部、財務與會計。內容僅供讀者學習、交流之目的。如有不妥,請聯系刪除。
「審計之家」 事務聯系方式
社群、投稿、內容和商務合作
微信號: shenjizhijia1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