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洗浴中心內貴重手鏈丟失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法院經審理認定,洗浴中心未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需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最終判決其賠償消費者韓某手鏈損失 2 萬元;同時因韓某自身亦存在保管過失,法院駁回了其主張的誤工費、燃油費等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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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浴丟 3 萬余元手鏈 顧客訴至法院索賠
2024 年 12 月,韓某前往順義區某公司經營的洗浴中心消費,將隨身佩戴的貴重手鏈存放于洗浴中心提供的更衣柜內。待洗浴結束離開時,韓某發現手鏈不翼而飛,第一時間與洗浴中心工作人員溝通尋找,并當即報警處理。
因與洗浴中心就賠償事宜協商無果,韓某將該經營公司訴至順義法院,要求對方賠償手鏈損失 34630.92 元,同時賠付因處理此事產生的誤工費、燃油費共計 1100 元,索賠金額總計 35730.92 元。
商家否認丟失事實 辯稱已盡提示義務
庭審中,該洗浴中心經營公司對韓某的訴求予以全盤否認。公司辯稱,警方至今未認定涉案手鏈是在其經營場所內丟失,因此既不認可韓某當日將手鏈帶入洗浴中心,也不承認手鏈在店內遺失。
該公司同時提出,其已在經營場所內盡到了貴重物品保管的提示義務,從進門處到浴區門口,再到客戶專用更衣柜,均張貼了相關提示語。其中更衣柜門上明確標注 “請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貴重物品,若有遺失,本店概不負責”,前臺和浴區門口也分別提示 “貴重物品請寄存前臺”“保管好您的貴重物品哦”,認為韓某若確實攜帶了貴重手鏈,應自行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
法院厘清三大焦點 認定雙方均有過錯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為洗浴中心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圍繞該問題,法院對三大關鍵事實作出明確認定。
其一,確認涉案手鏈在洗浴中心丟失。結合事發現場監控錄像,可清晰證實韓某進入洗浴中心時佩戴著手鏈,且其在發現手鏈丟失后,第一時間與工作人員溝通并報警,洗浴中心未提交任何有效證據反駁該事實,法院據此認定韓某主張的事實具有高度蓋然性。
其二,洗浴中心系法定安全保障義務人。涉訴洗浴中心為對外公開營業的公共場所,經營公司作為該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對進入場所的顧客負有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該義務既源于合同附隨義務,亦屬于侵權責任中的法定義務。
其三,雙方對手鏈丟失均存在過錯。洗浴中心對經營場所具有專屬的控制能力,理應知曉更衣柜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卻未及時消除,且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其有效提示韓某將貴重物品寄存至前臺,未履行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而韓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將手鏈放置在更衣柜的情況告知商家,對自身貴重物品未盡到妥善保管義務,也存在一定過失。
綜合考量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最終酌定洗浴中心賠償韓某手鏈損失 2 萬元,同時駁回韓某要求賠償誤工費、燃油費的其他訴訟請求。
有料小編再次提示,各位小伙伴注意啦!前往洗浴中心、健身房、商超等公共場所消費時,一定要妥善保管自身貴重物品,像首飾、貴重電子產品、大額現金等,若場所設有前臺專人寄存服務,盡量選擇該方式并做好登記,切勿隨意將貴重物品放置在無人看管的更衣柜中,避免造成財產損失。
而對于各類公共場所的經營者來說,僅僅在場所內張貼貴重物品保管提示,甚至標注 “遺失概不負責” 的免責標語,并不能免除自身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經營者不僅要及時排查經營場所內儲物柜、包間等區域的安全隱患,更要通過有效方式主動引導消費者做好貴重物品保管,切實履行好安全保障責任,才能從源頭避免此類財產糾紛的發生。
來源:順義法院 文:有料順義 豆豆 圖:網絡 注:轉載注明文、圖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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