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人民網
為何有人會為了一家和自己沒關系的公司,背上百萬債務?為何有人會因為別人的違法行為,受到行政甚至刑事處罰?
一天, 家住吉林長春的陳先生突然接到了北京某銀行的還款通知。對方表示,陳先生作為“老板”的北京車某公司,在該銀行處有一筆貸款已屆還款期限。陳先生作為共同借款人,要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本息共計約90萬元。
陳先生從沒在北京經營過公司,更沒借過錢,怎么一下子就有了這么多債務?
原來,2020年初,陳先生應朋友之請,在北京的車某公司擔任法定代表人,但不參與公司事務管理,純為了朋友工商登記方便,也就是所謂“掛名法定代表人”。
可就在陳先生擔任法定代表人期間,車某公司和北京某銀行達成一筆貸款協議,其中約定法定代表人陳先生為共同借款人。合同上還加蓋了陳先生的人名章。
如今,公司無力還款,陳先生認為,自己既沒有參與過公司經營,也對合同上加蓋的人名章毫不知情,拒絕還款。
于是,銀行將陳先生和公司一同訴至法院。
陳先生的說法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嗎?給公司當“掛名法定代表人”,有哪些法律風險?
說案例、講法律,本期“說法”關注“掛名法定代表人”。(金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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