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份,河南省洛寧縣陳吳鄉陳吳村村民張小偉,讓我等人給他做擔保貸款,并一再說這只是個形式,我已經給農商行說好了,絕不會給你們留下任何后遺癥---。因我們太講義氣,對銀行工作人員過分相信,答應做擔保后,洛寧農商行工作人員對張小偉說:你貸款金額較大,僅個人擔保不行,還得再找個公司。而后張小偉又找了個“洛寧縣富邦商貿有限公司”與我們共同做擔保。就此該行為張小偉放貸200萬元。2021年張小偉貸款到期,無力償還該筆貸款本金及利息。這期間,張小偉在網上貸款和該行貸款及給別人做擔保全部成了失信人員。但該行主辦人員為了吃高額利息,給張小偉墊付了一部分利息,接著又給張小偉辦理了續貸手續。這些內幕我們一概不知。該農商行工作人員明知張小偉根本沒辦過任何公司,更不具備續貸資格。本應立即停止續貸,收回本金和利息,了結此事。相反該行主辦人員與續貸人張小偉串通騙貸,到2025年6月,該行認識到張小偉既無任何油水可炸,又無力償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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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同年同月4日,將我們擔保人和張小偉一并起訴到洛寧縣人民法院,民事庭立了案。訴訟請求張小偉貸款本金和利息共計3278663.52萬元,要求此款由我們擔保人承擔。
洛寧縣法院在開庭審理中,我們向主審法官金冬提交了該行工作人員范現民指定的四個私人銀行卡號,讓續貸人張小偉為該卡號上先后共打款12萬元的轉賬記錄及聊天記錄;續貸人張小偉續貸資質不符等證據及我們擔保人在不知情和該行放貸人員的指示下,簽了擔保合同,但沒寫時間的原由。
這充分證明洛寧農商行工作人員在辦理涉案續貸過程中存在私下收取續貸人的錢財,違規操作續貸的違法犯罪行為,該行代理人在庭審中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也給予認可。但主辦法官金冬卻故意隱瞞事實,不予采信,不予審查。更讓人想不通的是作為一并擔保公司的《洛寧縣富邦商貿有限公司》法院既沒給該公司依法送達傳票,開庭也沒讓其參加,完全剝奪了該公司的答辯權,更違背了法律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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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我們一再向主辦法官金冬說明,我們已向洛陽市銀監會遞交了舉報材料,該銀監會也下達了受理通知書,等待調查結果。主審法官對我們說:該案貸款數額較大,案情復雜,不適合簡易程序,你們可寫個延續申請,將該案轉為普通程序,次日金冬法官又給我們打電話說:‘轉普通程序銀行不同意,并且銀行也不交立案費,要么你們把立案費交了,不然我們就下判決書’。我們明知立案費從古至今都是原告交的,為了把事情弄清楚,尊重金冬法官的意見。當我們拿著立案費,找到金冬法官交立案費,辦延續申請,走普通程序時,可萬萬沒想到金冬法官卻突變,冷言對我們說:“判決書已經給你們送達了”。 我們反問道:你不是說轉普通程序讓我們拿錢交立案費的嗎?為什么判決書可送達了?金冬法官不耐煩地說:“判決書一個多月前我都寫好了,只是沒發”。由此可見,市銀監會受理后,在調查結果沒出來之前,金冬法官就急急忙忙快速的把判決書下達了,不知他的動機何在?2025年9月30日,洛陽金融監管分局洛金信復【2025】268號信訪答復意見書明確答復是:洛寧農商銀行存在向不符合資質的借款人辦理貸款的問題。
而主辦法官金冬簡直是屁股坐歪了,對洛陽金融監管分局的復函根本不予理睬,更不知金冬法官與農商行是何等不可告人的關系!在審理中該行不讓轉普通程序他認可,不交立案費他同意,同時該行工作人員收取賄賂違法違規,發放貸款等行為,金冬法官一概不追究,不過問。相反讓我們擔保人來承擔,完全站在農商行的立場上辦案,竟然把承擔擔保的《洛寧縣富邦農貿有限公司》漏掉。同時,續貸人張小偉于2025年7月25日死亡。我們擔保人中僅范新新、張曉娟為公職人員,其余都是無業游民,無收入來源,這個不公正的枉法判決,導致范新新、張曉娟工資被凍結,房產被查封,家庭破裂,生活陷入絕境。
為此我們對洛寧縣人民法院民事【2025】豫0328民初1501號的判決不服,上訴到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為原擔保的《洛寧縣富邦商貿有限公司》向該中院遞交了一審洛寧法院在審理此案,將本公司漏掉,沒讓參加的答辯狀:2025年12月24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洛陽監管分局編號:【2025】20號,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答復函,明文指出:該筆貸款存在擔保合同簽訂不規范,銀行員工向客戶介紹資金中介,向不符合資質的貸款人辦理續貸款的問題,洛陽市中院立案后,不但不審理追究洛寧一審法院不采信證據辦案程序違法行為,反而對以上事實證據也不采納,依然是官官相護,行行相互,竟然以民事判決書【2025】豫03民終4745號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早有規定,根據《關于規范裁判文書原由證據若干問題的意見》裁判書必須詳細說明證據,采信與不采信的具體原由,如果在裁判文書里沒有寫這些‘關鍵’內容就屬辦案程序違法。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97條規定:法官必須在判決書里說明證據采納與否的理由。否則辦案完全屬于程序違法。還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7條68條,所有證據都必須全面客觀的進行審查,不能選擇性的否定證據,在此還規定:一是未審理事實、就做出了判決;二是未依法組成合議庭、未開庭等程序嚴重缺失的判決:都是違反法定程序的判決,是無效判決。
希望有關部門和領導引起高度重視,嚴懲辦案人員違法裁判的責任,追究農商行工作人員違規放貸的違法犯罪行為,并承擔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來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還我們一個公平,公正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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