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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鋒
河南省西峽縣人民法院近日查處了一起違反“限制高消費令”案件,充分表明,法院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的被執行人,時時刻刻予以關注和追蹤。但從西峽縣法院對媒體披露的情況看,法院僅僅對因怕“影響合同簽訂以及相關聯絡工作”“買了從北京到成都雙流機場的飛機票”的被執行人胡某某,依法予以了處理,但未看到,胡某某是通過何種手段購買到了飛機票,并通過了機場安檢,乃至幫助胡某某購買機票的相關人員,給予了什么樣的查處。
據有關人員透露,能夠讓限高人員購買到飛機票的中介機構或相關人員,也即人們俗稱的“黃牛”,采用的方法之一是,利用“2023年到2024年6月份期間辦理的護照證件號”的變化,也即“新號碼不會立馬更新進民航系統或是12306系統里”的“時間差“,也即“未被納入系統,不被‘限高’”,幫助被限高人員購買飛機票。而另外一種方法便是,如有關人員所說,先用被限高人員“自己的身份證購買一張普通車票通過人臉識別進站,同時再用親友的身份證購買一張高鐵票上車”,“暗渡陳倉”,蒙混過關。
至于有中介對媒體所稱,還可以用限高人員身份證幫助限高人員購票,或者有關人員所說的“安排工作人員帶過”,因為相關人員沒有詳述,尚不得而知。
但不管怎樣,如專業人士所說,依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幫助購買機票、高鐵票等的機構和個人,“其行為已經涉嫌妨礙訴訟執行,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但明知自己行為會被依法查處,一些中介機構或個人,還敢冒違法風險幫助限高人員購買機票、高鐵票呢?
從西峽縣法院對私自乘坐飛機的胡某某,僅處以“罰款五百元”,而沒有追查其怎么購買到飛機票,又是通過什么方法順利登上了飛機等,沒有進一步追究來看,法院或者法律對幫助限高人員逃避限高者的處置,或許還有一定的真空地帶。
除了上述之外,讓人還有疑問的是,在大數據被人們說得神乎其神的當下,被限高人員乘坐飛機,其在登機過程中,機場的監控系統怎么就沒有抓拍并向法院傳遞信息,發出預警?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違反“限制高消費令”可被處10萬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由此對違反限高的人員予以處置,可以說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而據相關專業人士前述的,幫助購買機票、高鐵票等的機構和個人,“其行為已經涉嫌妨礙訴訟執行,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相關法院在對違犯限高人員查處的同時,是否也應對幫助違犯限高的相關中介或人員,也即人們常說的“黃牛”予以查處,是否就不會讓人們感覺,法律管不住幫助逃避限高的“黃牛”,而讓其始終抱有僥幸心理,而毫不顧忌地幫助限高人員逃避法律的制裁?
也就是說,凡事從源頭治理,在源頭采取措施,遏制一切違法行為的發生,那后續人員估計也就不可能靠僥幸鉆空子,一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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