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標中,若A公司的投標方案里出現了B公司的名稱(如落款、人員單位、業績主體等),是否構成串通投標?
答案是:不一定直接認定,但必須由A公司作出合理解釋;若無法證明系誤寫或操作失誤,則應依法視為串通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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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不同投標人“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由同一單位編制”等情形,視為串通投標。投標文件中混入其他公司名稱,屬于明顯異常,極可能被推定為文件混用、代編或協同制作。
實踐中,監管部門通常采取以下處理方式:
要求A公司限期書面說明原因;
審查其是否提供有效證據(如編制記錄、修改日志、內部審核流程等);
結合是否存在關聯關系、報價規律、IP地址重合等綜合判斷。
若A公司僅以“模板沒改完”“手誤”等模糊理由搪塞,卻無實質證據支撐,將被認定為無法排除串通嫌疑,依法否決投標,甚至追究法律責任。
反之,若能提供完整、可信的佐證材料,且無其他異常,可不認定為串標。
關鍵點:法律給予解釋機會,但不接受“空口無憑”。不能自證清白,即視為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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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投標人的建議
嚴禁直接套用他人或歷史標書模板;
建立“編制—校對—復核”機制,重點檢查公司名稱、項目信息等關鍵字段;
保留電子文檔版本記錄,關鍵時刻可作證據。
小疏忽可能釀成大風險。在嚴監管時代,合規不是選擇,而是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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