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同心縣某中學原校長馮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供應教輔材料、承包學校食堂以及撥付款項等事務上提供幫助,在12年里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現金共計105.5萬元,后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落馬。1月26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同心縣人民法院日前公布本案判決書,馮某某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8個月,并處罰金25萬元,追繳的違法所得105.5萬元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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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據悉,馮某某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于2025年4月10日被寧夏吳忠市監察委員會留置。半年后,馮某某因涉嫌受賄罪被逮捕。據公訴機關指控,2007年至2019年,被告人馮某某利用擔任同心縣某中學校長職務上的便利,為丁某某、寧夏某圖書有限公司等單位和個人在供應教輔材料、承包學校食堂以及撥付款項等事務上提供幫助,于2008年春節前至2019年5月非法收受前述個人和單位給予的現金共計105.5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9年,馮某某利用職務便利為丁某某向學校供應教輔材料提供幫助,先后多次收受丁某某給予的現金29萬元;2014年至2019年,馮某某利用職務便利為寧夏某圖書有限公司向學校供應教輔材料提供幫助,多次收受現金共計41萬元。2007年至2019年,馮某某利用職務便利為楊某某長期承包學校食堂提供幫助,先后多次收受楊某某給予的現金共計14萬元。此外,馮某某還利用職務便利為寧夏某制衣有限公司向學校供應校服、臥具及撥付款項提供幫助,收受現金3萬元;為陳某甲供應校服、撥付校服款提供幫助,收受現金2.5萬元。不僅如此,馮某某還在為他人相關款項撥付等事務上提供幫助收受錢財。
據悉,被告人馮某某系監察機關電話通知到案,主動供述監察機關未掌握的小部分受賄事實,自愿認罪認罰。案發后,其家屬代為向監察機關退繳受賄款105.5萬元。判決文書還披露,辯護人曾當庭向法庭提交了榮譽證書56份,擬證實被告人馮某某自參加工作以來獲得多項榮譽,教育教學質量和成果受到各級政府肯定。經核,該證據與本案無關聯性,對該證據的證明效力不予認定。法院認為,被告人馮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05.5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最終,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馮某某有期徒刑3年8個月,并處罰金25萬元,追繳的違法所得105.5萬元上繳國庫。
紅星新聞記者 王超
編輯郭宇
審核 王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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