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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筆者王科棟律師辦理的某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引發行政、刑事及民事綜合危機處置案件中,企業實際控制人最初堅信“決策經由公司流程,個人不擔責”,直至偵查機關直接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才意識到“單位犯罪”實為一把刺向自然人決策者的雙刃劍。該案我們正在通過“行政調查階段提前介入+積極配合刑事偵查爭取刑事政策從輕減輕+民事賠償協商”的全流程辯護策略爭取,既要爭取單位罰金大幅降低,又要爭取實際控制人及董監高獲得量刑從輕減輕的效果,但,這個案件也深刻暴露出企業對“雙罰制”的認知盲區。
我們這一案例折射出當前證券犯罪監管的嚴峻態勢:2022–2024年,全國檢察機關起訴證券犯罪案件數年均增長30.5%,且對單位犯罪實行“一案多查、全鏈追責”。本文將以刑法第三十一條“雙罰制”為邏輯起點,結合筆者在證券犯罪行刑銜接領域的實務經驗,以“贛鋒鋰業因內幕交易被移送起訴案”剖析單位犯罪中實控人責任的必然性與風險防范路徑。
一、 當公司涉罪,誰是真正的“負責人”?
贛鋒鋰業因內幕交易被移送起訴,公告中“涉嫌內幕交易罪單位犯罪”的表述,將一個關鍵法律議題推至前臺:在法人外殼之下,刑事責任最終將落在誰的肩上?實踐中,許多實控人存在一種危險的自信:認為業務通過公司層面操作,個人便能隱身于組織架構之后,至多以公司繳納罰金了事。這種將“單位犯罪”誤解為“責任防火墻”的認知,與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完全相悖。
二、 “雙罰制”下的個人責任必然性
我國《刑法》第三十一條對單位犯罪的處理做出了明確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此即 “雙罰制” 。其法理基礎在于:單位的行為依賴于自然人的決策與實施,單位的犯罪意志是經由決策成員(主要是實控人、高管)形成和表達的。
在贛鋒鋰業案中,這一邏輯展現得淋漓盡致:
犯罪意志的單位化:董事長李良彬的決策,并非其個人炒股,而是以公司董事長身份,為公司利益安排交易。該決策通過董秘歐陽明傳達并由證券部執行,體現為“贛鋒鋰業”證券賬戶的操作,從而完成了 “個人決策→公司行為” 的轉化,構成了單位犯罪意志。
責任追究的雙重化:因此,法律制裁也必然遵循雙重路徑:一是對“贛鋒鋰業”這個法人單位判處罰金;二是對形成并執行該意志的自然人——即李良彬(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歐陽明(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個人刑事責任。罰款是針對法人主體的財產罰,而刑罰(有期徒刑、拘役等)則是針對責任人人身自由的剝奪,其嚴厲性不可同日而語。
三、如何鎖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實控人能否規避“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認定,是風險的焦點。司法實踐并非簡單地以職務頭銜論責,而是進行實質性審查,核心在于 “決策作用”與“因果關系” 的證明。
贛鋒鋰業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已明確指出:“公司董事長、時任總裁李良彬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監管機構作出此認定,必然依據了一套完整的證據鏈,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決策證據:內部會議紀要、簽報審批文件、指示郵件或微信記錄,證明李良彬作出了或同意進行涉案交易的決策。
執行證據:證明其通過董秘歐陽明或直接向下屬下達指令的安排。
利益歸屬證據:交易最終盈利沉淀于公司賬戶,體現了其為公司謀取利益的目的,夯實了“為單位利益”這一單位犯罪要件。
即便實控人未曾留下書面指令,但若其對公司運營擁有絕對控制權,且相關交易明顯違背常理或公司常規流程,司法機關仍可能依據其職權地位及對關鍵環節的默認、放任態度,綜合認定其刑事責任。所謂“默示授權”或“概括性同意”,在特定證據環境下同樣足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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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超越刑事:實控人連帶責任的全面風險圖譜
個人被追究刑責,僅是連鎖反應的第一環。作為被定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實控人還將面臨:
法定任職資格剝奪:根據《公司法》等規定,因經濟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者,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這意味著實控人可能在一段時間內喪失對公司的合法控制權。
商業機會的徹底喪失:如前文所述,個人及公司的行政處罰與刑事案底,將直接觸發對再融資、分拆上市、重大資產重組等資本運作的監管禁令。贛鋒鋰業分拆計劃受阻即是明證。
無限連帶責任的觸發:在民事賠償層面,因單位犯罪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實控人作為直接責任人,很可能與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個人與家庭財產將暴露在巨額索賠風險之下。
五、構建以決策者為中心的責任隔離機制
面對“雙罰制”的利劍,實控人的風險防控必須前移,核心在于將個人決策與公司違法行為進行有效隔離:
決策流程的“陽光化”與“留痕化”:所有重大投資決策,尤其是涉及關聯方或敏感信息的交易,必須納入公司正式的“三會”議事規則。確保決策依據是公開信息、專業分析報告,并形成詳實的、經得起法律檢驗的會議記錄,以證明決策的合法性與獨立性。
建立個人“負面清單”:實控人需對自身行為設立比法律規定更嚴格的禁區,明確:絕不利用未公開信息(無論是本公司的還是交易對手的)提議或批準任何證券交易;絕不向下屬作出任何模糊、可能被理解為違規操作的指令。
設立內部“紅色警報”機制:授權并確保公司法務或風控部門,有權對實控人或其他高管提出的、疑似觸及紅線的交易方案或指令,進行獨立的合規審查并提出書面反對意見。這不僅是保護公司,更是保護決策者個人最重要的制度性盾牌。
結語
贛鋒鋰業案以其司法進程清晰地宣告:“單位犯罪”的罪名,絕非實控人的護身符,而是一把同時刺向法人外殼與自然人內核的雙刃劍。在“雙罰制”原則下,實控人因其無可替代的決策地位,天然地站在了單位犯罪刑事責任序列的最前沿。
現代企業家的法律智慧,不僅體現在商業博弈中,更體現在對自身法律地位的清醒認知上。真正的商業安全,始于對“權力即責任”這一法律鐵律的深刻敬畏,并付諸于嚴謹、透明、可追責的公司治理實踐之中。逃避責任的幻想已然破滅,唯有主動構建合規堤壩,方能守護個人自由與商業帝國的長久基業。
在筆者承辦的證券犯罪案件中,一個共性規律是:實控人對“單位犯罪”的誤解越深,刑事風險暴發后的崩塌效應越劇烈。雙罰制絕非責任防火墻,而是將公司罪責穿透至自然人決策者的法律管道,還會影響上市公司單位后續決策和發展路徑。
【聲明】本文從刑事律師的執業視角出發,對相關案例進行剖析,旨在揭示經濟犯罪案件背后可能存在的制度性、結構性成因。每一個司法案件均有其特定的事實背景與證據鏈條,我們堅決反對脫離具體案情對涉事主體進行“一刀切”的道德或法律審判,本文不構成任何個案的法律意見。本文的探討并非意在作出終極論斷,而是嘗試從行業觀察與法律實務角度,為上市公司及其決策層提供一份理性、建設性的風險警示,以期推動公司治理的完善與法治環境的優化。任何個案的分析皆應置于中國法治進程的宏觀語境下審慎理解。我們堅信法治敬畏與合規實踐是企業家穿越風險周期的核心能力,也致力于通過專業研究助力資本市場生態優化。如需進一步交流,可聯系筆者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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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耕金融犯罪預防與治理
打造“全流程全罪名全鏈條”法律防線
為資本市場公平正義保駕護航
核心領軍:王科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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