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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以交叉執行為牽引,有效解決執行難工作情況”新聞發布會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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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迎兩會·守公正·啟新程”首場新聞發布會,主題是“人民法院以交叉執行為牽引 有效解決執行難工作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黃文俊,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王富博、毛立華、邵長茂出席發布會,并回答記者提問。發布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副局長姬忠彪主持。

      問:根據最新通報,交叉執行改革兩年以來,全國法院已累計交叉執行案件近50萬件,并取得顯著成效。在如此大規模的實踐中,能否介紹一下當前交叉執行主要集中在哪些案件?如果當事人向法院申請交叉執行,一般如何處理?

      答:推進交叉執行兩年來,正是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深化審執分離改革的關鍵階段,在交叉執行的引領下,各級法院“以點促面”,持續激發執行生產力,一大批案件得以化解。這些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四類:一是涉及復雜利益關系或地方性因素的“骨頭案”“釘子案”。特別是對那些長期未結、矛盾集中、社會關注度高的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和人民群眾關心的信訪案件,交叉執行能夠注入新的執行力量與思路,打破固有僵局。二是系列關聯案件或涉眾型執行案件。對于同一債務人在多地涉訴、存在多重查封、輪候查封或需要統一協調分配的執行系列案,通過指定一家法院集中管轄、統一執行,可以避免程序沖突,減少訴累,提高清償效率,公平保護各方債權人權益。三是存在消極執行、拖延執行風險或跡象的案件。各類“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會導致執行工作受阻,長期無實質進展,通過提級或指令異地法院執行,可以有效破除干擾,推進案件執行。四是單一法院自身力量難以有效處置的案件。需要大規模跨區域協調、涉及專業領域處置(如大型不動產、特殊動產、股權),或被執行人規避執行手段極其隱蔽的案件,可以采用協同執行模式,由上級法院協調,多家法院聯合攻堅。

      關于您提到的當事人向法院申請交叉執行的處理問題,人民法院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按照必要性、便利性、規范性原則進行審查,認為案件符合交叉執行條件的,可以作出交叉執行決定,采取相應方式推進案件執行。

      總的來說,交叉執行不是最終目的,其根本是聚焦人民群眾的“急難愁盼”,攻堅積案難案,從而進一步倒逼執行生態改善,有效解決執行難。交叉執行也是推動執行改革和真正意義上的“審執分離”。下一步,我們還會繼續推動更大力度的交叉執行,最大限度兌現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執行工作定分止爭、防范風險、調解利益、穩定預期的重要作用。謝謝。

      問:2025年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十五五”規劃建議明確指出,推動司法判決執行與破產制度有機銜接,依法有效盤活被查封凍結財產。最高人民法院下一步將如何貫徹落實中央部署,推動執行與破產制度有機銜接?

      答:執行與破產具有天然的制度關聯,都是債權實現的法定程序,區別在于執行程序側重于實現個別債權人的債權,而破產程序旨在對債務人的全部財產進行概括性清理和分配,實現全體債權人的公平受償。

      實踐中,一些執行案件面臨的是無財產、無賬冊、無人員的僵尸企業,它們既擠占司法資源,更浪費市場資源。對上述僵尸企業,尤其是多次被裁定終本的企業,人民法院應優先通過破產程序對企業財產再次全面檢索調查后迅速予以出清,釋放被查封凍結的要素資源。但對于一些仍在生產經營,有發展前景的危困企業,執行法官應主動甄別被執行企業挽救價值,強化“早移送、早救治”,避免在單個執行程序中直接處置其核心資產,導致其喪失重整挽救的可能。本次發布的案例一,某民營上市集團公司資金周轉遇到問題,涉及400余件執行積案,隨時面臨退市風險,但深圳中院發現,該企業具備較高的品牌價值,有機會通過破產重整制度重新獲得生機,于是及時啟動執破銜接機制,裁定受理了債權人提出的重整申請,為拯救企業開辟了快速通道。重整計劃通過后,又聯動各地法院破解資產查封、賬戶凍結等跨域執行梗阻,為重整計劃實施掃清障礙,助力企業“摘星脫帽”,脫困重生。這是推動執行與破產制度有機銜接,依法有效盤活被查封凍結財產的生動實踐。

      下一步,我們將從以下幾個方面推進此項工作,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部署:一是加強政策規范引領。最高人民法院將制定下發執破銜接指導意見,把穩就業、穩企業、穩市場、穩預期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推動執行與破產在理念、資源、機制上全方位銜接,做實以執行助破產、以破產促執行,釋放執行和破產制度疊加效能,統籌推進“出清”和“重整”,統籌保障“個別債權”和“公平受償”。二是健全執破銜接工作機制。針對破產程序中“財產調查難、處置難”問題,授權在破產程序中運用執行措施和手段,例如網絡執行查控、執行部門協助解封、辦理破產財產不動產騰退,充分運用信息化建設成果,依托“一張網”系統,建立執行與破產的信息共享機制等,改變破產案件辦理措施不多、手段偏軟、強制性不足等問題。三是深化府院聯動機制。推動將“執破銜接”工作納入地方綜合治理大局,建立常態化、制度化的府院聯動會議機制,統籌解決破產程序中的職工安置、稅費減免、企業注銷、信用修復等難題。推動與相關政府部門、金融機構的數據互聯互通。

      問:近幾年,人民法院強化執行聯動機制建設,加強被執行財產發現、查控工作,可否簡要介紹下情況?這次發布案例,有的涉及被執行人隱匿、轉移財產情形,法院通過加大財產查控力度,追究了拒執罪,請問在打擊拒執方面有什么舉措,還有哪些情形可能構成拒執犯罪?

      答:有效遏制被執行人規避、抗拒執行行為,實現對主要財產形式的“一網打盡”,是破解“執行難”問題的重要內容。黨的二十大以來,針對新型財產形式日趨多樣,利用虛擬財產或跨境資產規避執行日益增多,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制度優勢,強化執行聯動機制建設,與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民用航空局等10余家有關單位,推動“查人找物”取得17項新突破,失信聯合懲戒取得36項新進展,不斷加強被執行財產的發現、查控工作。與此同時,全國法院“一張網”系統上線,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持續升級,實現制度完善與技術賦能雙提升。執行工作“工具箱”不斷充實,為及時發現隱匿、轉移財產線索,依法打擊拒執犯罪提供了保障。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行為,對抗法院強制執行,侵害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有關部門,采取系列措施,完善辦理案件機制,依法加大懲治力度,促推被執行人履行法律義務。一是完善法律制度體系。2024年10月,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加強對裁判生效之前轉移、隱藏財產,惡意減損責任財產,采用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公證手段妨害執行、拒不執行等行為的打擊。二是加強協作配合機制。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加強協調配合、形成打擊合力,提升案件辦理質效。三是公布典型案例。聯合發布典型案例,既統一拒執罪法律適用標準,又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社會廣泛宣傳,實現“懲處一案、警示一批、教育一片”良好效果。

      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在法律、立法解釋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構成拒執罪情形,特別是明確了“有能力執行而不執行”的十種“情節嚴重”、五種“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除了本次發布案例中有的一方面虛假和解、另一方面轉移財產抗拒執行;有的借親屬身份辦銀行卡綁微信、通過近親屬身份隱匿收入,違反限消令,更惡劣的還將高消費行為通過微信向申請人挑釁等。還包括不如實報告財產、虛假離婚隱匿財產等各類逃避、抗拒執行的惡劣行為。例如,有的案件債務人在訴訟過程中將抵押設備拆除變賣,隱匿轉移財產,致使生效裁判無法執行。又如,在判決后、執行立案前,以虛假離婚方式轉移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逃避執行。再如,公司拖欠職工工資,為逃避執行,棄用已被查封的對公賬戶,以其他方式收取并隱匿財產。這些都形成了相關案例,人民法院通過加大被執行人財產發現、查控力度,精準戳穿其“無履行能力”的表象,依法追究了相應刑事責任。在這里,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在欠薪、拖欠農民工工資等涉民生案件執行中,各級人民法院要依法加快執行,對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逃避執行、抗拒執行情節嚴重的,要依法加大追究拒執罪力度,嚴厲打擊拒執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謝謝您的提問。

      問:我們注意到,失信名單人數在2024年和2025年連續下降,請問原因是什么?是否意味著執行工作的強制力有所弱化?

      答: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是有效解決“執行難”問題的重要舉措。2025年,失信名單人數在2024年首次下降的基礎上再次下降,這是一個積極的、期待中的變化,是人民法院運用法治思維和系統觀念推進社會治理的生動實踐。近年來,人民法院嚴格區分“拒不履行”的失信與“無力履行”的“失能”,分類施策,綜合施治,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做實源頭治理,通過立審執聯動,強化訴前和訴中保全,督促更多的債務人在執行前主動履行債務,從源頭上減少失信行為。二是嚴把名單入口,堅持依法懲戒,嚴防泛化和濫用,嚴查僅為了提高執行強制性和威懾力,將“無力履行”的失能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的違規行為,給“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紓困和松綁。2025年,執行案件量同比增長15.43%,新納入名單人數逆勢減少11.7萬人次。三是暢通名單出口,對納入名單后主動履行債務、積極糾正失信行為的債務人給予正向激勵,把相關信息第一時間推送給有關部門,進行信用修復,失信名單實現“懲戒-履行-修復”的良性循環,讓積極改過的債務人有機會重新發展。四是推進失信懲戒分級分類,將失信行為區分為輕微、一般、嚴重三個等級,遵循“過”“懲”相當的原則,給予一時困難但有意愿、也有潛力償債的債務人懲戒寬限期,或者如同這次發布的案例八一樣暫停失信懲戒措施,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給債務人一次脫離困境、渡過難關的機會。在這個案例中,債務人資金鏈斷裂無力支付工程款,依法本可以直接強制處置房產,但這種處理方式會導致被執行企業破產,職工失業,購房人利益受損等一系列后果。通過辦案人員耐心細致的工作,申請執行人同意為債務人修復信用,貸款融資償債。辦案人員以發展的眼光對待困境企業,用執行措施上的“緩”換債務人經營發展上的“進”,和債權人的“得”,把雙輸變雙贏。

      可見,失信名單人數下降,不是減少了執行的強制性,而是提高了懲戒的精準度,執行的有效性,以及治理的科學性。必須看到,當前,被執行人有錢不還,規避、逃避、抗拒執行的問題客觀存在、仍然突出。借這個機會也申明一點,信用是市場經濟的基礎,也是社會治理的支點,人民法院把誠信作為執行工作的標尺,嚴厲打擊失信行為的鮮明立場沒有變也不會變,嚴懲規避執行、逃避執行、抗拒執行的態勢不會減弱只會增強。失信懲戒分級分類、精準施策,就是要把最嚴厲的懲戒措施聚焦到嚴重的規避、逃避、抗拒執行行為上來。

      總之,執行工作一頭連著當事人通過法律途徑兌現勝訴權益的殷切期盼,一頭連著法律權威、營商環境、社會治理的大局。衡量執行工作的標準,不是看失信名單上有多少名字,而是有多少真金白銀裝進勝訴當事人的口袋,有多少債務人東山再起,重獲了發展機會,有沒有涵養出履約踐諾、重信守諾的文明風尚。人民法院將恪守“誠信守法受激勵、失信違法必嚴懲、一時困難給予支持”的司法態度,讓執行既有力度也有溫度,促進形成“自動履行”成為首選,“信用修復”路徑暢通,強制執行作為“最后手段”的良好法治生態。謝謝!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編輯: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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