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股東對公司同時享有債權和負有出資義務,股東能否主張以債權抵銷出資義務?
作者:唐青林 李舒 李征(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閱讀提示:公司未進入破產程序情況下,股東對公司同時享有債權和負有出資義務,股東能否主張以債權抵銷出資義務?本文通過分享一則人民法院案例庫的典型案例,供讀者參考。
裁判要旨
公司資本是公司經營的基礎和債權人利益的保障,為維護公司資本制度,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應對股東抵銷出資義務的條件進行限定。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對公司享有到期債權,主張以該債權抵銷出資義務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第一,應通過股東會決議修改公司章程,將出資方式變更為債權出資,并確認實繳出資;第二,該股東會決議作出時,公司應具有充足清償能力;第三,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經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否則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案情簡介
一、2017年11月21日,北京某科技公司與北京某建材公司對賬確認,北京某科技公司尚欠北京某建材公司貨款381206.77元。
二、北京科技公司工商登記資料顯示,2017年1月9日公司章程載明,公司注冊資本300萬元,馬某認繳出資數額165萬元,出資方式為貨幣,出資時間為2024年6月30日。2018年5月7日修改的公司章程載明,公司注冊資本300萬元,馬某認繳165萬元,出資方式為貨幣,出資時間2017年12月25日。馬某稱,修改章程時已有債權人向北京某科技公司提起訴訟。
三、2018年5月26日,北京某科技公司臨時股東會決議將對馬某借款中的103.25萬元轉為馬某對公司的出資,即日起馬某的出資全部實繳到位。該臨時股東會決議未在工商登記機關備案。
四、2016年5月11日至2018年5月16日,馬某向北京某科技公司進行多筆轉賬,其中61.75萬元的摘要為“投資款”,其余摘要為“借款”“社保”“工資”等。馬某還向北京某科技公司的交易方進行多筆轉讓,馬某稱其系替北京某科技公司向第三人支付租金等。
五、另外,2018年6月26日,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作出執行裁定,載明北京某科技公司名下暫無財產可供執行,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六、北京某建材公司向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起訴主張欠付貨款,并要求馬某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支持馬某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主張。馬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北京二中院維持一審判決。
裁判要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股東對公司享有債權能否抵銷其應履行的出資義務?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于資本繳付規定的立法本意看,股東對公司所認繳的出資系為公司經營的基礎并確保公司資本的充實性,同時亦是公司經營能力和確保公司外部債權人利益實現的保障。在北京某建材公司已經提起本案訴訟要求馬某承擔出資瑕疵的賠償責任,即使馬某對公司享有債權,馬某主張以其對公司享有的債權抵銷出資義務,等同于股東債權具有優先于其他債權優先受償的權利,同時亦損害了公司其他債權人的利益。綜上,馬某主張以其對公司債權抵銷其出資義務的上訴意見,本院不予支持。
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前車之鑒、后事之師,筆者結合《民法典》《公司法》及相關司法判例總結實務中的要點如下:
1.以債權抵銷出資義務要注意程序需要合法合規,需經股東會決議并將修改后的章程于公司登記機關處備案;
2.以債權抵銷出資義務要注意抵銷時的財產狀況。股東的出資是公司經營能力和確保外部債權人利益實現的保障,具有公示性,以債權抵銷對公司的出資不得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其實施時點需要公司具有充足的清償能力。為避免公司后期資產狀況惡化產生爭議,需注意留存抵銷時點的審計報告、評估報告等證明公司符合資產大于負債,具有清償能力的相關證明文件。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已失效)
第九十九條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條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已被修訂)
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修訂)
第四十八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四十六條 債務人的股東主張以下列債務與債務人對其負有的債務抵銷,債務人管理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債務人股東因欠繳債務人的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
(二)債務人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或者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
法院判決
以下是北京一中院對股東能否以對公司的債權抵銷出資義務問題的詳細論述:
馬某主張其對北京某科技公司的出資義務已與北京某科技公司對馬某的債務抵銷,該主張能否予以支持。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關于資本繳付規定的立法本意看,股東認繳的出資系公司經營的基礎和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保障。相較于股東對公司的債權而言,股東對公司的出資義務是法定義務,二者之抵銷需考量是否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本案中,馬某提交的2018年4月26日臨時股東會決議載明,將北京某科技公司章程中的出資信息修改為,馬某認繳出資額165萬元,實繳出資額165萬元,出資方式為貨幣、債權,出資期限為2018年6月30日。但該股東會決議未在工商登記機關備案,且北京某科技公司在工商登記機關備案的2018年5月7日修改的公司章程中并未體現上述修改內容,仍載明馬某認繳出資額165萬元,出資方式為貨幣。馬某確認,上述臨時股東會決議作出時,已有債權人對北京某科技公司提起訴訟。法院作出的執行裁定書亦確認,北京某科技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故在北京某建材公司已起訴請求馬某承擔出資瑕疵賠償責任的情況下,即使馬某對公司享有債權,其主張以對公司享有的債權抵銷出資義務,等同于股東債權具有優先于其他債權受償的權利,損害了公司其他債權人的利益。故對于馬某關于抵銷出資義務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來源
北京某建材公司訴北京某科技公司、馬某等買賣合同糾紛案[北京一中院(2021)京01民終4078號]
云亭律師就本文相關問題,檢索了大量裁判文書,現將相關的裁判意見分享如下:
案例一:馬某生與宋某瑾、貴州水某土司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二審民事判決書[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黔民終1316號]
貴州高院認為,馬某生亦不能以該債權抵銷其對水某公司的股東出資義務。理由如下:第一,公司注冊資本經工商行政機關登記,具有公示、對外效力,宋某瑾作為債權人有理由相信水某公司股東按承諾履行實際繳納出資義務。認繳制度與股東出資義務并不矛盾,水某公司章程載明股東出資方式為貨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水某公司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水某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第二,股權不僅具有財產屬性,還具有身份屬性,馬某生按照約定期限向某東公司認繳出資,既是水某公司資本維持原則的內在要求,亦是其對水某公司的法定義務,馬某生作為水某股東對應的出資義務不同于一般民事債務,馬某生主張以其債權抵銷出資義務,沒有法律依據。第三,本案中,馬某生在2018年與富某公司、水某公司簽訂案涉《資產轉讓協議》《資產轉讓補充協議》并主張以債權抵銷股東出資義務,此時水某公司已欠付宋某瑾工程款,宋某瑾系水某公司債權人,且已于2016年底提起訴訟。目前宋某瑾已通過申請強制執行程序未發現水某公司名下尚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即水某公司已經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若允許未履行出資義務的馬某生就其對公司債權與其對公司的出資義務相互抵銷,無疑賦予了未履行出資義務的馬某生對公司的債權享有優先于其他債權受償的地位,相當于對股東的債權優先清償,對于宋某瑾等外部債權人利益產生損害,也與公司法中股東出資義務的法律責任相悖。
案例二:張佃西、伍冠雄股東出資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1654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資本維持不變是股東的法定義務,股東對公司除繳納注冊資本以外的投資可能涉及股東與公司之間的其他債權債務關系,并不能當然以投資替代注冊資本的繳納,且即使股東對公司享有債權也不意味著可以任意將注冊資本取回,如公司同意以債權抵頂股東出資,應按照公司法定程序由股東會作出決議,股東不能因對公司享有債權而擅自決定以債權抵出資。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主編唐青林律師簡介
唐青林律師
北京云亭律所創始合伙人
電話/微信: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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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青林律師,現為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法學碩士。1999年考取律師資格,先后在農業部和律師事務所工作,至今從事法律服務長達26年。在公司法服務領域,唐青林律師“身經百戰”,為近百個疑難復雜訴訟案例和非訴訟項目提供過各種形式的法律服務,積累了大量訴訟經驗和勝訴案例,是國內公司法領域活躍的知名律師。
社會兼職:
擔任最高人民法院訴訟咨詢監督員(2018-2023)(2023-2028)
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知識產權與科技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校外導師
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師多年來深耕公司法領域,出版多部公司法領域的實務著作:
[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章程陷阱及72個核心條款設計指引——基于200個公司章程及股東爭議真實案例深度解析》(主編,2019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2]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裁判規則解讀》(主編,2018年1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3]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25個案由裁判綜述及辦案指南》(主編,2018年7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4]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裁判綜述及訴訟指南》(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5]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6]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訴訟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7]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并購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8]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糾紛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5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9]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最新公司法律理論與律師實務》(副主編,2007年2月出版),國家知識產權出版社。
[10]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并購法律實務》(副主編,2005年1月出版),群眾出版社。
[1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第三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主編聯系方式:
單位: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唐青林 創始合伙人、律師
手機(微信):13910169772
郵箱:lawyer37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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