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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營商環境法治化研究未來路向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要完善產權保護、市場準入、公平競爭、社會信用等市場經濟基礎制度,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營商環境建設是激發人民創造力、解放社會生產力、提高國家競爭力的重要途徑,已經成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長期性和系統性工程。自2003年以來,世界銀行通過“Doing Business”等評價項目對主要經濟體的營商環境開展衡量評估,我國持續參與并以此推動營商環境不斷優化,成為全球范圍內營商環境改善幅度最大的經濟體之一。2023年5月,世界銀行正式發布“Business Ready”這一新的營商環境評估體系,將市場競爭、雇傭勞工等納入評價指標,將市場準入、綠色融資、競爭法規質量、企業破產等內容融入考量體系,尤為注重對制度規則實際落地施行的情況考察,這對我國營商環境建設提出了更高要求。
營商環境持續優化的核心在于法治保障。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體學習時強調,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法治是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重要保障和支撐,在營商環境建設中發揮著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風清氣正的法治環境能夠營造出公平競爭的良性市場生態,持續優化市場資源配置效率,激發各類營商主體的創新創造活力。新形勢下不斷推進營商環境法治化進程,應當聚焦優化營商環境的頂層規劃、重點改革和現實問題,探索營商環境法治化研究的未來路向,提升相關研究能力和水平,為實現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有力的理論支撐。
加快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研究
民營經濟在我國國民經濟中呈現“五六七八九”特征,即貢獻了50%以上的稅收、60%以上的國內生產總值、70%以上的技術創新成果,解決了80%以上的城鎮勞動就業,占有90%以上的企業數量。截至2023年9月底,全國登記在冊個體工商戶已達1.22億戶。民營經濟組織與國企、地方政府等公共主體在競爭及博弈能力上具有天然差異,因此對市場環境是否宜商頗為“敏感”。可以說,民營經濟能否發展壯大,是觀察和評價我國營商環境的“晴雨表”。為此,應當加快研究出臺《民營經濟促進法》,其立法思路可總結為“問題導向、保障公平”。
問題導向,即從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價新體系出發,聚焦民營經濟興辦展業的全過程,集中回應其發展所面臨的三個突出挑戰。一是金融服務,民營企業主要靠間接融資,同其他類型企業在獲取金融資本支持方面顯著不平等,呈現出融資難、融資貴的普遍問題。二是商業糾紛,地方政府部門及國有企業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款項的現象仍時有發生。三是司法保護,經濟糾紛刑事化、違法查扣凍和超期羈押等情況依然存在。保障公平,意指《民營經濟促進法》雖名為“促進”,事實上卻無意予以民營經濟“特殊優待”。法律規范的意旨是強化保護、實現平等、保障公平。立法路徑是將近年來出臺的相關政策形成具體規則,落到細處實處,在法律規則層面真正實現權利公平、規則公平、機會公平和責任公平。其中,有必要重點加強對《民營經濟促進法》中“雙清單”的立法研究。一方面,深化“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研究,以負面清單有限列舉出市場準入和經營范圍限制事項。另一方面,推動“權利保障正面清單”研究,實現保護民營經濟、優化營商環境的基本原則與政策文件的法律化、規則化,突出其可執行性、可操作性、可裁判性,使得“如何保護民營經濟的平等權益”有一個更加明晰的行為規則,詳細規定違法對待民營經濟、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讓軟法也能“長牙帶刺”。
重點關注政府與市場關系研究
“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政府是營商環境建設的重要主體,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根本在于政府介入市場的方式、效能和限度。只有充分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建設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才能全面履行好不斷優化營商環境的政府職責。
研究營商環境中的政府與市場關系,一方面需要深入推進依法行政研究。在執法理念層面,應避免執法不作為、亂作為,以嚴格的制度規范約束公權力行使,防止出現政府為減輕自身管理責任而加重企業負擔的現象,最大程度減少政府對營商主體經營活動的硬性干預。在執法行為層面,堅決杜絕“新官不理舊賬”“以罰代管”“一刀切”等亂象,尤其注重強化對民營企業、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的保障,對營商主體審慎適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避免給相關市場正常運行和企業經營活動帶來直接嚴重影響。另一方面,要加強關于政府服務質效研究,研究如何建設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現代服務型政府。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需要政府發揮好市場監管、競爭保障、公共服務等職能,為營商主體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服務。為此,應當優化競爭立法并完善市場競爭機制研究,加快社會信用制度體系及執法體制機制研究,加強傳統產權及新型數據要素產權保護研究,以法治方式實現政府服務質效的多領域、全方位深化。
持續推進實現公正司法研究
“一個案例勝過一沓文件”,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企業合法權益的最后一道防線。營商環境法治化直接體現為依法平等保護各方主體合法權益,高效透明處理市場糾紛,讓營商主體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首先,應將企業合規改革研究作為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重要抓手。具體而言,持續創新完善企業合規監管制度,縱深推進涉刑事案件企業合規改革,同步推動涉案企業合規改革向民商事、行政、執行等領域拓展,深入探索構建中國特色企業合規司法體制機制,讓合規整改達標的企業在治罪與治理并重中“活下去、留下來、發展好”。其次,加強司法暢通民營企業融資渠道研究。面對民營企業遇到的融資難、融資貴等問題,司法審判應切實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等價值引領,依法規制民間借貸“砍頭息”“高息轉本”等變相高息亂象,嚴格規范金融機構違反普惠小微貸款支持工具政策的行為,依法妥善審理金融借款糾紛案件,以公正的司法審判引導民間融資秩序。最后,加強對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保障研究。防止和糾正把經濟糾紛認定為刑事犯罪或行政違法的做法,確立涉及民營企業案件的執法流程、審查羈押期限、財產處置等明確標準,進一步拓寬營商主體權益救濟渠道,讓民營企業感受到司法平等保護的力度和溫度,為民營經濟發展壯大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深化拓展高水平對外開放研究
黨的二十大報告將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作為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內容,要求“穩步擴大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合理縮減外資準入負面清單,依法保護外商投資權益”。深化拓展高水平對外開放研究,需要在法治體系完善與法治人才培養方面形成合力。
在加快構建公開透明的涉外法治體系領域,應加強兩方面研究。一方面,對內要完善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維護各類企業合法權益,深化國際規則向國內法的適配與轉化;另一方面,對外要主動對接、積極吸納高標準國際經貿規則,提升貿易和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在涉外法治人才培養領域,要研究和探索如何加強專業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并積極發展涉外法律服務。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吸引外資來華投資發展離不開高水平法治,而高水平法治則需依托高水準的法學教育與人才培養。應以院校學科建設與教學培養作為涉外法治建設中的基礎性工程,補齊教學短板、強化實踐能力,培養并選拔出更多通曉國際貿易規則、從容處理涉外法律事務、助力國際貿易發展的卓越法律人才,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協調發展。
本文作者郭靂,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以上內容轉載自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本文章僅限學習交流使用,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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