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年,四千七百多個日夜,足夠讓青絲染霜,讓記憶褪色,也足夠將一個鮮活的女碩士,困成一座沉默的牢籠。
山西女碩士卜某的遭遇,從失蹤被“收留”的溫情敘事,到被找回時的滿目瘡痍,再到檢方“同案不同訴”的判決,每一步都在撕裂著公眾對正義與人性的認知底線。當法律為長期施害者披上“照料者”的外衣,我們不得不追問:所謂的司法公正,是否在弱勢群體的尊嚴面前,選擇了向“穩定”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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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回溯到十三年前,患有精神分裂癥的卜某從家中走失,如同斷線的風箏墜入和順縣的深山村落。被村民張某“好心”收留的那一刻,她的命運便被強行改寫。聯合調查組曾明確通報,張某明知卜某患病仍與其發生關系并生育子女,已涉嫌犯罪。彼時公眾以為,遲到的正義終將落地,可近日檢方的不起訴決定,卻給所有期待公正的人澆了一盆冷水。檢方稱,張某與卜某的關系是“為了組建家庭共同生活”,長期的照料讓其行為與強奸犯罪有“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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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判決的荒謬,在同案另兩名村民的處理結果面前更顯刺眼。張某國趁張某醉酒,當著其面性侵卜某;張某林多次闖入家中施暴,甚至猥褻卜某六歲的女兒,兩人均被以強奸罪提起公訴。同樣是明知被害人無性防衛能力,同樣是違背意愿的性侵,為何臨時施暴者被嚴懲,長期侵占者卻被赦免?檢方試圖用“穩定同居”“日常照料”模糊邊界,可這所謂的“照料”,不過是看守者對被囚禁者的控制。卜某被找回時大小便失禁、精神崩潰,紙上反復書寫的“跑”字,早已戳破了“溫情照料”的謊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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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精神障礙者性權利的保護,本應是不可逾越的紅線。根據司法規定,明知婦女無性自我防衛能力仍發生性關系,無論是否使用暴力,均構成強奸。張某與卜某相處兩三個月后發生關系,彼時卜某仍處于流浪后的精神紊亂狀態,所謂“逐漸熟悉”根本無法構成有效的同意。檢方援引“長期共同生活”的指導案例,卻忽略了核心前提——案例適用于合法婚姻關系,而張某與卜某的“家庭”,自始至終建立在卜某喪失意志自由的基礎上。這不是組建家庭,而是利用精神疾病對他人身體與尊嚴的長期掠奪。
更令人發指的是張某對卜某的“保護”缺位。當同村村民多次闖入家中施暴,甚至當著他的面侵犯卜某、猥褻其女兒時,這位所謂的“丈夫”從未履行保護義務。是默許縱容以換取利益,還是本就將卜某視為可隨意處置的私有物?答案或許藏在卜某悲慘的生存狀態里。十三年的“照料”,沒有讓她恢復健康,反而讓她淪為多人侵害的對象,這哪里是庇護,分明是一座被人性遺忘的地獄。檢方對這種失職視而不見,反而將勞作掙錢等同于“悉心照料”,本質上是對女性尊嚴的輕賤,是認為精神病人“有口飯吃即是恩賜”的傲慢。
孩子被“送養”的細節,更暴露了這場“家庭”敘事的虛偽。張某將一名子女以4萬元價格送出,檢方輕描淡寫定性為“民間送養”,卻無視其無合法監護權的事實,也回避了4萬元是否屬于非法獲利的核心問題。根據法律規定,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子女,構成拐賣兒童罪。即便按民間送養認定,收取巨額錢財也已超出合理范疇。這種模糊處理,不僅是對卜某撫養權的侵犯,更是對兒童權益的漠視。
這起案件的本質,是一場系統性的傷害與制度性的默許。卜某的失蹤,折射出對精神障礙者監護機制的缺失;十三年的囚禁,暴露了鄉村熟人社會中人性的異化與集體沉默;而最終的判決,則凸顯了司法實踐中對弱勢群體權益的傾斜失衡。當“維穩”優先于公正,當“照料”成為施害的遮羞布,法律便不再是弱者的保護傘,反而淪為強者脫罪的工具。
卜某不是瘋子,她是被剝奪了話語權的受害者;她的“家”不是港灣,而是無人聽見哭聲的牢籠;張某不是恩人,而是第一個打開地獄之門的施害者。法律的價值,在于為每一個無聲者發聲,在于守住最低的人性底線。若長期侵害能因“照料”洗白,若系統性傷害能被“穩定”掩蓋,那么這個社會的病癥,遠比卜某的精神疾病更為致命。
我們期待司法機關重新審視案件,撕開“溫情照料”的偽裝,還卜某一個遲到的正義。更希望這場悲劇能喚醒社會對精神障礙者權益的重視,完善監護與救助機制,不讓任何一個人再淪為被遺忘、被侵害的對象。畢竟,一個社會的文明程度,從來不是看強者如何光鮮,而是看弱者能否得到最基本的尊嚴與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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