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消費者在某款游戲中大量充值,此后以未能解鎖廣告中所宣傳的游戲場景、內容、玩法為由,認為游戲公司夸大宣傳、誘導充值,能否請求平臺退還全部充值款?
【案情回顧】
玩家稱充值后未見宣傳內容
被告某科技公司為涉案游戲運營方,原告小李為該平臺用戶。小李主張,其在被告的官方賬號中看到廣告宣傳,玩家達到一定等級后,可以解鎖多種地圖場景和玩法,遂多次充值購買道具,總金額達119273元。但小李認為,其實際并未見到廣告宣傳中的場景、地圖以及玩法,被告某科技公司存在夸大宣傳、誘導充值的行為,于是將被告某科技公司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充值金額119273元。
被告某科技公司辯稱,原告小李的大量充值行為發生在廣告發布之前,無法證明小李因廣告內容陷入了錯誤認知并實施了充值;小李存在大量長期充值行為,應對自己的充值有明確的認知,被告已經依照游戲內合同約定提供了游戲幣、游戲道具等虛擬增值服務,目前賬號內的虛擬貨幣和虛擬道具都已經消耗殆盡,被告不存在欺詐行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
長期多次充值應有辨別能力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小李自2024年6月21日注冊以來,在被告運營的涉案游戲中累計充值523次,充值金額119273元。
涉案廣告發布時間基本在2024年9月30日至11月29日期間。2024年9月30日之前,小李充值了452次。目前小李背包中的虛擬道具已經基本消耗完畢。涉案廣告中顯示:“廣告創意僅供參考,廣告素材宣傳內容需達到一定關卡或觸發相應模塊后出現,實際以游戲內容為準。”另查明,原告曾向客服以虛假宣傳為由要求退款,此后又以未成年人充值為由申請退款,但后續并未提交符合審核要求的材料而結束退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為被告運營的游戲軟件的用戶,原告在被告處多次充值游戲,雙方之間形成網絡服務合同關系,該合同合法有效。
被告已經依約發放游戲禮包等道具到指定賬號,目前該充值服務已經完成,且原告的充值內容已經在涉案賬號中進行了消耗。目前涉案賬號仍然可以繼續使用,對應游戲賬號并無數據丟失、封禁等情形。因此,被告不存在違反服務合同的情況。
被告是否存在欺詐的情形?審理查明,小李首次登錄游戲的時間早于廣告發布時間,不存在小李因某科技公司虛假廣告信息陷入錯誤認識而作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小李長期多次在涉案游戲平臺進行充值,其作為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對網絡游戲充值消費具有相應的辨別能力,應當對自己的判斷和選擇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小李提交的證據,難以認定某科技公司基于欺詐故意在訂立合同時作出虛假陳述或隱瞞真實情況,其廣告雖然出現一定非真實游戲場景畫面,但也難以認定小李因此陷入錯誤認識進而進行游戲充值。此外,該廣告內容也不當然直接作為小李與某科技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的內容。因此,難以認定涉案游戲對小李構成民法意義上的欺詐,或存在違反雙方網絡服務合同確定的合同義務的情形。
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小李的全部訴訟請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玩家應理性評估自身消費能力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網絡游戲服務合同糾紛。原告小李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數月內主動、多次進行游戲充值,累計金額高達11萬余元,其行為本身即體現了其自主的消費決策。
在民事案件中,當事人欲證明欺詐事實存在的,其所提供的證據應達到“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在證明標準上高于一般民事案件的“高度蓋然性”標準。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成年人,對自己的情感、財產具有合理的支配和掌控能力。案件審理中,結合當事人的游戲時長、購買的禮包道具內容,以及當事人對于游戲內容、游戲道具的認知,在沒有證據證明系受到誘導充值、游戲的情況下,成年人自愿充值并消耗金額后,再以“未達預期”主張“欺詐”或“誘導消費”并要求退款,通常難以得到支持。
特別提醒消費者,在網絡游戲中應理性評估自身消費能力,避免因虛擬環境中“沖榜”“達成成就”沖動消費。網絡游戲運營者也應規范經營,明確展示游戲規則,加強對用戶消費行為的合理引導,設置防沉迷措施,共建健康的行業生態。
文/高雅(北京互聯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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