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李旭馗 每經編輯:黃博文
“雪王”蜜雪冰城在香港的知識產權維權行動取得關鍵勝利。
1月26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香港高等法院方面獲取的判決書顯示,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已于2025年12月19日就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蜜雪集團,HK02097,股價446.60港元,總市值1695億港元)起訴六家名稱相似公司的系列案件作出判決,裁定被告六家企業構成仿冒侵權。香港高等法院下令禁止所有被告繼續使用含“蜜雪冰城”等字樣的注冊名稱,并要求各被告承擔相應案件的訴訟費用。
被告六家公司分別為蜜雪冰城飲品(香港)有限公司、天津蜜雪冰城食品有限公司、蜜雪冰城港式飲品有限公司、蜜雪冰城香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廣州蜜雪冰城飲品有限公司、蜜雪冰城(香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蜜雪集團聲稱,集團自1999年起便以“蜜雪冰城”為商號及核心商標,從事鮮制果汁、茶飲及冰淇淋等產品的生產銷售業務。2009年3月31日,集團首次在中國內地申請“蜜雪冰城”商標注冊并于2010年10月7日獲批。此后,集團已在中國內地、中國香港及全球其他司法管轄區注冊了包含不同設計及組合形式的“蜜雪冰城”及其英文音譯“Mixue”相關商標。經過長期運營與推廣,集團在“蜜雪冰城”“Mixue”,以及相關商號及商標上已具有極高的消費者辨識度,成為集團業務的專屬標識。
蜜雪集團還聲稱,6家被告公司使用相似名稱,旨在誤導或已經誤導公眾認為其與蜜雪集團存在關聯,構成仿冒侵權。此前,蜜雪集團方面已通過律師向各被告發出停止侵權函,要求其在一個月內變更公司名稱并簽署承諾函,但均未獲回應。
在判決書中,蜜雪集團還提到,這6家公司均為在香港注冊成立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且都具備“影子公司”的典型特征,具體表現為:中文名稱與原告蜜雪集團的商號或商標高度相似及/或近乎相同;唯一董事及唯一股東為中國內地人士;注冊地址與其公司秘書(或前公司秘書)的地址相同。
高等法院方面表示,由于各被告在收到法院傳訊令狀后,未提交任何送達認收書或抗辯書,亦未出席庭審,法院依據《高等法院規則》相關規定,視為其默示承認原告蜜雪集團陳述的事實。
案件主審法官在判決中明確,原告蜜雪集團已充分證明其在“蜜雪冰城”及“Mixue”相關標識上享有商譽及聲譽;被告使用包含“蜜雪”及“Mixue”字樣的公司名稱,構成可能導致公眾誤以為其業務、商品或服務屬于原告或與原告存在關聯的陳述。此外,原告將因該等錯誤認知而遭受損失。
依據仿冒侵權的三項核心構成要件,法院最終支持蜜雪集團全部訴求,頒發強制令禁止各被告(包括其董事、高級職員、代理人等)繼續使用涉案侵權名稱,并判令要求各被告承擔相應案件的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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