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下客時,因乘客開門導致行人受傷,行人損失賠償責任該由誰承擔?近日,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乘客“開門殺”引發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并依法進行判決。
2024年10月,傅某駕駛網約車搭載著乘客。停車后,乘客下車開門時,與行人王某發生碰撞,造成王某受傷。
經公安交管部門認定,傅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無責任。
傅某駕駛的網約車系掛靠在一家汽車租賃公司從事運營活動,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時,正在保險期內。
事后,王某起訴了傅某以及車輛保險公司等,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件的爭議焦點在于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就乘客行為承擔保險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本案中,傅某停車時未注意觀察,乘客開車門未確保安全,造成王某受傷,二人行為共同造成了損害后果,均應承擔侵權責任。
對于受害者而言,機動車一方系一個整體,乘車人亦屬機動車一方,乘車人開車門下車,過程中造成第三者損害仍系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保險人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本案賠償費用未超出保險賠付范圍,故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就王某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為此,法院遂判決車輛保險公司賠償王某8萬余元。
上游新聞記者 徐勤 實習生 胡嘉芮 通訊員 蔣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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