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來源于海潮天下(Marine Biod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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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王敏幹(John MK Wong)| 海潮天下(Marine Biodiversity)
2026年1月17日,《海洋生物多樣性協定》(BBNJ協定)正式生效。這件事對占地球表面積近50%的公海來說,是第一次有了具備法律約束力的生物多樣性保護框架。過去,各國管轄范圍以外的區域一直處于監管真空,缺乏統一的國際實體來協調管理,這導致過度捕撈、深海采礦和航運活動給遠洋生態系統帶來了很大壓力。對北極燕鷗這些需要跨越半個地球遷徙的海鳥來說,原本沒有法律保障的公海,是它們生存鏈條里最危險的一環。
全球大約有300多種海鳥。海鳥是指那些以海洋為棲息地、覓食、繁殖的鳥類,它們的生活方式與海洋密切相關。海鳥種類包括許多不同的科和屬,分布在全球各大洋和海域,其中一些常見的種類包括海鷗、海燕、信天翁、海鸚等。
大致上,海鳥可以根據其棲息環境和生活習性進行分類。大部分海鳥都生活在海岸、島嶼或遠離陸地的公海上,繁殖時通常選擇無人的島嶼或礁石。它們通常具備很強的遷徙能力,一些海鳥能夠穿越整個大陸,跨越數千公里的海洋棲息地。不同種類的海鳥有著各自特化的覓食方式,棲息地選擇以及繁殖習性。例如,漂泊信天翁是最為著名的海鳥之一,它翅膀龐大、飛行能力強大,能夠在廣闊的海洋上空飛行數月而不著陸。海鷗則適應能力強、分布廣泛,它們可以在城市海灘、漁港甚至荒島上找到棲息地。
由于氣候變化、過度捕撈、棲息地破壞等原因,部分海鳥種群已經處于瀕危狀態。因此,國際間加強對海鳥的保護變得越來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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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宇 攝于南非 | 海潮天下(Marine Biodiversity)
據Audubon的一篇報道,海鳥的生命周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公海的生境質量。這些物種一生中絕大多數時間在海上飛翔或捕食,只有繁殖季節才會短暫回到陸地島嶼。根據科研機構的統計,1970年以來,全球海鳥種群數量縮減了約70%。這種劇烈下滑的原因,不能只盯著陸地筑巢地的破壞,公海覓食環境的惡化才是深層誘因。海洋變暖或者過度捕撈會直接讓魚類資源發生遷移。如果成年海鳥為了填飽肚子必須飛到幾千公里外的地方,巢穴里的幼鳥往往會因為等待太久、結果死于饑餓。
BBNJ協定的核心價值,在于它規定了設立公海海洋保護區的合法程序。
以前就算科學家發現某片海域是海鳥的關鍵覓食區,但在國際法層面,誰也無法禁止那里的開發活動。現在的規則變了,BBNJ協定鼓勵全球協作,對高價值海域進行整體保護,并要求任何大規模開發前都要做環境影響評估。這種改變意味著對海鳥的保護不再是各國海岸線內的零散嘗試,而是覆蓋了它們完整的遷徙路徑。
除了直接的海洋保護區劃定,BBNJ協定里關于技術轉讓和遺傳資源分享的條款,也客觀上將進一步的推動國際監測網絡的建立。海鳥在海上的活動軌跡,本身就是一個海洋健康狀況的晴雨表。在BBNJ的框架下,各國的數據共享變得更加制度化,科研人員能更直接地觀察到人類活動如何影響公海的生物量。這種協作機制,讓原本孤立的科學調查變成了全球性的保護行動。
目前,現在已有81個國家批準了這個協定,為后續落實具體保護區掃清了政治障礙。公海正從一個完全自由、無人管束的地帶,轉向有章可循的治理區域。這種轉變能否真正扭轉海鳥種群的衰落,關鍵還要看接下來的執法力度和各國在具體海域劃定上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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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本文僅代表資訊,供讀者參考,不代表平臺觀點。
編譯 | 王海詩
編輯 | 海潮君
排版 | 盧曉雨
日期 | 202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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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https://www.audubon.org/news/what-high-seas-treaty-means-seabirds-and-all-of-us
全球海洋治理
海洋生物多樣性協定
(BBNJ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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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國家管轄范圍以外區域海洋生物多樣性的養護和可持續利用協定》,簡稱《海洋生物多樣性協定》(BBNJ協定),為國家和其他利益攸關方之間的跨部門合作提供了一個重要框架,以促進海洋及其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并解決海洋面臨的多方面壓力。BBNJ協定共計75條,主要應對四個關鍵問題。
協定為公正和公平分享國家管轄范圍以外區域海洋遺傳資源和海洋遺傳資源數字序列信息方面的活動產生的惠益建立了一個框架,確保這類活動造福全人類。
協定有助于建立包括海洋保護區在內的劃區管理工具,以養護和可持續管理公海和國際海底區域的重要生境和物種。此類措施對于實現《昆明-蒙特利爾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中商定的“到30達30”全球目標即到2030年有效養護和管理至少30%的世界陸地和內陸水域以及海洋和沿海區域而言至關重要。
協定將確保在國家管轄范圍以外區域的活動對環境的影響在決策時得到評估和考慮。它還首次提供了一個國際法律框架,用于評估國家管轄范圍以外區域內各項活動以及氣候變化、海洋酸化和有關影響的后果造成的累積影響。
協定還將便利在能力建設和海洋技術轉讓方面開展合作,以協助締約方,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實現協定目標,從而為所有國家提供公平的參與環境,以便負責任地利用國家管轄范圍以外區域海洋生物多樣性并從中獲益。
此外,協定還處理若干跨領域問題,例如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相關法律文書和框架以及相關全球、區域、次區域和領域機構的關系,以及籌資和爭端解決。協定還建立了體制安排,包括締約方大會、科學和技術機構以及締約方大會其他附屬機構、信息交換機制和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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