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人民法院以交叉執行為牽引、有效解決執行難工作情況及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辦理的一起借款糾紛執行案件。該案中,被執行人多次違反限消令、大肆高消費還挑釁申請執行人,最終被依法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介紹,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在執行張某某與顧某借款糾紛案件中,向顧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并多次與顧某聯系,責令其報告財產、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顧某屢屢推脫,稱自己不具備履行能力,一直未履行。為有效防止其財產不當減少,促使其主動履行,崇川區法院對顧某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后張某某反映,顧某存在違反限制消費令的情況。崇川區法院核查發現,顧某在明知案件進入執行程序且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情況下,在限制消費期間多次以非法手段購買高鐵、飛機票并實際出行,其中25次乘坐飛機前往阿聯酋、新加坡等國家,并伴隨有出入高檔按摩店、大額游戲打賞等高消費行為,支出金額高達30余萬元,甚至將高消費行為通過微信向申請執行人張某某挑釁,情節十分惡劣。此外,顧某在明知其賬戶被凍結的情況下,使用微信綁定其岳父、岳母銀行賬戶的方式進行交易,共有100余筆單筆轉賬金額過萬的流水,其中部分款項用于其個人消費。
崇川區法院經審查認為,被執行人上述行為已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遂將上述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偵查,經公安機關協助,崇川區法院找到被執行人顧某,向其釋明違反限制消費令以及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的嚴重后果。顧某意識到無法繼續逃避債務,履行了全部債務。但其行為已造成申請執行人張某某為了生計將車輛、房產抵押他人,靠拆借負債生活,一度失去生活希望的后果,應依法予以懲治。經崇川區法院審理,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顧某相應刑罰。
突破“限制消費令”的行為并非個案。近期,多地法院發布通報及典型案例。
一般來說,法院主要圍繞財產查控、協助執行、信用懲戒等措施,對非生活必需的高消費進行約束,比如通過與公安、稅務等部門數據聯網,實時核查被執行人消費與出行信息,對購票系統等設置攔截。
為什么這些人還能成功購票?在社交媒體和二手交易平臺,記者發現有不少號稱能“解除限高”“代訂機票”的中介。記者以被“限高”人員的身份聯系了一個代訂中介,對方表示,曾經有人利用新舊版護照更替產生的信息“時間差”實現訂票,但目前這種方法已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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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記者追問現在如何繞開“限制消費令”,一個代訂商家較為直白地道出了自己的方法:使用護照通過境外系統出票,就可以繞過國內的限購核驗。
在社交平臺,還有很多人分享如何繞過“限制消費令”乘坐高鐵——“限高”人員先用自己的身份證購買一張普通車票通過人臉識別進站,同時再用親友的身份證購買一張高鐵票上車。
無論是利用護照還是借用親友證件,這些行為一旦被發現,將面臨法律的嚴懲。根據規定,違反“限制消費令”可被處10萬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謝澍強調,幫助被執行人買票的“黃牛”或親友,也涉嫌違法,情節嚴重的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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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澍認為,“限制消費令”屢屢被突破,對法院、公安、民航各部門間的協同監管能力也提出了更高要求。被執行人通過使用護照或借助他人代買等方式規避“限消令”,暴露出監管銜接的問題。根源就在于法院、公安交通等部門間信息共享不暢,證件系統沒有全面聯網,導致監管存在漏洞。
為了完善執行體系,需要強化跨部門的協同,整合護照等證件信息,實現實時的監控。同時要通過立法明確第三方責任,加大處罰力度,并且納入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從而增強法律震懾,從源頭減少此類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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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人民網江蘇、極目新聞、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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