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4日,太原市迎澤區(qū)人民法院的一紙無罪判決,終于為一場跨越22年的漫漫申訴路畫上了句號。
當張坤宇拿著判決書復印件來到爺爺張寶財?shù)膲炃埃瑢⑦@份遲到的正義焚燒祭奠時,圍觀者無不動容。
這起案件的平反充滿了戲劇性色彩:2004年,商人張寶財因被指伙同“孫雙”詐騙被判入獄,他至死堅稱自己也是受害者,是被“孫雙”所騙;2011年,張寶財在獄中離世,家屬開始申訴卻屢屢碰壁;直到2020年,立志攻讀法律終于畢業(yè)的孫子張坤宇,通過工商注冊資料意外發(fā)現(xiàn)當年的“孫雙”實為因詐騙獲刑的孫玉飛,且孫玉飛已在北京大興區(qū)法院被判刑。
最終,太原中院啟動再審,以“原判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改判張寶財無罪。
首先應當向太原中院及相關司法機關致以敬意。法院沒有回避過去的判決,而是敢于直面問題,勇于糾正歷史錯誤,這種“有錯必糾”的司法擔當值得肯定。這種對事實的尊重和對法律的敬畏,是司法良知的體現(xiàn),也是這起案件能夠沖破重重阻礙、最終迎來曙光的關鍵推力。
張坤宇手持無罪判決書在爺爺墳前痛哭的一幕,令人動容。這不僅是一個家族跨越兩代人的救贖,也被視為法治的勝利。然而,也有人問:如果孫玉飛沒有因詐騙入獄,如果張坤宇沒有讀研、不懂法律……張寶財?shù)脑┣槭欠襁€要在黃土下沉睡?
我們在為張坤宇歡呼的同時,更應警惕,不能讓這種“孤勇者”模式成為冤案平反的常態(tài);我們不能將正義的實現(xiàn)僅僅寄托于“真兇再現(xiàn)”的巧合或“孫子學法”的勵志,更應建立主動排查、主動糾錯法治善意。
首先,“真兇歸來”是小概率事件,不能作為糾錯的主要路徑。
在司法實踐中,像張寶財案這樣因“真兇落網(wǎng)”而牽出舊案的情形,往往被視為最完美的糾錯方式。但現(xiàn)實是,真兇未必會再次作案,未必會被抓,即便被抓也未必會交代舊罪。
如果司法系統(tǒng)的自我糾錯機制只能被動等待“真兇開口”,那無異于守株待兔。這種依賴“運氣”的平反模式,掩蓋了原審在證據(jù)鏈審查、事實認定上的巨大漏洞。如果當初偵查機關能多走一步核查身份,如果當初審判機關能嚴守“疑罪從無”的底線,何需二十年后的“真兇歸來”?
其次,“孫子學法”是個體的悲壯突圍,無法復制為制度普惠。
張坤宇的法律專業(yè)背景和執(zhí)著調查,是此案翻案的關鍵變量。
但這恰恰是最令人深思的一點:為什么洗清冤屈需要受害者家屬先成為法律專家?普通申訴人缺乏法律知識,不懂證據(jù)規(guī)則,更無能力調取跨部門案卷,他們在復雜的司法程序面前往往寸步難行。當平反需要以“全家耗盡資源、培養(yǎng)出一個法學高材生”為代價時,這種正義的成本太過高昂,也太過殘酷。
法治的底線應當是:即便是不懂法的老農,只要是冤枉,也能在司法程序中獲得救濟。
張寶財案的平反是幸運的,但幸運不應是正義的常態(tài)。我們?yōu)榉ㄔ旱母呐泻炔剩菫榱私K有一天,不再需要這樣“悲壯的喝彩”。愿未來的法庭上,法官的法槌不再因“真兇是否出現(xiàn)”而猶豫,只因“證據(jù)是否確鑿”而落下;愿每一個蒙冤者,無需等待“孫子學法”,在踏入法庭的那一刻,就能握住真正的正義。
我們應當把糾錯的關口前移,讓“疑罪從無”成為審判時的本能。不要再等到“人死燈滅”才啟動再審,而是在一審、二審中,法官面對存疑證據(jù)就敢于敲響法槌,理直氣壯地宣判“指控證據(jù)不足,罪名不成立”。
王選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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