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已過近十年,被移送公安機關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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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三明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
稅務處理決定書
明稅一稽處〔2026〕X號
福建三明龍X貿易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350402XXXXXXXXXX)
我局于2025年7月24日至2025年11月27日對你公司(地址:三明市梅列區XX新村XX幢X座XX室)2016年2月18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 違法事實
你公司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情況下,于2016年2月18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共向下游15戶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188份,發票金額16150965.44元,稅額2745664.12元,價稅合計18896629.56元。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64號)的規定,已構成虛開發票的違法行為。
二、 處理決定及依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64號)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之規定,你公司2016年2月18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共向下游15戶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188份,發票金額16150965.44元,稅額2745664.12元,價稅合計18896629.56元,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
(二)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0號)第三條第一款“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涉及的金額、違法事實的情節、違法事實造成的后果等,根據刑法關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等規定,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依照本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 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22〕12號)第五十六條 “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國家稅款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之規定,你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88份,發票金額16150965.44元,稅額2745664.12元,價稅合計18896629.56元,已達立案追訴標準,我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立案追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納稅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三明市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國家稅務總局三明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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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與罰短評:
該貿易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發生在2016年2月18日至2016年12月31日,距今已9年多
有人覺得:虛開行為已經過了這么久了,應該不會追究刑事責任了。如果是這樣想的,那就錯了。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和涉稅司法解釋的規定,虛開稅額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適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檔次,其法定最高刑為十年有期徒刑。
而根據《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才不再追訴。這里十年以上是包括十年的,因此,該公司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需要經過15年,才不追訴。
因此,該公司的實際責任人員可能還要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如果要面臨刑事處罰,但能否爭取緩刑的結果呢?需要具備什么情節?例如:
1.1.案例:洪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1.2.審理法院: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1.3.裁判結果:本院認為,被告人洪某某違反國家增值稅發票管理規定,伙同他人在無實際貨物購銷的情況下,為非法牟利,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計人民幣1397013.70元,數額巨大(應屬于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屬共同犯罪。被告人洪某某在案發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其罪行,當庭自愿認罪,屬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較小,退出全部犯罪所得,有較好的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判決如下:被告人洪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
#三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
何觀舒律師,專注辦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非法出售(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重大疑難涉稅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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