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餐館就餐時惡意投放異物并要挾商家、索取財物的,可構成敲詐勒索罪。
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5件規范職業索賠維護市場秩序典型案例。
澎湃新聞注意到,此次案例既有職業索賠人購買不合格食品后要求經營者支付懲罰性賠償金的民事案例,也有通過餐館就餐投放異物、偽造預包裝食品質量問題等方式敲詐勒索、騙取財物的刑事案例。
最高法表示,在三個刑事案例中,行為人通過虛構產品質量問題等手段向商家勒索高額賠償、騙取高額退款,是假借索賠之名實施的犯罪活動,嚴重侵害生產經營者權益,辦案機關依法予以懲處,有效整治違法索賠亂象,維護良好營商環境和市場秩序。
一起典型案例顯示,2024年1月,被告人蘇某因敲詐勒索餐飲商家被行政拘留。同年3月至4月,蘇某在北京市多家餐館就餐期間,將事先準備的蟑螂投入飯菜,以吃出蟑螂、舉報餐館違反食品安全法為要挾,五次向餐館要求免單和索要賠償,其中四次索得錢款共計1663元。
北京市場監管部門接到餐館反映后,通過實地核查餐館后廚、查閱現場監控錄像、排查投訴舉報數據等,發現蘇某以同樣方式在多家餐館提出索賠,涉嫌敲詐勒索犯罪,遂移送公安機關,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將蘇某抓獲,檢察機關以敲詐勒索罪依法對蘇某提起公訴。
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蘇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勒索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0號)第二條規定,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該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蘇某2024年1月曾因敲詐勒索被行政拘留,本案敲詐勒索他人財物1663元,可認定為數額較大。蘇某到案后認罪悔罪,退賠被害單位全部經濟損失并取得部分被害單位諒解,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鑒于蘇某犯罪情節較輕,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對其宣告緩刑。據此,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蘇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最高法在闡述案例典型意義時指出,本案中,被告人蘇某曾因敲詐勒索餐飲商家受過行政處罰,卻不思悔改,繼續以同樣手段作案,惡意制造商家違法生產經營食品的假象向商家索賠,嚴重擾亂餐飲業經營秩序,依法應予懲治。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暢通行刑銜接渠道,形成工作合力,依法運用刑事手段打擊惡意偽造食品安全問題的犯罪行為,為構建公平競爭的餐飲市場環境提供堅實保障。
最高法提醒,近年來,以向生產經營者索賠為業的職業索賠問題日漸凸顯,一些職業索賠人濫用投訴、舉報、訴訟等維權途徑,利用“退一賠十”“退一賠三”等法律制度,達到高額索賠目的,甚至為獲取非法利益,惡意制造違法生產經營假象,實施敲詐勒索、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破壞消費維權環境,擾亂市場交易秩序,損害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
為此,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織密維護權益和秩序的法網,精準把握職業索賠行為的類型、特點、情節,以普通消費者的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為標準區分處置,依法支持合理維權,不支持超出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的懲罰性賠償請求,對違法索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澎湃新聞記者 林平 實習生 黃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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