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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筑牢春節期間公共安全防線
切實保障轄區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江陽公安持續發力
嚴厲查處非法燃放、運輸煙花爆竹等
各類涉煙花爆竹違法行為
近日
江陽區公安分局龍透關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發現
某醫院地下車庫
停有一輛載有煙花爆竹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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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立即開展核查工作
現場查獲周某某駕駛的
無危險貨物運輸資質SUV一輛
車內非法裝載煙花爆竹2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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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繼續深挖
民警發現
周某某在某小區內還非法儲存有大量煙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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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非法儲存的部分煙花爆竹
江陽公安立即組織警力前往現場
查獲各類煙花爆竹59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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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獲的各類煙花爆竹
在人口密度大、消防條件不足的住宅區
非法儲存煙花爆竹
一旦因碰撞、火源、靜電等引發火災
后果不堪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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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這一行為不僅觸碰了法律的紅線
更是置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于不顧
性質惡劣、危害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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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險作業罪已被江陽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來源 | 平安江陽新媒體工作室
審核 | 賈艷
15歲,被行政拘留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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