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深夜十一點,楊浦區大創智擴展區一棟老式居民樓的三樓,依然透出溫暖的燈光。室內,設計師小陳正在電腦前修改最后一稿方案,客廳墻上掛滿設計草圖,角落堆著待寄的樣品包裹。隔壁單元,王阿姨的“客廳便利店”貨架上擺滿油鹽醬醋,方便著晚歸的鄰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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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處“住改商”空間,一個承載著文創夢想,一個維系著社區溫度,卻共同面臨拆遷的宿命。征收人員上門時,小陳和王阿姨最關心的問題是:我們這種注冊在家、依法納稅但改變了房屋住宅用途的小微主體,拆遷時除了房屋補償,能否主張因生意中斷、客戶流失帶來的“經營性損失”?當城市更新的鐵律遇上靈活就業的生存現實,法律的尺度該如何把握?
1、“住改商”的法律定性:在合法與違規的灰色地帶
“住改商”即擅自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實踐中,大量“住改商”并未完成這一法定程序,存在程序瑕疵。
然而,這并不意味著其經營行為完全不受法律保護:
經營主體的合法性:如果已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并持續依法納稅,其作為市場經濟主體的資格是被承認的。
事實經營的存在:持續、公開的經營行為,創造了實際價值和社會效用(如就業、社區服務)。
因此,在征收補償中,對“住改商”不宜簡單以“違法改變用途”為由,全盤否定其經營權益。核心在于區分 “房屋用途違規”的行政處罰問題 與 “經營主體合法經營活動因征收受損”的補償問題。
2、主張經營性損失補償的法律依據與障礙
主張經營性損失補償,主要依據是征收造成了《民法典》所保護的合法民事權益(經營收益權)的損害。具體可能援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中“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的規定。
但“住改商”主張該權利面臨多重障礙:
主體資格受質疑:征收方可能主張,補償對象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針對的是該房屋 合法的、登記的經營性用途。“住改商”房屋的登記用途為住宅,故不符合條件。
損失難以舉證和評估:家庭工作室、社區便利店往往財務不規范,難以提供經審計的利潤證明。其客源高度依賴社區鄰里,搬遷可能導致價值歸零,但這部分“區位商譽”損失極難量化。
地方政策差異大:各地對“住改商”補償處理不一。有的城市完全不予經營損失補償;有的城市則將實際經營者視同承租人,給予一定的搬遷補助和停業補貼,但標準遠低于正規商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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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走向公平補償的路徑探索
為體現公平原則,保障小微經營者的生存空間,應在法律和政策層面進行更精細化的設計:
分類處理,承認事實經營價值:
對于已取得合法營業執照、持續納稅且經營達到一定年限(如三年以上)的“住改商”,應當 承認其作為經營性主體的事實,賦予其主張經營性損失補償的資格。這符合《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精神。
補償性質上,可定性為“基于事實經營損失的適當補助” ,以區別于對合法商用房的完全補償,平衡了法律合規性與事實公平性。
建立適應性的損失評估方法:
簡化評估:對于小微主體,可不采用復雜的收益法,而是通過調查其近年來的納稅記錄、水電商用繳費記錄、網絡平臺交易流水等,核定其經營規模和收益水平。
設定基準補助:可參照當地小微企業平均盈利水平、同社區服務人員工資水平等因素,設定分行業、分規模的停業損失補助基準,結合經營年限給予一次性補助。
補償“客戶關系價值”:對高度依賴本地客源的(如便利店),可額外給予一筆“客戶資源損失補助”,金額可通過社區調查或協商確定。
強化程序保障與幫扶導向:
調查階段的確認:在入戶調查時,必須對存在的經營事實、證照情況進行專項登記,并由調查人員和經營者共同簽字確認,作為后續補償的依據。
提供轉型幫扶:補償方案應包含對經營者在新區域尋找經營場所的信息支持、證照變更的綠色通道,甚至小額創業再就業培訓,體現“補償”與“安置”并重。
結語:大創智的擴展,意在培育創新的土壤。這片土壤里,既應有參天大樹,也應有頑強生長的苔蘚與灌木。小陳的工作室和王阿姨的便利店,代表的正是城市經濟生態中最具韌性、最富活力的毛細血管網絡。法律的剛性不應成為碾碎這些微小夢想的石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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