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虛開增值稅專票認定為虛開發票罪,或變相延長不滿50萬元稅額的追訴期
何觀舒: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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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筆者撰寫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不構成虛開專票罪的,也不構成虛開發票罪》一文,表達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以騙取稅款為目的,也沒有因抵扣造成稅款被騙損失的,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也不構成虛開發票罪”的觀點。今日,筆者再從追訴時效的角度來談談這個問題。
追訴時效,是指依法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超過這一有效期限,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
那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虛開發票罪的追訴時效如何確定呢?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如下:一是虛開稅額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二是虛開稅額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三是虛開稅額500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和《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虛開發票罪的定罪量刑檔次如下:一是虛開發票票面金額五十萬元以上或者虛開發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額三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二是虛開發票票面金額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者虛開發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額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因此,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三個量刑檔次的追訴時效分別為:經過五年、十五年、二十年;虛開發票罪的兩個量刑檔次的追訴時效分別為:經過五年和經過十年。
如果將不以騙取稅款為目的,也沒有因抵扣造成稅款被損失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認定為虛開發票罪,在追訴時效上會有什么變化呢?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稅額不滿50萬元的,適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檔次,其法定最高刑為三年,則追訴時效為經過五年。
那么,如果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虛開發票罪,虛開稅額不滿50萬元的,是適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檔次嗎?答案:并不是。
因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以虛開稅額的多少來定罪量刑的,而虛開發票罪是以虛開票面金額的多少來定罪量刑。因此,需要將虛開稅額換算成虛開發票票面金額。
稅額的計算公式為:稅額=銷售金額(不含稅)×稅率
按稅率13%計算,稅額換算成金額為:
銷售金額(不含稅)=稅額÷稅率=50萬元÷13%=384.62萬元。
如果按稅率6%計算,虛開稅額15萬元,其虛開金額就達到了250萬元。
稅額=銷售金額(不含稅)×稅率=250萬元×6%=15萬元
上述金額都已經達到了虛開發票罪“情節特別嚴重”的量刑檔次,適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檔次,其追訴時效則為經過十年。這樣一來,原本追訴時效僅為經過五年的,則變成了經過十年。
當然,并不是說所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不滿50萬元的,都會延長追訴時效,需要看票面金額是否達到虛開發票罪“情節特別嚴重”的量刑標準。
因此,對于不具有騙取稅款為目的,沒有因抵扣造成稅款被騙損失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也不構成虛開發票罪。否則,可能會變相延長虛開稅額不滿50萬元的追訴時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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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觀舒律師,專注辦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非法出售(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重大疑難涉稅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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