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和成公司在前4期員工持股計劃順利完結的基礎上,于 2025 年 12 月推出第 5 期員工持股計劃。該計劃總規模 52,230 萬元,資金來源采用 “控股股東配資 50%+ 員工自有資金 50%” 的模式 —— 其中控股股東配資部分為向員工提供的專項借款,且該借款需優先向控股股東償還。
對于該計劃的財務處理與稅務合規,公司公告僅明確 “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執行”,未披露具體操作細則。本文將圍繞計劃的核心差異辨析、股票來源涉稅爭議、收益稅務定性及企業文化契合性等問題展開系統探討。
一、員工持股計劃與員工持股平臺的核心差異
二者的本質區別在于法律形式與主體資格:員工持股計劃僅依據協議約定運作,無獨立法律主體地位;員工持股平臺則需設立專門組織(常見公司制或合伙制),具備獨立法律主體資格。
從實踐應用來看,早期員工持股平臺多采用合伙企業形式,核心優勢有二:一是控制權集中:執行合伙人可通過 1% 的份額代表合伙企業行使 100% 股東權利,便于決策管理;二是稅負優勢:可通過核定征收政策及地方稅收返還優惠降低減持環節稅負。但當前稅收征管環境已發生顯著變化:一方面,核定征收政策日趨嚴格,適用門檻大幅提高;另一方面,地方稅收返還作為規范稅收征管的重點整治領域,導致部分場景下合伙企業的實際稅負已高于自然人直接持股。
值得注意的是,員工持股計劃雖類似 “無實體的合伙協議”,但股權歸屬清晰界定為參與員工,具備資產獨立性。正如新和成公司公告所述,“員工持股計劃的資產獨立于公司的固有財產”,實踐中其法律地位類同獨立基金主體,例如第四期員工持股計劃在股東名冊中直接登記為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員工持股計劃”。
二、股票來源及轉讓環節的增值稅爭議
本期員工持股計劃的股票來源主要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公司 2025 年啟動的股份回購(截至 10 月 31 日,回購金額已達 4.46 億元);另一部分是二級市場公開購買。
其中,公司將回購股票轉讓給員工持股計劃是否需繳納增值稅,是實務中爭議的核心問題,具體可從政策依據與實踐案例兩方面分析:
在政策層面,上市公司股票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中的 “金融商品”(使用3%的特殊征收率)。
實踐現狀:部分觀點認為,回購股票轉讓與股票增發在交易實質存在相似性 —— 增發股票無需繳納增值稅,因此回購股票轉讓也應適用同類免稅規則。但需明確的是,增發環節的股票在完成登記前未進入流通市場,不滿足增值稅 “有價證券” 的流通性定義,而回購股票本身已屬于流通股范疇,二者法律性質存在本質差異;目前尚未出現上市公司轉讓回購股票被征收增值稅的公開案例,稅務機關對此類交易的征管口徑仍處于模糊狀態。
三、員工持股計劃收益的個人所得稅定性爭議
本期員工持股計劃的參與對象限定為公司員工,對其收益的個人所得稅處理存在兩種核心觀點,具體分析如下:
(一)爭議觀點一:參照股票增值權按 “工資薪金所得” 計稅
部分實務觀點認為,應參照股票增值權的個稅規則,將持股計劃收益并入員工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3%—45% 的綜合所得稅率。主要依據包括:
一是獲利模式相似:股票增值權是上市公司授予員工的股價上漲收益權,持股計劃的收益同樣與股價波動掛鉤;
二是考核機制關聯:公告明確 “持有人權益分配與公司相關年度持有人目標責任書考核結果掛鉤”,體現了與員工履職表現的關聯性。
(二)核心質疑:“工資薪金所得” 定性的邏輯缺陷
上述觀點存在明顯的法律與邏輯矛盾:
法律性質差異:股票增值權的收益由公司直接支付,本質是勞動報酬的延伸;而員工持股計劃的收益源于員工自有資產(含借款出資)的增值,與公司直接支付報酬的法律關系完全不同;
稅收公平性問題:若收益需并入工資薪金計稅,那么當持股計劃到期股價低于成本價產生虧損時,員工應享有虧損抵減權。但現行個稅政策中,工資薪金所得無虧損抵減規則,僅對收益征稅而不允許虧損抵減,既不符合稅收公平原則,也缺乏充分法律依據;
分紅定性沖突:若將持股計劃獲得的現金分紅也并入工資薪金計稅,與股票增值權的分紅處理邏輯相悖 —— 股票增值權的結算價通常已剔除現金分紅影響,不存在分紅單獨計稅的問題。
(三)合理路徑:按 “財產性收益” 計稅更契合本質
筆者認為,將員工持股計劃收益按 “財產轉讓所得” 及 “股息紅利所得” 定性更為合理,完全契合員工自有資產增值的核心屬性,具體規則可參照自然人直接持股:
股票轉讓收益:按 “財產轉讓所得” 計稅,根據現行政策,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股息紅利收益:根據持股期限適用差別化個稅政策(持股超過 1 年免征,1 個月 - 1 年減按 10% 征收,不足 1 個月全額按 20% 征收)。
四、員工持股計劃與企業文化的契合性思考
新和成公司明確本期持股計劃的核心目的:踐行 “創富、均衡、永續” 的經營哲學,落實 “創造財富,成就員工,造福社會” 的企業宗旨,體現 “以貢獻者為本” 的分配機制。但從計劃條款來看,其與企業文化的契合度仍有提升空間:
(一)與 “永續” 哲學的偏差
計劃存續期不超過 24 個月,屬于中短期激勵工具,與 “永續” 所倡導的長期價值導向存在一定沖突;
(二)與 “創富” 宗旨的沖突
公告明確 “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盈虧自負,風險自擔,與其他投資者權益平等”。當股價下跌時,員工將面臨財富毀滅的風險,這與 “創造財富” 的初衷存在矛盾。
(三)與 “以貢獻者為本” 的背離:
收益實現不僅取決于員工個人貢獻(通過績效考核體現),還受股票市場波動的顯著影響——實踐中存在公司盈利良好但股價下跌或經營不佳但股價飆升的情況,導致收益分配與貢獻度難以完全匹配。
綜上,新和成公司的企業文化內核具有合理性,但第 5 期員工持股計劃在期限設置、風險承擔機制等方面的設計,反映出其在落地環節與企業文化的契合度仍需優化。
五、總結
新和成公司第 5 期員工持股計劃的涉稅問題核心集中于增值稅(回購股票轉讓環節)與個人所得稅(收益定性環節)兩大爭議點,其中個人所得稅的定性直接影響員工稅負公平性,建議結合計劃的資產獨立性、收益來源屬性,參照自然人直接持股的稅收規則執行;同時,計劃在與企業文化的契合度上仍有改進空間,可通過優化存續期限、完善風險對沖機制等方式,更好地實現激勵效果與文化傳承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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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東成 專職律師
具有十二年稅務系統工作經驗、七年律師經驗,專注財稅和法律復合領域。
執業理念:相同稅負,風險更低;相同風險,稅務更低。民事、行政和刑事涉稅爭議解決,包括調解、復議和訴訟等,包括掛靠關系和借名關系中納稅人的認定,偷稅與核定征收的適用,資金回流與虛開發票非法目的的認定,與政府獎勵與金額、數量掛鉤的關系,協助納稅人配合稅務檢查,司法拍賣的稅負承擔、海關繳款書與騙稅認定的關系、會計財務分析與職務侵占、稅收優先權與民事執行程序的關系、滯納金的計算和法律性質、異常發票的申辯、出口回函異常的申辯,與虛開發票相關的民事追償,二手房交易的稅負承擔,稅收籌劃的風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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