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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
近日,小編從仙游縣人民法院公布審結一起未成年人聚眾斗毆案件發現,被告人孫某(女,2006年出生)因糾集多名未成年人持械聚眾斗毆,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斗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該案的判決,彰顯了法律對聚眾斗毆行為的嚴厲打擊,也為未成年人的行為邊界敲響了警鐘。
基本案情
法院審理查明
2025年6月3日晚,被告人孫某與吳某甲(未滿16周歲)在曾某甲家中因瑣事發生爭執并引起肢體沖突,隨后雙方人員又在鯉城某仙游大酒店附近再次發生沖突,矛盾持續激化。次日凌晨,孫某與吳某甲通過微信互發約架,雙方約定在仙游縣鯉南鎮平原社區仙游縣第三實驗小學附近進行斗毆。
為實施斗毆,孫某糾集了林某甲、張某甲、曾某甲、林某乙、李某甲、卓某(均未滿16周歲)等人,吳某甲一方則聚集了曾某乙、吳某丙(均另案處理)、黃某甲、余某、黃某乙(均未滿16周歲)、劉某(未滿18周歲)等人。雙方均有備而來,攜帶了作案器械,其中孫某方持有組合刀、鋼管,吳某乙持有西瓜刀、甩棍等。
當日凌晨5時許,雙方人員抵達約定地點后開始斗毆。打斗過程中,孫某方因不敵對方而逃離現場。孫某方人員逃離后,黃某乙、劉某等人仍不解氣,為泄私憤,持組合刀將林某乙逃離時沒來得及開走的一輛黑色九號電動車損壞。經專業機構認定,該電動車損失價值為人民幣1477元。2025年6月11日,孫某被仙游縣公安局抓獲歸案。
案發后,仙游縣公安局從同案人黃某乙、余某、黃某甲處分別扣押了組合刀、西瓜刀、甩棍各一把,相關作案工具已按規定另案處置。
仙游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孫某糾集多人持械聚眾斗毆且積極參與,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聚眾斗毆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鑒于孫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
辯護人林舒倩的辯護意見是
庭審中,對被告人孫某的定罪方面無異議,但提出辯護意見,認為孫某主觀惡性較小,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認罪認罰,且客觀上未造成嚴重實質危害后果,請求法院對孫某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法院審理后認為
被告人孫某作為聚眾斗毆的組織者、糾集者,系首要分子,其糾集多名未成年人持械聚眾斗毆,行為已構成聚眾斗毆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孫某糾集未成年人參與斗毆,依法酌情從重處罰;其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關于辯護人提出的緩刑建議,法院表示,盡管孫某存在坦白、認罪認罰的從寬情節,但該情節不足以抵消其“持械斗毆”“糾集未成年人”“系首要分子”等多重從重情節的影響,對其不適用緩刑更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最終,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孫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
法官提醒
聚眾斗毆行為嚴重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破壞社會治安穩定,即使是未成年人,只要實施了此類犯罪行為,也必將受到法律的懲處。青少年應樹立正確的是非觀,遇到矛盾糾紛時,要通過合法途徑解決,切勿因一時沖動召集他人逞強斗狠,否則終將付出沉重的法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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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仙游微事綜合仙游縣人民法院
編輯 | 羅婷婷
審核 | 林慧晶、陳金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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