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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保靖縣人民法院執行干警通過法理與情理并重的柔性執行方式,成功化解一起離婚后探望權糾紛。整個過程既保障了母親探望孩子的合法權益,也呵護了未成年人幼小的心靈,讓一度斷裂的親情重新接續。


基本案情
田某某與陳某曾是夫妻,隨著時間的推移,夫妻雙方矛盾漸漸凸顯,最終感情破裂,兩人選擇離婚,婚生子小陳由陳某撫養。雙方離婚時就孩子的撫養權和探望權問題進行了協商,并達成了相關協議,但離婚后,陳某卻一直拒絕田某某探望孩子,致使母子難以相見。田某某與陳某多次溝通無果,向保靖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保靖法院執行干警高度重視,第一時間聯系田某某和陳某,細致了解案件的來龍去脈。田某某見到執行干警時,情緒有些激動。她說,每次打電話想聽聽孩子的聲音,或者想去學校看看他,陳某總是用各種理由推脫。陳某也向干警表達了內心的真實想法,他承認自己確實有些抵觸,除了離婚時鬧得不愉快,他也擔心頻繁的探望會打亂孩子已經習慣的生活和學習節奏。“孩子現在跟我過得挺安穩的,我怕她一來,孩子心里又起波動。”
執行干警深知,探望權執行案件不同于普通案件,關系到孩子的情感需求和家庭的長期和諧。如果簡單采取強制執行手段,不僅難以真正實現探望目的,還可能讓孩子在父母的對立中感到不安。摸清了雙方的癥結所在,執行干警心里有了底,決定通過溝通疏導來促使雙方達成執行和解。首先與陳某進行了嚴肅的談話,明確告知陳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協助義務,法院可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干警也從情理出發,耐心勸導:探望權不光是家長的權利,也是維系親子感情的關鍵,孩子能有完整的親情,對孩子成長太重要了。此后,執行干警將陳某、田某某請到一起,引導雙方暫時放下過往的爭執,將孩子的健康成長擺在首位,經過多番情、理、法相交融的疏導工作,雙方就探望方案達成了一致:將每月首尾兩天定為固定探望日,陳某須無條件配合;其余時間,田某某可提前一天聯系陳某進行協商探望,陳某不能無故阻撓。協議達成后,田某某自愿撤回了強制執行申請,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法官說法
探望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賦予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法定權利,核心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完整的親情陪伴對孩子成長至關重要,直接撫養方依法負有協助義務,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探望權具有強制執行力,若拒不協助或惡意設障,屬于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情形,法院可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將追究刑事責任。
父母之愛,不因離婚而消失。離異雙方應共同呵護孩子的親情世界,配合探望、積極溝通,為孩子營造溫暖、健康的成長環境,這才是對孩子最好的愛護與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保靖縣人民法院網
編輯|李笑陽
一審|羅 劍
二審|彭 浪
三審|蔣厚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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