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什么是非法采礦罪?
非法采礦罪,是指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非法采礦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
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非法采礦罪的構成要件是:
1.非法采礦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
礦產資源是人類生活資料與生產資料的主要來源,是非可再生資源,儲量有限,法律予以特別保護。
2.非法采礦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行為。
對《刑法》第343條規定中的礦產資源法,應作從廣義理解,即不僅限于《礦產資源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解釋》)第1條的規定,違反《水法》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關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的規定的,也應當認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靈寶市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根據《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解釋》第2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一)無許可證的;(二)許可證被注銷、吊銷、撤銷的;(三)超越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或者開采范圍的;(四)超出許可證規定的礦種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五)其他未取得許可證的情形。"
![]()
構成非法采礦罪,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根據《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解釋》第3條第1款的規定,實施非法采礦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1)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10萬元至30萬元以上的;(2)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采礦,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或者在禁采區、禁采期內采礦,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5萬元至15萬元以上的;(3)2年內曾因非法采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采礦行為的;(4)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解釋》第13條的規定,非法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根據銷贓數額認定;無銷贓數額,銷贓數額難以查證,或者根據銷贓數額認定明顯不合理的,根據礦產品價格和數量認定。礦產品價值難以確定的,依據下列機構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1)價格認證機構出具的報告;(2)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水行政、海洋等主管部門出具的報告;(3)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出具的報告。
![]()
根據《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解釋》第8條的規定,多次非法采礦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2年內多次非法采礦未經處理的,價值數額累計計算。
此外,根據《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解釋》第4條的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非法采砂,或者非法采挖海砂,雖不具有《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解釋》第3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但嚴重影響河勢穩定,危害防洪安全,或者造成海岸線嚴重破壞的,也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3.非法采礦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單位可以成為非法采礦罪的主體。
4.非法采礦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靈寶市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靈寶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靈寶市看守所推薦會見律師:要永輝律師,靈寶市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咨詢熱線: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刑事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