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臨滄市公安局臨翔分局原副局長梅某,被指控在任派出所所長、分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權為走私凍品活動、賭博場所提供庇護、通風報信,并入股色情場所參與分紅,累計收受賄賂174萬元。
1月28日,云南雙江法院發布的判決書顯示,梅某一審被判受賄罪、徇私枉法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三十萬元。
判決書指出,梅某的犯罪行為主要發生在其任派出所所長期間。2015年,梅某在擔任臨滄市圈內派出所所長期間,為不法分子走私凍品提供庇護,一年內分8次收受賄款68萬元。2020年至2023年8月,梅某在擔任臨滄市鳳翔派出所所長期間,明知周某甲在轄區實施組織賣淫嫖娼行為而不深挖徹查,并入股參與分紅,多次收受周某甲送予的現金共計76萬元。
2016年,梅某曾主動上繳紀委5萬元,但未如實說明其收受財物的具體情況。法院審理后認為,其目的是掩蓋更大的犯罪事實。因此,法院對辯護人認為這5萬元不應認定為受賄金額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被控犯受賄及徇私枉法
判決書顯示,從2015年至2024年,被告人梅某擔任臨滄市公安局臨翔分局圈內派出所所長、鳳翔派出所所長、臨翔分局副局長。
2024年10月4日,梅某因涉嫌違紀違法問題,被臨滄市公安局通知到市公安局執行禁閉。2024年10月9日,臨翔區監察委員會決定對梅某立案審查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期間,梅某如實供述了其收受周某甲賄賂的犯罪事實,并主動交代了組織尚未掌握的其收受馬某、陳某、趙某甲賄賂的犯罪事實。
梅某被留置期間,其家屬代為退繳的違法所得176.078萬元。
公訴機關指控稱,2015年至2024年,被告人梅某在擔任臨滄市公安局臨翔分局圈內派出所所長、鳳翔派出所所長、臨翔分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馬某、周某甲、陳某、趙某甲、劉某丙5人在走私凍品、經營性服務場所查處、案件辦理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上述人員所送人民幣共計174萬元,構成受賄罪。
此外,公訴機關還指控梅某犯徇私枉法罪。2023年7月至8月,被告人梅某在擔任鳳翔派出所所長期間,明知周某甲伙同他人在鳳翔派出所管轄轄區實施開設賭場的違法犯罪活動,因其多次收受周某甲所送開設賭場分紅共計7.078萬元,故意不履行查禁職責,不對周某甲團伙開設賭場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查處,并向周某甲泄露臨滄市公安局臨翔分局開展百日攻堅專項清查行動的情況,幫助周某甲團伙逃避打擊,使其不受刑事追訴。2025年2月28日,周某甲等人開設賭場的違法犯罪行為被臨翔區人民法院判處相應刑罰。
公訴機關建議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梅某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以徇私枉法罪判處被告人梅某有期徒刑二年。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梅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被告人梅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庭審中亦無異議。
入股色情場所參與分紅
法院審理后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基本一致。
經庭審質證的供述顯示,梅某稱,其在2015年4月至12月,先后8次收取馬某送予的現金68萬元,“雖然貨車司機和貨主沒有說是走私,但大家都心知肚明他們在搞走私。馬某受貨主請托送錢,就是想讓走私車輛能順利通過派出所轄區。這些錢主要用于購房,其中有5萬元在2016年上交臨翔區紀委。”
證人馬某稱,其將走私運輸凍品車輛的線索提供給梅某,梅某帶著派出所的人在臨雙線圈內路段設卡查緝,查獲走私車輛后,貨主就會通過馬某聯系梅某出錢放行。證人張某甲稱,2015年張某甲從西雙版納拉凍品到昆明,馬某在運輸線上收費,如果不交費,他就向海關等部門舉報走私凍品,馬某從張某甲這里收取的“保護費”有幾十萬元。
除了私放走私車輛,梅某還入股色情場所,并為之提供庇護、通風報信。
梅某供述稱,他在任鳳翔派出所所長期間,因為一起涉黃案件后就和周某甲經常有聯系。2020年9月周某甲經營某丙店“K歌沐足”足浴店,梅某和周某甲說境外朋友要入股“K歌沐足”,陸續轉給周某甲30萬元。
周某甲開業后的第二個月開始就每個月給梅某1.5萬元,2021年6月周某甲又開了一家某甲店,每個月就給梅某2.5萬元,一直給到2023年8月,其間有2個月周某甲要交房租沒給錢,一共給了梅某76萬元。
2022年7月,梅某因為要得到提拔,就想從周某甲的這些事情中抽身,向周某甲提出將30萬元退還。至2023年8月,周某甲分4次退還梅某25萬元,還欠5萬元未退。梅某提出退錢后,周某甲還是繼續按照固定的金額“分紅”,梅某也照舊收下。梅某知道周某甲在這兩個足浴店里組織賣淫活動,不組織警力查處,突擊檢查時,還會給周某甲報信規避檢查。
周某甲除經營色情場所外,還開設賭場,梅某對此視而不見,并通風報信,先后收受周某甲所送開設賭場分紅共計7.078萬元。
此外,2020年至2024年,梅某還先后收受趙某甲、劉某丙、陳某等人賄款30萬元,并為相關娛樂場所及賭博場所提供幫助。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梅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和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又身為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他不受追訴,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受賄罪、徇私枉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關于辯護人認為梅某主動上繳紀委5萬元不應認定為受賄金額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梅某2015年期間先后8次收受馬某賄賂68萬元,其在2016年上繳紀委5萬元,但未如實說明收受財物的具體情況,其目的是掩蓋更大的犯罪事實,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2026年1月8日,雙江法院一審判決梅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澎湃新聞記者 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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