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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則與已故歌手李玟有關的新聞引發廣泛關注:有網友在使用新辦理的手機號注冊某音樂平臺時,竟直接登上了李玟的官方賬號。經核實,這一現象源于運營商對原綁定手機號進行了“二次放號”。這個看似偶然的漏洞,其實折射出數字時代一個日益凸顯的法律議題——當生命走向終點,逝者留下的數字遺產應當如何處置?在數字社會中,從社交、購物、出行到云存儲,人們生成了大量數據。這些海量數據的“壽命”,往往比人的物理生命更為長久。因此,每個人都可能會面對數字遺產如何繼承這一問題。
來源 | 《光明日報》2026年1月31日第05版
作者 | 王琦,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北大法律信息網簽約作者
數字遺產承載著財產與情感雙重價值
數字遺產指自然人死亡后遺留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的、具有經濟價值或情感價值的信息資源。數字遺產繼承之所以困難,一方面在于當前法律立場尚不清晰。大量數字遺產并不存儲在逝者自有的設備中,而是留存于網絡服務經營者的云服務器上,必須經由其配合才能獲取。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經營者出于商業利益等考量,往往不愿積極配合繼承人接管相關數據。現實中,服務協議要么對用戶去世后的數據處理避而不談,要么規定用戶僅享有賬號“使用權”,而“所有權”歸經營者所有。這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數字遺產的繼承。
另一方面,數字遺產的內容多樣且敏感,也加劇了繼承的難度。與傳統遺產不同,數字遺產具有獨特的雙重屬性:既包括具有財產價值的數據,例如電子資金、經營積累的粉絲量、信用評價等虛擬資產;也包括涉及人身利益的數據,如逝者與他人的通信記錄等。后一類數據一旦被不當公開,很可能會侵害逝者及相關第三方的人格權益,法律風險不容忽視。
面對數字遺產的復雜特性,相關法律制度亟須更為精細的設計,既要保障財產性權益的有效傳承,又須防范人格性利益遭受損害。
數字遺產的繼承依據
數字遺產的繼承具備充分的實踐依據。這一點在我國關于網絡店鋪繼承的相關立法與司法實踐中已有體現。在立法層面,《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規定》第27條第1款明確規定,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經營者。
當前,大量個體工商戶依托電商平臺開設網店,參照上述規定,經營者死亡的,理應承認繼承人有權向平臺主張繼承網店。這也符合現實需要,因為網店所積累的客戶數據、商譽屬于重要經營資產。司法實踐也對網絡店鋪繼承予以支持。例如,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曾在相關案件中,明確認可了繼承人對淘寶店鋪的繼承權。
數字遺產的繼承也具備理論依據,其核心在于網絡服務合同作為個人合法財產具有可繼承性。用戶注冊網絡賬戶在法律上意味著與經營者形成合同關系,用戶根據合同享有使用經營者服務的權利,首先是獲取網絡數據的權利,經營者承擔對應義務。而且此類合同并非專屬于原用戶,因為無論網絡賬戶由誰操作,經營者需提供的服務都是一樣的,用戶身份更迭本身并不會給經營者帶來額外負擔。筆者認為,可以在合同關系框架下解決網絡數據繼承問題,這樣可以簡化網絡數據普遍性繼承的復雜性。如果要對數據賦予獨立的權利再進行繼承,問題就會很復雜,因為不同類型的數據在法律上適用的規則也不相同,規則的差異可能造成權利保障上的錯位與不一致。在合同關系視角下,數字遺產的繼承內容包括訪問經營者服務器的權利,獲得網絡數據是行使這種權利的結果,數據本身的差異可不作過多的分類考慮。除此之外,個人信息保護法第49條規定“自然人死亡的,其近親屬為了自身的合法、正當利益,可以對死者的相關個人信息行使本章規定的查閱、復制、更正、刪除等權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同樣側面佐證了網絡數據具備可讓渡性與可處分性。
網絡服務經營者應尊重用戶意愿
作為數字遺產的實際控制者,網絡服務經營者對數字遺產能否順利繼承有著重要影響,法律有必要為經營者設定明確的行為指引。
第一,經營者應保障用戶及其繼承人對網絡賬戶的正當權利,不得通過格式條款等方式阻撓數字遺產繼承。法律應明確相關協議中關于賬戶“不得繼承、轉讓”的格式條款無效。我國司法實踐中已有例證:某游戲平臺曾在協議中禁止玩家線下交易游戲幣,法院認定該條款不合理地限制了用戶對虛擬財產的主要權利,應屬無效。
第二,經營者應履行對數字遺產的多層次保護義務。首先是及時凍結逝者賬戶。平臺應設立便捷的受理渠道,在接到用戶去世的通知并核實后,第一時間凍結相關賬戶,避免出現類似李玟賬號被意外登陸的情況。其次是承擔安全保存責任。經營者需采取數據加密等技術手段,確保數字遺產的完整性,并依法設定合理的存儲期限。再次是審慎處理相關數據。即便基于正當理由需要處理數字遺產,也應將操作控制在最小必要范圍,最大限度降低泄露風險。此外,經營者還應依托技術發展不斷優化服務,例如設立“紀念賬戶”模式,為親友提供網絡追思空間,從而更精準地回應用戶處置數字遺產的多樣化需求。
第三,對涉及通信秘密的數字遺產,經營者應采取“共同決定”模式。在各類數字遺產中,用戶與他人的通信記錄(如社交網絡的聊天內容)最為敏感,最易引發侵權。電信條例明確規定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這就產生了數字遺產繼承與通信秘密保護之間的沖突。化解這一矛盾的關鍵仍在經營者。對于此類敏感數據,應實行“通信參與人共同決定”原則。即在繼承程序啟動前,經營者應通過彈窗、私信等方式告知通信相關方,只有獲得其同意,相關通信內容才能被納入繼承范圍;否則,這部分信息原則上不得繼承。這一做法兼顧各方利益:既保護了通信相對方的隱私,也避免了經營者因泄露通信內容而承擔法律責任,同時對繼承人而言也具有合理性,畢竟其對于獲取被繼承人與他人的私人通信,通常并不具備正當性。
應保障用戶對數字遺產的自我決定權
法律在明確數字遺產可繼承性的基礎上,還應充分保障用戶生前的自我決定權。
自2017年起,越來越多的人通過遺囑處分“虛擬財產”。例如2023浙江遺囑庫藍皮書披露,一位網游愛好者在遺囑中將總價值約5萬元的游戲裝備指定給7位友人繼承;另外一位擁有百萬粉絲的“B站up主”在遺囑中規定離世后將百萬粉絲賬號留給好友運營,將自己名下價值300萬元的虛擬資產給予父母。這些事例反映出我國民眾對數字遺產的重視程度日益提高,處置意愿也趨向個性化。
鼓勵公民生前對數字遺產作出明確安排,具有多方面積極意義。從短期看,這有利于以柔性方式推動經營者配合處置數字遺產,避免繼承人間發生糾紛或遺產無人繼承。從長期看,此類實踐能為將來國家出臺專門立法積累經驗、提供參考。為此,既應通過媒體加強宣傳,也需在法律層面拓寬用戶實現自我決定權的可行路徑。
一方面,用戶可通過簽訂數字遺產委托合同行使自我決定權。受托人可以是律師、公證機構或用戶信任的其他主體。用戶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自己去世后網絡賬戶的具體處置方式,常見選項包括繼續運營賬戶、永久注銷,或將相關數據導出作特定處理。
另一方面,用戶可在繼承法的框架下,借助現有制度實現自主安排。例如設立遺囑執行人,在遺囑中載明數字遺產的處理方式。要使上述法律機制真正落地,還需市場層面配套提供專業的數字遺產公共服務。
國際上,“數字身后事”行業近年來發展迅速,核心業務正是協助用戶處理各類網絡賬戶,并開發出適用于不同場景的合同、遺囑及授權書標準文本。我國在該領域尚處起步階段,市場潛力廣闊。建議積極培育相關公共法律服務,制定數字遺產業務指南,推動開展數字遺產管理人的培訓與資質認證,為用戶實現自我決定權提供專業化人才支撐。
數字財產是一個人生命歷程的數字印記,往往承載著財產與人格的雙重價值。我們應將數字遺產的處置全面納入法治軌道,既實現財產價值的有序傳承,也守護人格尊嚴的永恒留存,在虛實交融的時代中,讓每一份值得珍視的記憶與情感得到應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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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金夢洋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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