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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橫跨多年的信托中層干部討薪案,塵埃落定。
2026年1月22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刊登的《劉某;某甲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2025)陜01民終20851號】,披露了某甲有限公司中層干部的討薪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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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男,1970年1月出生,漢族,住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
劉某于2000年12月25日入職陜西某丙公司;2002年,陜西某丙公司和陜西省某乙公司合并重組為某丁有限公司,后更名為某甲有限公司;2010年,劉某任某甲有限公司北京業務部負責人;2012年,劉某任某甲有限公司業務四部負責人,均從事資金信托相關工作。2013年6月3日印發的《某甲有限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會議紀要》,同意劉某提出的辭去信托經理的申請。
黃桷樹財經查詢得知,某甲有限公司是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這一場勞動糾紛案件核心爭議焦點是2010年和2012年的績效獎金發放問題。
先來看2010年績效獎金的發放問題。
2010年,西部信托實施的《異地展業管理辦法》規定,業務收入劃入指定賬戶,費用包干比例為收入的30%,包括工資、績效獎金等。
2010年,劉某所在北京業務部開展三個信托項目。其中B信托項目,西部信托取得信托報酬797.6萬元;C信托項目,西部信托取得信托報酬25.46萬元;D信托項目,西部信托取得信托報酬86.17萬元。
雙方的分歧主要在于,劉某主張A信托項目(信托規模7000萬元,報酬41萬元)應計入2010年收入,原因在于該項目2010年12月審批通過時,已確認該項目年度歸屬。西部信托則稱A信托項目實際成立于2011年1月,不計入2010年考核。
《西部信托2010年公司各部門業務及管理費用明細表》載明:北京業務部2010年營業費用41.78萬元。
再來看2012年績效獎金的發放問題。
2012年,西部信托相關績效考核辦法調整,不再執行《異地展業管理辦法》的30%分成,改為15%分成。
2012年,西部信托確定業務四部的信托報酬目標為2312萬元,信托規模目標為39億元。
《2012年績效考核報告》顯示,業務四部實際完成信托報酬2821.29萬元(超目標),但信托規模未達標(實際23.1152億元,差15.8848億元,扣減31.77萬元)。此外,因風控、審計、現場檢查等問題扣減多筆費用,總計扣減80.06萬元。
《西部信托2012年各部門營業費用明細表》載明,業務四部2012年營業費用156.17萬元。
對于2012年獎金核算,雙方的分歧主要在于劉某主張按30%比例計算應得獎金851.91萬元,扣減已發放的績效獎金和業務管理費后,西部信托欠付498.94萬元;西部信托則稱應按15%比例發放績效獎金,無欠付。
值得一提的是,2010年是以北京業務部為考核主體,2012年是以業務四部為考核主體,部門具體工作人員績效獎金發放比例是由劉某確定。而劉某工作能力非常強,所在部門的項目均為劉某個人完成,因此部門的大部分獎金由劉某獲得。
《西部信托2010年績效獎金發放表》載明:劉某績效獎金合計76.69萬元、扣稅19.19萬元、實發57.50萬元。
《西部信托2012年績效獎金發放表》載明:劉某績效獎金合計18.16萬元、扣稅3.33萬元、實發14.83萬元。
《西部信托2009年、2010年和2012年留存獎金發放表》載明:劉某留存獎金合計53.12萬元、扣稅15.66萬元、實發37.46萬元。劉某已收到前述款項。2011年度,劉某工資已發放,因未達到獎金發放標準該年度無獎金收入。
多年以后,劉某向西安市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裁決:1.西部信托向劉某支付2010年績效獎金161.94萬元;2.西部信托向劉某支付2012年績效獎金948.26萬元。
2024年4月15日,西安市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作出(市勞人仲案字【2023】第1396號)裁決書,裁決:駁回劉某全部仲裁請求。
劉某不服,遂訴至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
一審當中,劉某提交案外人樊某、李某乙、朱某、姜某于2023年7月20日共同出具的一份證明顯示:2010年至2012年業務四部(北京業務部)的16個項目均為劉某個人所完成,其均放棄項目權益。劉某申請樊某、李某乙出庭作證均稱西部信托欠付其部分績效獎金,均口頭向西部信托主張,但未能解決,因項目主要是劉某承辦的,相應欠付績效應當由劉某所有,其后續不會向劉某及西部信托另行主張。
一審中,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認為,西部信托的績效考核以部門為主體,相應部門員工分配比例雖由劉某決定,但取得績效獎金的權利應分屬各個員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績效獎金屬于工資的范疇,績效獎金的權益依附于勞動者個人,不能隨意放棄轉讓給他人,劉某該主張,于法相悖,依法不予采信。劉某訴請西部信托支付2010年及2012年欠付的績效獎金,因西部信托確實存在未足額支付劉某績效獎金的情形,故劉某訴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支持,唯其金額應當以實際欠付績效獎金金額即3.58萬元為準,對超出部分,依法不予支持。
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2025)陜0102民初180號】:一、西部信托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劉某支付欠付的2010年績效獎金3.58萬元;二、駁回劉某的其余訴訟請求。
劉某不服,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劉某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其全部訴訟請求。西部信托應支付其績效獎金1031.1萬元,扣除西部信托已經支付的業務四部2012年績效獎金112.17萬元、2012年部門費用240.8萬元,尚欠付其678.14萬元。
西部信托稱,劉某在2010年、2012年績效獎金發放完畢長達10余年里未提出主張,現突然提出獎金差額違反誠信原則。劉某負責的兩個信托項目于2013年已出現風險。劉某主張脫離風險考量的固定比例獎金,不符合金融行業監管要求,更不符合公司績效考核制度規定。
2026年1月20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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