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近三年來人民法院依法懲治新型毒品犯罪工作情況、涉麻精藥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男子從境外購買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走私到境內并出售的案例。
據介紹,被告人劉某杰,男,2005年5月12日出生,無業。被告人霍某,男,2001年7月20日出生,無業。
2024年4月至5月期間,被告人劉某杰明知含有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三唑侖,仍通過網絡先后兩次從日本購買“日醫工025”共計9盒(900粒),并向海關申報“鈣片”,通過國際快遞將上述藥品郵寄至國內用于銷售。劉某杰在境外聊天軟件上尋找買家,與“阿賓”(身份不詳)平臺合作,由“阿賓”提供買家信息,向多人多次販賣“日醫工025”銷售金額共計54550元。此外,劉某杰還先后兩次向涉毒人員販賣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馬來酸咪達唑侖片,得款1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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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唑侖(圖源:海關發布官方公眾號)
被告人霍某于2024年5月20日明知其幫助“阿賓”收取的資金中含有毒品交易的贓款后,仍為“阿賓”提供收款二維碼收取相關資金,并將收取的資金兌換成usdt(虛擬貨幣)轉移給“阿賓”,涉及洗錢金額1.7萬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杰從境外走私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并販賣,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罪。被告人霍某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為掩飾、隱瞞該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通過提供資金賬戶等方式協助轉移資金,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劉某杰向多人多次販賣毒品,情節嚴重,應依法懲處。劉其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劉某杰以走私、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對被告人霍某以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一千元。
據了解,三唑侖系受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具有鎮靜、催眠等作用,長期服用易產生身體和心理依賴,在被作為成癮替代物濫用或者被用于實施強奸、搶劫等犯罪時屬于毒品。
本案是一起從境外走私精神藥品入境后大肆販賣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劉某杰采用“互聯網+物流寄遞+電子支付”手段實施走私、販賣毒品犯罪,在“迷奸、偷拍”群組中招攬買家,向多人多次販賣,社會危害大。劉某杰等人采取境外聊天軟件勾連,虛擬貨幣周轉毒資,犯罪隱蔽性較強。人民法院對本案二被告人依法嚴懲,彰顯了堅決打擊此類涉麻精藥品犯罪的嚴正立場。同時,提醒社會公眾特別是女性群體增強自我保護意識。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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