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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質量協會全國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2025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1.1 為引導和激勵各類組織實施卓越績效模式,不斷提升經營管理水平和發展質量,增強綜合競爭能力,進而提高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整體質量,有力推動建設質量強國,中國質量協會(以下簡稱“中國質協”)組織開展中國質量協會全國質量獎(以下簡稱“全國質量獎”)評審活動。為規范、公正地開展全國質量獎評審工作,制定本辦法。
1.2 全國質量獎評審堅持“高標準、少而精、樹標桿”的原則,根據評審標準進行專業、客觀、公正的評審。
1.3 全國質量獎評審活動周期為3年。
1.4 全國質量獎評審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獎項設置
2.1 全國質量獎由組織類、項目類、團隊類和個人類四類獎項組成,其中團隊類和個人類獎項管理辦法另行發布。
2.2 全國質量獎組織類獎(以下簡稱組織獎)是對應用卓越績效模式,并在各方面取得顯著績效的組織所授予在經營發展質量領域的崇高榮譽。
2.3 組織獎面向國民經濟行業中的各類組織。
2.4 全國質量獎項目類獎(以下簡稱項目獎)是對應用先進質量管理方法,追求卓越管理績效的各類重大項目所授予的質量領域的崇高榮譽。
2.5 項目獎面向航空航天、電子信息、高端裝備制造、生物醫藥、新材料及應用、節能環保與資源綜合利用、新能源、現代交通、城市建設與社會發展、新型基礎設施、國防建設、人工智能等領域的各類重大項目。
2.6 組織獎獲獎數量每屆不超過20家,項目獎獲獎數量每屆不超過10個。
第三章??評審標準
3.1 組織獎評審依據《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 19580-2012國家標準和《卓越績效準則》T/CAQ 10115-2021團體標準。標準從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以及結果七個方面明確了對組織的評價要求。
3.2 項目獎評審標準采用《卓越項目管理評價準則》(T/CAQ 10209-2025)團體標準。標準從領導、過程和結果三個方面明確了對項目的評價要求。
第四章??申報條件
4.1 組織獎申請者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4.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組織,獨立運營3年以上。非獨立法人組織,應由其所在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上級組織出具申報推薦意見。
4.1.2實施并保持質量管理體系,已獲認證注冊;對有強制性要求的產品已獲認證注冊;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4.1.3 近三年無重大質量、安全和環保等事故(按行業規定)及重大用戶投訴。無相關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4.2 組織獎申請者應深入實施卓越績效模式,全面開展管理改進和創新。近三年卓越績效成熟度評價達到 E4 及以上等級(含 E4)。曾榮獲全國質量獎的組織,可不受本條款限制。
4.3 項目獎申請者所在組織應滿足4.1基本條件。
4.4 項目在技術和管理方面具有創新性,在關鍵領域取得重大突破,顯著提升行業整體水平,擁有核心技術、標準和自主知識產權,科技水平居國際領先地位。
第五章??評審組織
5.1 全國質量獎評審活動的組織機構由領導機構和評審機構組成。領導機構為中國質量協會評審評價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評審機構由全國質量獎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定委員會)和全國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兩級機構組成。
5.2 領導小組負責研究確定評審活動基本原則、規則和程序;審議確定審定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研究解決評審活動中有關重要事項等。
5.3 審定委員會
5.3.1 主要職責
(1)審議全國質量獎活動工作報告,組織推薦獲獎組織和項目答辯;
(2)審議獲獎組織和項目推薦名單,投票確定獲獎組織和項目;
(3)為全國質量獎評審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5.3.2 人員構成
審定委員會由有關政府部門的質量工作負責同志、全國性行業協會負責人及權威質量專家等組成。審定委員會主任由中國質量協會會長擔任。
5.4 評審委員會
5.4.1 主要職責
(1)審議全國質量獎資料評審、現場評審工作報告,組織推薦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和項目答辯;
(2)投票確定推薦獲獎組織和項目公示名單;
(3)為全國質量獎評審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5.4.2 人員構成
評審委員會由具有理論和實踐經驗的質量管理專家、卓越績效評審專家、企業高層管理者等組成。評審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由外部專家擔任。
第六章??評審員
6.1 全國質量獎評審員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6.1.1 遵紀守法: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熟悉國家有關質量、經濟的法律法規;能夠認真履行評審員職責,嚴格遵守評審紀律,公正嚴明;
6.1.2 教育培訓: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接受過卓越績效模式相關標準及評審方法系統培訓并通過考核,掌握全面質量管理理念和方法;
6.1.3 實踐經驗:具有五年以上的管理和管理研究的工作經歷,有豐富的管理理論和實踐經驗。
6.2 中國質協依據《全國質量獎評審員管理辦法》,對評審員進行選拔聘用、評價考核等管理。
第七章??評審程序
7.1 自愿申報
7.1.1 凡符合全國質量獎申報條件的組織和項目,基于自愿的原則,按照評審標準和要求,提交申報材料,作出申報承諾;
7.1.2 必要時,由所屬行業或所在地區質量協會、質量主管部門等出具推薦意見;
7.1.3 申報材料嚴禁涉及國家秘密和危及國家安全的信息。涉及商業秘密的,申報組織和申報項目必須予以明確標注。
7.2 資格審查
7.2.1中國質協對申報組織和項目的基本條件、組織信用信息和材料的完整性進行資格審查;
7.2.2不符合申報基本條件的申請者,直接判定為資格審查不通過;申報材料不完整的申請者,中國質協通知按要求補齊材料后再次進行審查;
7.2.3 資格審查通過的申報組織和項目進入資料評審環節。
7.3 資料評審
7.3.1 中國質協組織評審員對資格審查通過的組織和項目依據評審標準進行資料評審;
7.3.2 每個申請者的資料由3名評審員負責評審。各評審員先對組織和項目申報材料進行獨立評審,在此基礎上評審組進行合議評審達成一致意見,撰寫評審反饋報告并依據標準評分;
7.3.3 評審組根據評審結果,確定推薦進入答辯評審環節的組織和項目,并擬定現場評審待核實問題。
7.4 答辯評審
7.4.1中國質協組織專家組對推薦進入答辯評審環節的組織和項目進行答辯,專家組由評審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及核心評審員組成;
7.4.2 組織高層領導從組織概況、績效水平、實施卓越績效模式開展管理改進情況、突出管理特色、面臨挑戰及未來發展戰略等維度進行陳述并回答專家提問。陳述提綱由中國質協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7.4.3 答辯評審專家組根據答辯結果確定推薦進入現場評審環節的組織和項目。
7.5 現場評審
7.5.1 中國質協組織評審員,對推薦進入現場評審環節的組織和項目進行現場評審。被評審對象涵蓋的分支機構原則上均需納入現場評審范圍;
7.5.2現場評審組組長擬定評審計劃,經與被評審組織溝通確認后實施。現場評審期間原則上不得調整評審計劃;
7.5.3 現場評審專家數量、評審時長根據被評審對象的規模、生產運營復雜程度、分支機構地域分布等因素確定。組織獎現場評審組一般由5-7名專家組成,評審用時5-7天。項目獎現場評審組一般由3-4名專家組成,評審用時3天;
7.5.4 現場評審環節包括首次會議、現場考察、高層座談、分組專題訪談、中層/基層員工座談、末次會議等。根據需要可進行補充調查;
7.5.5 評審員依據評審標準,通過實地考察、交流訪談、資料查閱等形式,獲取全面信息,并在組內進行充分交流溝通,確保對被評審組織做出客觀、公正、準確的評價,形成評審反饋報告、評分和推薦意見;
7.5.6 現場評審工作結束后,評審組組長將現場評審結果材料提交至中國質協。中國質協整理各評審組的評審結果,提請評審委員會審議。
7.6 評審委員會審議
7.6.1評審委員會聽取前期評審工作匯報,審議現場評審結果材料,視實際需要對擬推薦獲獎的組織和項目進行在線答辯;
7.6.2 評審委員會在充分討論基礎上進行投票,同意票數超過到會委員數三分之二的組織和項目推薦獲獎并進入公示環節。
7.7 公示
7.7.1 中國質協將推薦獲獎組織和項目名單向社會公示,廣泛征求社會和相關政府部門意見。公示期為7天;
7.7.2 對公示名單有異議的,可向中國質協提出,并提供相應證明。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簽署本人姓名,注明聯系電話、通訊地址,并提供身份證明;單位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注明聯系電話、通訊地址,并加蓋單位公章;
7.7.3 對有異議的推薦獲獎組織和項目,中國質協進行調查核實并形成匯報材料。
7.8 審定委員會審定
7.8.1審定委員會聽取前期評審工作匯報,審閱推薦獲獎組織和項目材料,視實際需要對推薦獲獎組織和項目進行在線答辯;
7.8.2審定委員會在充分討論基礎上投票,得票數超過到會委員數三分之二的組織和項目獲得相應獎項。
7.9 表彰
7.9.1 對獲獎組織和項目,中國質協授予獎杯和證書;
7.9.2 中國質協組織在全國宣傳、推廣獲獎組織和項目的先進經驗,引導廣大組織學習先進的質量管理模式,推動實現高質量發展。
第八章??評審紀律
8.1 全國質量獎工作人員紀律
8.1.1客觀、公正組織開展全國質量獎評審工作,不得向評審員傳遞任何有傾向性的信息;
8.1.2 對評審工作嚴格保密,不得詢問、探聽處于保密階段的各類工作信息或與工作職責無關的信息,不得泄露申報材料、評審意見、實名異議人身份等工作信息;
8.1.3 不得接受推薦單位、申報組織贈送的禮物、傭金或其他有價值的饋贈,不得參加其安排的宴請、娛樂、旅游等活動;
8.1.4 不得與中介機構接觸或產生利益聯系;
8.1.5 不得傳播全國質量獎相關的錯誤或誤導信息,不得從事有損獎項聲譽的活動;
8.1.6 工作中發現影響評審公正性、規范性的情形,應在發現后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
8.2 評審員紀律
8.2.1 遵守職業道德,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對待評審工作,不為個人或利益群體謀取私利。
8.2.2 與評審組成員團結協作,互相溝通交流,認真負責,高質量完成評審工作。
8.2.3 不參加有利益關聯申報組織的評審工作,包括受雇組織(含下屬單位)、競爭對手,及提供過咨詢、培訓服務的組織等。
8.2.4 不向被評審組織推銷培訓、咨詢等服務,不在參加評審后的三年內與被評審組織建立業務關系。
8.2.5 不私下與被評審組織聯系接觸,不與被評審組織人員互留聯系方式等。
8.2.6 不收受被評審組織提供的禮物、傭金或其他有價值的饋贈。
8.2.7 保守秘密。不泄漏有關被評審組織的信息;不向評審組以外的人員泄漏有關評審的信息、結果。
8.2.8 不向其他評審組詢問有關評審的信息,不干擾其他評審組評審工作的正常開展。
8.2.9 不私自留存被評審組織提供的材料,不擅自復制和傳播評審報告。
8.2.10 不以“全國質量獎評審員”的名義進行業務和市場開發工作。在自我介紹中使用“全國質量獎評審員”這一身份時,必須注明聘用年限。
8.2.11 自覺維護全國質量獎的聲譽,不制造、不傳播有損全國質量獎聲譽的錯誤信息和欺騙性信息。
8.2.12 持續學習,提高評審技能,不斷提升全國質量獎評審水平,為申報組織創造更大價值。
8.3 申請者紀律
8.3.1 申報組織和項目不得向材料接收單位、評審員或有關機構工作人員開展任何影響評審公正性的活動;
8.3.2 申報組織和項目應在評審各環節中配合工作安排,按要求參加各項工作;
8.3.3 在公示期內,收到異議的組織和項目應配合中國質協開展異議調查。必要時,中國質協可安排與被異議組織和項目無利益關系的專家組開展異議調查;
8.3.4 對違反紀律的申報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撤銷申報及接受評審的資格。
8.4 委員會紀律
8.4.1 堅持“專業、客觀、公正”的原則進行審議、投票表決,對推薦獲獎組織和項目嚴格把關。
8.4.2 不發表有傾向性的意見,不以委員會委員名義謀取個人利益。
第九章??獲獎者管理
9.1 獲得全國質量獎的組織和項目不得在產品上標注全國質量獎標識,造成產品本身獲獎的誤解。在廣告等宣傳中使用全國質量獎標識須以書面形式來函,經中國質協同意并明確使用規范后,方可按要求使用。使用全國質量獎標識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9.2 中國質協對獲獎組織和項目進行必要的監督。其中,組織獎獲得者在獲獎三年后,中國質協組織專家對其持續實施卓越績效模式開展管理改進情況及績效發展趨勢進行確認。
9.3 獲獎組織和項目有義務參加中國質協舉辦的有關質量管理先進經驗推廣活動,宣傳、交流其質量經營的成功經驗,發揮標桿示范作用。
9.4 獲獎組織和項目自獲獎之日起3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或者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中國質協有權取消其獎勵,并向社會公開。
9.5 組織獎獲得者在滿足本辦法第4章要求,并符合以下條件的基礎上可以再次申報全國質量獎:
9.5.1 通過了獲獎三年后的確認;
9.5.2 確認工作結束三年以后;
9.5.3 獲獎組織主體及主要產品未發生重大改變。
第十章??附則
10.1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全國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2024年修訂)》同時廢止。
10.2 本辦法由中國質協負責解釋。
信息來源:中國質量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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