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何時候都要把安全放在第一......
近年來,戶外越野、露營等休閑項目日益受到消費者歡迎。然而,在尋求刺激與樂趣的同時,安全問題不容忽視。一旦發生意外,活動經營者與參與者之間的責任應當如何認定?近日,靈川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參與越野體驗項目受傷而引發的經營場所經營者責任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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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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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某通過抖音平臺購買了由被告桂林Q公司經營的“某旅行露營地”越野體驗項目。門票價格內含游樂意外險,購買須知中明確載明:“游客駕駛山地車游玩須在基地領隊人員帶領下游玩”,并嚴禁超過時速30公里/小時駕駛、嚴禁危險駕駛等。活動當日,董某抵達基地后,接受了領隊的安全操作培訓,隨后駕駛越野車進入場地。在途經一處坡道時,董某因未控制好車速,導致車輛下坡時發生側翻,其本人左大腿嚴重受傷。
事故發生后,董某被緊急送醫,先后兩次住院治療43天,支出醫療費8.4萬余元。事后,其通過門票內含的意外險獲賠3.6萬余元。經司法鑒定,董某的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分別為300日、120日、90日,其傷情未構成傷殘等級。因賠償問題與經營方Q公司協商未果,董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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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川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經營場所的經營者責任糾紛。被告Q公司作為越野體驗項目的經營者,負有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法院查明,被告公司雖在購票須知中有原則性風險提示,并進行了基礎操作培訓,但其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存在明顯不足:一是未能針對越野駕駛,特別是下坡等高風險環節,提供充分、具體的安全指引和技能培訓;二是事故發生的坡道路段未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標志;三是未向參與者提供基礎的安全防護裝備。上述過錯是導致本次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被告Q公司應承擔主要侵權責任。
法院指出,越野運動本身具有固有風險。原告董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愿選擇參與此類活動,應對潛在風險有所認知和預見。其在駕駛過程中,未能謹慎控制車速,在坡道行駛時操作不當,對損害的發生亦存在過錯,依法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關于經濟損失,法院依法核定了醫療費等各項合理費用108556.99元。綜合全案事實與雙方過錯程度,法院酌情認定被告Q公司對董某的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原告董某自行承擔40%的責任。因此,靈川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Q公司需賠償原告董某108556.99×60%=65134.2元,雙方均服判息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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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外探險、極限運動等新興休閑方式滿足了消費者尋求刺激的需求,但安全永遠是第一前提。對于經營者而言,必須將安全保障義務落到實處,不能僅以“購買須知”或簡單培訓代替詳盡的風險告知、專業的技能指導和完備的現場防護。
安全警示標識、合格護具、專業領隊以及針對性的風險提示與應急措施,都是不可或缺的環節。對于消費者而言,參與活動前應充分評估自身身體狀況及風險承受能力,仔細閱讀并理解活動規則與風險提示。活動過程中,務必嚴格遵守安全規定,聽從現場指導,量力而行,切莫因追求刺激而忽視安全操作規范。
相關法律鏈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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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桂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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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編輯:一片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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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晃任律師
廣西瀛桂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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