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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推進大理市中心城區違法建筑整治工作,堅決遏制違法建設行為,近期,大理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開展違法建筑拆除工作,切實維護城市規劃管理秩序,保障社會公共利益與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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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通過深入排查與周密部署,執法人員在確認違法事實的基礎上,嚴格履行調查取證、聯合認定、責令整改、限期拆除等法定程序。針對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為維護法律權威,防止違法狀態持續,依法對24處違法建筑進行了集中拆除,共拆除違法建筑面積約1125.92平方米。
在此期間,依法行政處罰違法建設行為36起,對26處在建違法建設施工現場實施查封,并對案涉的5輛水泥罐車、吊車及70余件電焊機、切割機等施工工具采取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有效管控違法建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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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大理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將持續保持高壓態勢,依法加強違法建設管控,捍衛法律尊嚴,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障城市規劃建設可持續發展,切實提升城市形象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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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大理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編輯:羅秋爽 向紅玉
值周:黑浩川 胡亞玲
主編:李勝
生態環保普法宣傳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中的設備,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中的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
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的,由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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