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等道路運輸領域中,
車輛掛靠經營模式頗為常見。
這種模式雖能讓無資質個體
“借”用企業運營資質開展業務,
卻也因管理松散埋下隱患。
一旦發生交通事故,
極易引發復雜的賠償糾紛。
近日,桂陽縣人民法院審結這樣一起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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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某日,黃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桂陽縣珍珠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行至金葉路與珍珠大道交叉路口紅綠燈處后,黃某在從中間車道向最右側車道變道時,與鄧某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車上搭載李某)發生猛烈碰撞。
事故造成兩車受損,鄧某、李某當場死亡。
同年11月,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黃某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鄧某、李某無責任。
經法醫鑒定,鄧某系因交通事故導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
另查明,肇事重型半掛牽引車為黃某實際出資購買,登記在某物流公司名下,雙方存在明確掛靠關系,該物流公司每年向黃某收取掛靠業務費。事故發生后,肇事車輛的交強險及商業險承保公司已先行向死者家屬賠付840000元。
因剩余賠償問題協商未果,死者家屬將黃某和某物流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之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某物流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登記車主,既每年收取掛靠費用,且雙方在庭審中均認可掛靠關系,被掛靠人身份清晰。同時,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后,各方均未提出異議,責任劃分合法有效。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黃某、某物流公司連帶賠償死者家屬各項損失共計405812.5元。
一審宣判后,某物流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機動車掛靠經營在運輸行業雖較普遍,但其本質是無資質主體借用具備運營資質的企業名義開展活動,潛藏極大安全隱患。實踐中,部分被掛靠公司常只收掛靠費,卻疏于履行車輛維護監管、駕駛人資質審核等義務,放任無資質個人以其名義上路,主觀過錯明顯。本案中,某物流公司雖未直接參與車輛駕駛與運營,但通過掛靠獲取了經濟收益,理應承擔相應管理責任與法律風險。
在此提醒,運輸企業需杜絕“重收費、輕管理”,嚴格審核掛靠車輛及駕駛人資質。個體從業者切勿圖便利違規掛靠,應通過合法途徑取得運營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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