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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態標志”或可注冊 “惡意注冊”擬從嚴治理 商標法迎首次“全面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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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丹/制圖

      作者|趙曼妤

      責編|薛應軍

      正文共3711個字,預計閱讀需11分鐘▼

      球場慶祝動作、汽車車門開啟特效等“動態符號”有望成為受法律保護的商標;“冰墩墩”“雷神山”等熱點名稱或再難被“惡意注冊”……2025年12月27日,中國人大網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6年2月9日。

      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自1983年3月1日正式實施以來的第五次修改,也是首次從“修正”升級為“修訂”,從法律“局部微調”邁入“全面重大調整”。草案在現行商標法8章73條基礎上新增1個“商標注冊的條件”專章,共9章84條。

      “本次商標法修訂精準回應了近年來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商標惡意注冊、馳名商標保護、商標代理亂象等痛點。”中央財經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杜穎教授表示,草案突出問題導向,推進商標注冊便利化改革,優化體系結構,篇章安排更合理。

      看點一:“動態標志”擬納入可注冊商標類型

      什么是“動態標志”?英格蘭足球超級聯賽的切爾西足球俱樂部運動員科爾·帕爾默(Cole Palmer)的故事或可作些說明。

      帕爾默因英文名Cole與英文單詞Cold(寒冷)發音相近,被球迷稱為“寒王”。他在賽場進球后的標志性慶祝動作是雙臂交叉抱在胸前,反復用手上下摩擦上臂作出顫抖動作,被稱作“冷顫”。2024年11月25日,帕爾默將“冷顫”慶祝動作提交有關部門申請商標注冊。

      草案增設“商標注冊的條件”專章,將類似“動態標志”納入可注冊商標類型,在第十四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聲音、動態標志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將‘動態標志’明確列為可注冊商標類型,回應了市場與司法實踐中對非傳統商標的迫切需求,填補了非傳統商標保護的空白。”杜穎表示,根據《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等國際條約,進一步拓寬可注冊商標范圍,也是優化營商環境、提升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水平的關鍵。

      草案將動態標志納入可注冊商標類型,與相關國際條約進行了有效銜接。2006年在新加坡通過的《商標法新加坡條約》及其實施細則,已明確將動態標志納入保護范疇。其中,《商標法新加坡條約》實施細則第三條第六款規定,商標申請書中聲明商標為動態商標的,根據商標主管機關的選擇,商標的表現物中應當包括能體現動作的一個圖像或一系列靜止或運動的圖像。

      看點二:惡意注冊行為將被全鏈條規制

      北京冬奧會熱點IP“冰墩墩”“谷愛凌”等被惡意搶注、“雷神山”等涉及公共利益的熱點名稱被惡意注冊……“囤積商標”“傍名牌”“蹭熱點”等惡意注冊行為,長期擾亂市場秩序,侵害經營者與消費者權益,草案對此進行了回應。

      在商標注冊規范方面,草案第十八條將現行法規定的“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調整為“不以使用為目的,明顯超出正常生產經營需要申請商標注冊的,不予注冊”,并將“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注冊商標的行為,從“商標局宣告無效”前移至“不得申請商標注冊”。

      “囤積商標可能只需要千把塊(錢),但轉售商標卻可能賣至幾十萬元。”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科技部、國家知識產權局聯合共建的中國技術交易所的高級經理范樂媛表示,草案新增“明顯超出正常經營需要申請商標注冊的”規定,有助于進一步打擊惡意批量注冊、囤積商標行為。

      但范樂媛認為,“明顯超出正常生產經營需要”的表述過于模糊,易導致“善意注冊防御商標”行為被誤判,建議草案進一步細化惡意商標注冊標準,尤其要區分“善意防御”類商標注冊行為,如有的知名企業為防范商標侵權,在相關類別或未來可能涉足的類別進行防御性注冊。

      同時,草案明確了惡意申請注冊商標的具體情形與處罰幅度,在第五十三條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存在惡意注冊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商標執法部門將給予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具體處罰情形包括以下三項:

      第一項,明知違反草案第十五條規定的禁用標志情形。同中國共產黨的名稱、黨旗、黨徽、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等;

      第二項,違反草案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不以使用為目的,明顯超出正常生產經營需要申請商標注冊的”,以及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申請商標注冊的;

      第三項,故意違反草案第二十條關于馳名商標保護的規定、第二十一條搶注他人未注冊商標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在先權利、不得故意搶注的規定。

      杜穎建議,刪除草案第五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即對侵犯馳名商標、搶注他人未注冊商標、損害在先權利、以不正當手段搶注商標的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將第五十三條第一項限縮為限于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即帶有欺騙性、不良影響等商標注冊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應遵循謙抑性原則。”杜穎認為,行政處罰規定不明確或者涵蓋范圍過大,可能會妨礙市場主體的正常商標注冊需求,應只對那些可能損害公共利益、對公共秩序等產生不良影響的商標注冊申請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北京市恒都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鐘文律師表示,草案第十五條中“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標志的規定亟待細化,應立足商標通俗含義,結合商品服務類型,兼顧特定歷史背景下的文化內涵,平衡法律規制與品牌創新。

      看點三:商標授權確權程序規則將優化

      針對實踐中商標注冊審查周期長、程序空轉等痛點問題,草案優化商標授權確權程序,在第三十五條將現有商標法規定的商標異議期從三個月縮短至兩個月;在第四十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務院商標管理部門作出的商標駁回復審決定、不予注冊復審決定或無效宣告裁定時,“應以被訴決定、裁定作出時的事實狀態為準”;在第四十八條增加,“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的,自注銷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國務院商標管理部門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等。

      這些規則調整成為業界關注的焦點。

      “異議期縮短是基于商標注冊實踐的重要優化。”范樂媛表示,當前,許多商標異議案件在三個月的異議期內不能完成證據提交而陷入拖延,縮短異議期可有效壓縮“惡意異議”的操作空間,讓合法申請人更快獲得權利保護。尤其對快消品牌、高新技術企業等急需商標權利支撐的主體而言,可以減少因異議程序冗長導致的市場機會喪失。

      鐘文則表示,程序優化不能以犧牲權利保護為代價,應為權利人預留充足維權時間。中小企業缺乏完善的監測體系,難以及時捕捉公告信息,且在維權中多處于弱勢。“異議期縮短不利于保障權利人權益,建議恢復至三個月。”

      針對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管理部門作出的商標駁回復審、不予注冊復審或無效宣告案件時,“應以被訴決定、裁定作出時的事實狀態為準”的規定,范樂媛認為,這減少了因事實狀態變化導致的程序反復,降低行政和司法資源消耗,但實踐中可能引發諸多問題,建議明確在訴訟階段發生引證商標(指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時所援引的、他人已注冊或在先申請的商標)撤銷、無效等重大變化時,法院可采納新的事實作出裁判。

      范樂媛舉例稱,如果某企業申請的商標在商標管理部門審查期間因引證商標存在被駁回,但在訴訟期間該引證商標被依法撤銷,若按照草案的規定,法院仍需依據原事實狀態駁回原告訴請。這將導致司法裁判與實際權利狀態脫節,迫使企業重新提交注冊申請,既增加企業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也違背實質正義原則,還導致行政資源浪費。

      對于商標專用權主動注銷后再核準的一年期限限制,鐘文建議審慎完善。“隔離期初衷是保護消費者、防范混淆,但一律適用可能導致商標資源閑置。”他表示,主動注銷是私權處分,對無混淆風險的商標不應過度設置注冊障礙,要平衡消費者權益保護與資源高效利用之間的關系。

      看點四:馳名商標保護與代理行業監管將強化

      草案在馳名商標保護與商標代理行業監管兩大領域的制度強化,同樣備受關注。草案擴大馳名商標保護范圍,明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可獲“跨類保護”,全面禁止在不相同、不相類似的商品上搶注馳名商標。

      “這意味著商標保護理念從‘注冊本位’回歸‘使用本位’。”鐘文表示,商標保護的本質是保護商譽,不應以注冊為唯一前提,誠信經營、持續使用形成的知名品牌,均應獲得平等保護。

      同時,“火神山”“全紅嬋”等熱點標識搶注均來自“幕后黑手”商標代理機構推波助瀾,這些亂象有望終止……草案強化代理行業監管,明確從業人員不得私接委托、不得跨機構執業,將商標代理機構違法行為罰款幅度從“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提升至“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加強商標代理行業監管,是遏制惡意商標申請、規范商標注冊秩序的關鍵環節,對推動行業良性競爭、優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范樂媛表示,這將倒逼商標代理機構建立對委托人的主體資格、申請意圖、商標來源等審查的合規制度。

      杜穎則建議,增加商標代表人、代理人搶注商標情形下的商標強制移轉規則,這可以有針對性地解決商標搶注問題。

      事實上,這方面也有較成熟的國際經驗可以借鑒。例如,《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允許成員國自主選擇是否引入針對代理人或代表人的商標強制移轉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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