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過六旬的景某在1981年便取得了《鄉村醫生證》,2020年,因為其已年過60歲,其相關執業證書不再換證,但景某依舊在家中給他人看病。去年1月,村民陳某因咳嗽到景某處看病,景某為其配置含有頭孢曲松鈉、地塞米松等藥液的三瓶注射液體。
隨后,景某的兒媳崔某在病人陳某未做皮試的情況下,到陳某家中為其輸液扎針,但是在扎針僅幾十秒后,陳某出現嘔吐、胸悶等反應。雖然崔某拔針,但是陳某依舊搶救無效死亡,后經鑒定,陳某符合藥物過敏性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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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紅星新聞記者近日從裁判文書網獲悉,山西省襄垣縣人民法院一審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分別判處景某和崔某有期徒刑3年2個月、2年1個月。
判決書顯示,公訴機關指控稱,2020年后,景某開始在家中給村民看病,每月進購500余元藥品,被害人陳某及家人曾多次到景某處看病輸液。
2025年1月16日,陳某因渾身疼、咳嗽,再次到景某處看病,要求開輸液藥后回家輸液,景某為其配置含有頭孢曲松鈉、地塞米松等藥液的三瓶注射液體。當日稍晚,景某的兒媳崔某到陳某家中為其輸液扎針,注射第一瓶含有頭孢曲松鈉藥液液體約幾十秒后陳某出現嘔吐、胸悶等反應,崔某隨即拔針,采取心肺復蘇、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并撥打120,但隨后陳某搶救無效死亡。后經死亡原因鑒定,陳某符合藥物過敏性休克死亡。
一審法院山西省襄垣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害人陳某系自愿前往就診,景某之前曾多次為其診療。景某明知頭孢曲松鈉屬處方藥,須由執業醫師在專業醫療機構內開具并使用,卻仍憑個人經驗違反技術規范進行用藥,最終導致被害人過敏死亡。景某在主觀上并不追求亦未預見到死亡結果的發生,其行為屬于過于自信的過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的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
此外經查,被告人景某作為從業多年的鄉村醫生,應當預見并詢問患者過敏史及基礎疾病,其違反頭孢曲松鈉使用規范,未嚴格按規范進行皮試就用藥治療,在不具備搶救條件的場所給藥,且未充分告知風險,其診療行為本身存在重大過錯,其醫療過錯是導致損害發生的直接原因。被害人陳某前往被告人景某家中就診,因藥物過敏導致死亡,被害人的藥物過敏體質、高血壓等對損害的發生雖有影響,但并非法律意義上的過錯,因此不能成為減輕侵權人責任的理由。
被告人崔某的行為屬偶發性幫助,其主觀上出于善意,未以行醫為業,亦未從中獲利,不符合非法行醫罪所具有的“營業性”特征。崔某作為醫療衛生專業畢業生,明知藥品來源非正規、診療環境缺乏急救設備,應能預見私自輸液的風險,卻仍違反診療規范為被害人實施輸液,其行為與景某的診療行為共同構成因果鏈條,導致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因此,崔某的行為也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景某、崔某違反行醫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操作規范,過失致一人死亡,其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并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景某、崔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主動投案,且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減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景某案發時已滿六十五周歲、不滿七十五周歲,系老年人犯罪,酌情從輕處罰。
最終,一審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分別判處景某和崔某有期徒刑3年2個月、2年1個月。
來源:紅星新聞 D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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