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最近對田永明案的再審判決,讓不少人關注到刑事案件的審判程序。田永明先是強奸大嫂,出獄后又刺死見義勇為的村民,一審判了死緩,二審維持,最后再審改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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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好奇,二審改判到底要走哪些流程,為啥這個案子二審沒改,最后靠再審糾正了?北京律師葛樹春對此進行了深度解讀。
葛樹春說,首先得明確,二審不是隨便就能啟動的,得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才行。就像田永明案里,一審玉溪中院判了他死緩,他自己不服,提起上訴,這才觸發了二審程序。
這里有個關鍵時間點,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要是不服一審判決,得在判決書送達后十天內上訴!
上訴之后,二審法院不會馬上開庭,先得做審查。法院會組成合議庭,把一審的案卷調過來,看看事實認定對不對、證據夠不夠、法律用得準不準,甚至連審判程序合不合法都要查。
就像田永明案,二審法院當時審查后,覺得一審判決沒啥大問題,加上刑事訴訟里有個“上訴不加刑”原則——就是被告人上訴的話,二審不能判得比一審重,所以最后維持了死緩。
這里要提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確實不能加重刑罰,這是為了保障被告人的上訴權,不然沒人敢上訴了。但是如果檢察院同時抗訴了,就可能會加刑!
審查完之后,二審有兩種審理方式,一種是開庭,一種是不開庭。要是案件事實清楚,沒新證據、新理由,法院覺得沒必要開庭,就會書面審理。我們在工作實踐當中碰到的刑事案件,很多案件二審都不開庭審理,直接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當然也有很多案件,即使開庭了,也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
但如果有新情況,或者檢察院抗訴的案子,就必須開庭。田永明案的二審我認為是沒開庭,因為他沒提出新證據,只是不服判決,法院書面審查后就出了結果!
接著就是出結果了,二審對上訴案件的處理有四種情況。第一種是維持原判,要是一審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量刑適當,就會駁回上訴,像田永明案的二審就是這樣。
第二種是改判,要是一審事實錯了、法律用錯了,或者量刑不當,就會直接改判。
第三種是發回重審,要是一審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程序違法,就會把案子打回一審法院重新審,而且發回重審的案子,一審法院得重新組成合議庭,原來的法官不能再參與。
這里要特別說下田永明案的特殊情況,他的案子二審沒改判,最后靠再審改了。為啥會這樣?因為二審生效后,法院發現原來的判決在法律適用上有錯誤,量刑明顯不當——田永明是累犯,又犯了故意殺人罪,主觀惡性極大,判死緩確實太輕了。根據相關規定,這種情況下可以啟動再審程序,再審不受“上訴不加刑”限制,也能糾正之前判決的錯誤。
所以最后云南高院再審改判死刑,這時候原審的一審、二審判決就無效了,得按再審判決來執行。
葛樹春強調,總之,二審程序就是先上訴啟動,再審查,然后審理,最后出結果,每一步都有法律規定盯著,不是想改就能改。
田永明案雖然二審沒改,但好在再審程序發揮了作用,最終給出了符合公平正義的判決。
葛樹春也提醒大家,刑事案件的審判有嚴格的程序,要是覺得判決有問題,要在法定期限內通過合法途徑維權,而再審就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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