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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齡勞動者退休返崗后,用人單位未重新簽訂用工協議,原勞動合同中薪酬待遇約定是否仍適用,及人身損害責任如何界定,是司法實踐中的高頻爭議。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及裁判規則,此類糾紛需區分用工關系性質,明確權利義務邊界。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太原分所吳文鵬律師結合法條與實務經驗,整理了超齡返崗薪酬適用及人身損害維權的核心法律要點,供大家參考。
薪酬待遇適用規則
1、原勞動合同薪酬條款可參照適用。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用人單位繼續聘用且未重新約定勞動條件的,雙方形成勞務關系,原勞動合同中關于薪酬待遇的約定可作為勞務關系的權利義務依據。依據《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暫行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稿)》,用人單位應與超齡勞動者訂立書面用工協議,未訂立的可參照原勞動合同相關約定,結合用工實際確定權利義務,該規則已被多地法院裁判采納。
2、薪酬約定不明的按同工同酬原則認定。若原勞動合同未明確薪酬細節或雙方未作補充約定,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價款或者報酬約定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司法實踐中通常參照同崗位在崗勞動者薪酬標準,遵循同工同酬原則確定。
3、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變更薪酬標準。超齡返崗后,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單方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薪酬待遇,未經雙方協商一致的薪酬變更行為無效。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單方變更薪酬條款未獲超齡勞動者認可的,對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責任劃分與維權路徑
1、勞務關系下人身損害按過錯責任劃分。超齡返崗形成勞務關系的,勞動者因勞務受到損害的,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由勞務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用人單位未盡到安全保障、勞動保護義務的,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勞動者自身存在過錯的,可減輕用人單位責任。
2、工傷認定的特殊情形及處理。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超齡勞動者,返崗期間因工作受傷的,不認定為工傷,按勞務損害賠償處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部分地區可參照《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具體需結合當地司法實踐及政策規定,勞動者可及時申請工傷認定,對不予認定結果可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3、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及主張方式。超齡勞動者遭受人身損害的,可主張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合理損失,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勞務合同糾紛訴訟,提交用工證明、損害事實、因果關系等證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用人單位可通過購買雇主責任險、人身意外傷害險等,降低用工風險。
結語:
綜上,超齡返崗未重簽合同的,原薪酬約定并非當然失效,可結合法律規定及用工實際參照適用;人身損害責任需區分過錯情形,精準界定維權路徑。建議超齡勞動者返崗時主動要求簽訂書面用工協議,明確薪酬、勞動保護、損害賠償等條款,用人單位需規范用工管理,切實保障超齡勞動者合法權益,減少用工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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