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某在擔任某醫院設備科科長期間,為供應商在醫療器械設備、醫用耗材銷售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十六人財物折合共計517萬余元。其中,有人先后10次送嚴某現金110萬元,還有人先后送嚴某現金40萬元和22瓶貴州茅臺酒……
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貴州省雷山縣人民法院公布嚴某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嚴某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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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顯示,嚴某,男,1956年11月20日出生,某人民醫院設備科原科長(已退休),因涉嫌受賄罪,于2025年3月24日被雷山縣監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經雷山縣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25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2025年9月28日被執行逮捕。
經法院審理查明:1998年至2015年3月,被告人嚴某利用擔任某醫院設備科科長的職務便利,為供應商在醫療器械設備、醫用耗材銷售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付某、晁某等十六人財物折合共計517.0452萬元。另查明,案發后,嚴某主動上繳了受賄違法所得517.0452萬元。又查明,嚴某到案后主動交代了調查機關還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嚴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某醫院設備科科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錢款和財物,數額達517.0452萬元,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公訴機關指控嚴某的罪名成立。嚴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且退繳了全部受賄所得,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得當。嚴某的指定辯護人關于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一致,予以采納。
綜上,根據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決定對被告人嚴某從輕處罰。被告人嚴某受賄所得517.0452萬元,依法予以沒收。經審判委員會討論,判決如下:被告人嚴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嚴某受賄所得人民幣517.0452萬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已全額退繳)。
來源:紅星新聞 D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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