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主播和公司以短視頻作品、直播間全方位攀附手機商品中的“華某”這一馳名商標吸粉帶貨,被“華某”公司告上法庭。最終,法院對侵權公司作出三倍懲罰性賠償判決,判其賠償華某公司110萬元。2月4日,最高法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規范涉企執法司法專項行動工作情況,并發布規范涉企執法司法專項行動工作參考案例,本案也包含其中。
華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某公司)享有核定使用于第9類手機等商品上的“華某”等四項注冊商標(以下簡稱涉案商標)。“華某”等商標被生效判決認定為手機商品上的馳名商標,“華某”字號構成“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字號。
衢州市大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某公司)、張某(大某公司原一人股東及原法定代表人)在未取得華某公司授權許可的情況下,使用其控制的多個抖音賬號,制作發布大量帶有涉案商標及標識的短視頻作為直播主要流量入口,在不當引流后通過裝修與華某公司線下實體店高度相似的直播間作為直播帶貨的固定背景,并通過直播間貼片、主播著裝、語言和行為、產品擺放等方式使用涉案商標及標識,銷售紐某等品牌的數碼產品,賺取帶貨傭金。
華某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大某公司、張某等停止侵害涉案商標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10萬元。一審審理期間,大某公司將注冊資本由100萬元減資為1萬元并變更法定代表人,張某將其持有的大某公司100%股權轉讓給案外人。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大某公司、張某共同侵害了華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以其侵權期間帶貨傭金獲利為基數適用3倍懲罰性賠償,判決賠償華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110萬元。大某公司、張某均不服,提起上訴。
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是一起知名主播及公司以短視頻作品、直播間全方位攀附馳名商標商譽吸粉引流、大量直播銷售與被侵權人產品外觀相似的低價產品的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大某公司、張某雖然實際銷售少量華某公司手機,但其對華某公司商標的使用已經遠遠超出指示性正當使用范圍,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構成商標侵權。此外,兩被告發布短視頻、直播貼片等行為,構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商品名稱及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的混淆行為,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一審法院以侵權期間傭金收入為基數,綜合考慮涉案商標影響力、被訴侵權行為的性質及規模、侵權主觀故意及侵權情節嚴重等因素,適用3倍懲罰性賠償,全額支持華某公司主張的110萬元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并無不當。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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