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2萬/單位10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20萬/單位100萬)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100萬/單位500萬)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jù)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擾亂市場秩序罪的處罰規(guī)定】單位犯本節(jié)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guī)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jié)各該條的規(guī)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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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xiàn)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該罪名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
張明楷《刑法學》第六版第1084頁:合同詐騙罪的構造是: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實施欺騙行為→對方當事人產生認識錯誤→對方當事人基于認識錯誤處分財產→行為人或第三者取得財產→對方當事人遭受財產損失。
是否成立合同詐騙罪,要看合同的對方當事人(被害人)是不是市場主體,合同內容是不是體現(xiàn)市場經濟(交易)關系,是否具有財產交付內容。
第1083頁:普通公民之間的借款合同不屬于本罪的合同,但公司、企業(yè)利用民間借貸合同實施的詐騙行為也可能成立合同詐騙罪。
陳璇《核實認定“非法占有目的”關鍵要素》:實踐中存在所謂“借雞生蛋”的情形,即行為人利用合同,騙取對方的預付款供自己經營使用,試圖在獲利后再歸還對方。在此,行為人與他人訂立合同時并不存在永久排除他人占有財物的意圖,而是為了解決眼前的資金困難,臨時騙用對方財物,只要相應的資金確實被用于從事經營活動,那說明行為人仍然有支付對價之意,故不能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詐騙罪是取得型財產犯罪,所以,詐騙行為以及與之同時存在的非法占有目的,應當出現(xiàn)在財物轉移占有之前。
[第1659號]張某榮、張某增被訴合同詐騙案- 合同詐騙罪中騙取行為與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 以及基于同一事實引發(fā)刑民交叉程序沖突的處置: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的主要爭議在于:一是被告人是否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騙取行為;二是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對方財物的目的。
合同詐騙行為的實質是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隱瞞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掩飾不履行合同的意思,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進而作出交付或處分財產或財產性利益的行為,遭受財產損失。反之,行為人實施的欺騙行為不影響合同相對方的判斷,未使合同相對方因此作出錯誤處分的,則不能認定屬于合同詐騙罪中的騙取行為。另外,合同詐騙的欺詐行為應針對合同簽訂、履約過程的關鍵事實部分,對細枝末節(jié)的隱瞞通常不在此列。
(2023年)朱某衛(wèi)合同詐騙案-合同詐騙案件的具體證明標準把握:還款的具體數(shù)額、以房抵債的手段是朱某衛(wèi)提出還是馬某群提出,雙方均各執(zhí)一詞,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jù)予以證實。
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并未實際占有購房款,即沒有通過合同方式取得任何財物。同時,依據(jù)控辯雙方提交的證據(jù)來看,無論從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還是證人證言存在矛盾、沖突之處,且無其他充分的客觀性證據(jù)予以證實。在此情況下,就目前指控的事實和證據(jù),認定被告人朱某衛(wèi)犯合同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參照普通詐騙罪的構成模式,合同詐騙犯罪的構成模式應當為: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而簽訂合同→依據(jù)合同而處分財產→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被害人的財產損失。
(2024年)莫某等合同詐騙宣告無罪案-行為人對出借款項實施息轉本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超額擔保的行為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出借人面對借款人資金緊缺無力還款的現(xiàn)狀,與借款人約定將利息轉為本金形成新的借款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超額擔保及長期占有擔保物的行為,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如果出借人未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對擔保物并無非法占有目的,也未對擔保物行使處分權利,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2023年)李某勝合同詐騙案-在經營活動中,如不能排除當事人違約抗辯理由的正當性,則不能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為人使用真實身份簽訂合同,客觀上具備履約能力,并有積極履行合同的行為,雖未全額支付貨款但不能排除其抗辯理由的正當性,也不存在揮霍、隱匿財產等情形的,不能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2023年)陳某合同詐騙案-如何把握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犯罪的區(qū)別:陳某既要為福建某貿易公司信守已經簽訂的合同,又要應對寶應經理部分批按期支付貨款的要求,不得不將貨物以低于進價的價格銷售,此舉實屬被迫無奈,并非其主觀所愿。降價銷售造成一定的虧損,這也是導致貨款不能及時歸還的原因之一。陳某將收取的貨款部分用于償還債務和借給他人使用,意圖通過資金周轉彌補降價銷售造成的部分虧損,但同時也在積極籌措資金歸還寶應經理部的貨款,并與寶應經理部協(xié)商適當延緩付款期限。就在陳某與寶應經理部協(xié)商解決歸還貨款期間,檢察機關對陳某限制人身自由,導致陳某最終無法支付全部貨款。
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的區(qū)別主要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客觀上是否利用合同實施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本案中,被告人陳某代表福建某貿易公司簽訂購銷合同取得了寶應經理部的紅小麥后,雖將紅小麥進行降價銷售收取貨款,并將貨款部分挪作他用,合同到期后也沒有按約支付全部貨款。但綜觀全案,陳某的行為在主、客觀上都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第1622號]張某某被訴合同詐騙案-準確定性企業(yè)經營中的糾紛 , 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在無法認定被告人具有專款專用義務的情況下,將款項用于名下其他企業(yè)經營明顯有別于償還個人債務、揮霍消費等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用途,不應在法律上作出同等評價。
對于涉案款項在流入相關個人賬戶以后的用途,檢察機關則要向相關證人進行了核實,確定了相關款項均用于公司事務;對于部分款項用途,檢察機關雖然未給出明確結果,但在辯方主張所涉款項均用于公司事務的情況下,檢察機關依法負有證明張某某將相關款項用于償還個人債務、揮霍消費等的舉證責任。
(2023年)某證券營業(yè)部、滕某合同詐騙案-合同詐騙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合同詐騙罪保護的客體是財產權,而不是交易中的誠實信用,不能因為一方在交易中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就認定為合同詐騙犯罪。
(2025年)彭某明、彭某輝合同詐騙案-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罪的界分:審理合同詐騙犯罪案件時,區(qū)分罪與非罪的關鍵在于準確認定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對此,應當結合行為人的履約能力、履約行為、對取得財物的處置情況、合同未履行原因及事后態(tài)度等因素綜合考量。對于行為人沒有采取欺騙手段、合同系自愿簽約并按照約定實際履行的,不能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4起涉民營企業(yè)產權和民營企業(yè)家權益保護再審典型案例:葉某某雖有偽造收條,獲得租戶信任并收取租金的行為,但未造成租戶損失,租戶與葉某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協(xié)議有效且實際占有使用了商場商鋪,故葉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其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2023年)黃某合同詐騙案-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qū)分:在有證據(jù)證明確實存在合同關系的情況下,即便是口頭合同,只要發(fā)生在生產經營領域,侵犯了市場秩序的,同樣應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2023年)鄭某合同詐騙案-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qū)分與界定:一是從法益侵害來看,詐騙罪侵害的是公私財物所有權,合同詐騙罪侵害的是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與公司財物所有權,并非所有詐騙罪中涉及合同,都一定構成合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應當體現(xiàn)一定的市場秩序,體現(xiàn)財產轉移或交易關系,是給行為人帶來財產利益的合同。與市場秩序無關以及主要不受市場調整的合同,如不具有交易性質的贈與合同、婚姻、收養(yǎng)、撫養(yǎng)、監(jiān)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xié)議等,不擾亂市場經濟活動秩序,通常情況下不應視為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二是從犯罪手段來看,合同詐騙罪騙取的財物一定是合同的標的物或者與其他合同相關的財物,是履行、簽訂合同后的附隨結果,如果騙取財產并未伴隨合同簽訂、履行,即便收到財物后補簽合同來掩蓋詐騙行為,亦不能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2023年)欺詐借款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如果行為人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存在欺騙行為,但是其在簽訂合同時具有履約的現(xiàn)實可能性或者期待可能性,且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履行合同,后續(xù)未履約有一定客觀原因,事后又積極承擔義務、采取補救措施,主動彌補對方損失,一般不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2023年)在經營活動中,如不能排除當事人違約抗辯理由的正當性,則不能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為人使用真實身份簽訂合同,客觀上具備履約能力,并有積極履行合同的行為,雖未全額支付貨款但不能排除其抗辯理由的正當性,也不存在揮霍、 隱匿財產等情形的,不能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2024年)彭某某合同詐騙案-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區(qū)別:合同詐騙罪的犯罪客體除了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以外,還包括擾亂了合同管理行業(yè)領域的市場秩序。
(2023年)最高檢典型案例-不具備運營能力及相關資質招商加盟合同詐騙案:從個案角度看,形式上表現(xiàn)為加盟合同糾紛,但大量同類糾紛反映出東某公司存在簽訂加盟合同后惡意違約騙取加盟費的行為,具有合同詐騙的犯罪嫌疑。
(2024年)借用特許經營加盟外殼實施合同詐騙行為的認定:被告人沒有履行合同能力。根據(jù)《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并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xù)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yè)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兩個直營店,且經營時間超過一年。本案中,“蜜XX”品牌僅有一家線下直營店且經營時間未超過一年,該線下直營店未進行過正常開店活動,其開設目的僅為營造盈利假象欺騙線下考察的加盟方,不具有市場競爭力的核心產品、服務及經受市場考驗的盈利模式,沒有成熟的經營和管理經驗,無法為加盟商提供充分的技術支持和服務保障,運營能力不存在讓加盟方盈利的可能性,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2023年)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界定:詐騙行為是否發(fā)生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利用合同的形式騙取公私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或者說,是否是以合同這種交易的形式為名進行的。
(2023年)如何把握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犯罪的區(qū)別: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客觀上沒有實施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欺騙行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寶應經理部財產的目的,沒有合同詐騙的故意,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2023年)融資行為中簽訂合同并收取對方的保證金后挪作他用是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不能簡單地認為簽訂合同并收取對方的保證金后挪作他用時就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不能從被告人客觀上有欺騙行為而直接得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結論。對于民事活動中,雖有一定的欺騙行為,但不影響被害人通過民事途徑進行救濟的,不宜輕易認定構成合同詐騙罪。
(2023年)對企業(yè)經營中的糾紛準確定性,防范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對于因客觀原因導致履約不能的,不得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切實防范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
(2023年)欺騙行為對合同履行不產生根本影響的,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對于建設工程這種連續(xù)履行的合同中出現(xiàn)的欺詐行為,應從合同履行的整體情況進行綜合判斷,對合同最終適當、全面履行不存在根本、全面影響的,可通過協(xié)商或其他途徑解決,一般不應作為刑事犯罪處理。
(2023年)合同詐騙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之認定:有無欺詐行為。若未實施欺詐行為,則無必要再去追究其非法占有的目的。若實施了欺詐行為,則還需考察該行為是否在簽訂、履行合同中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從而區(qū)分于一般民事欺詐行為。
(2023年)合同詐騙案件的具體證明標準把握:參照普通詐騙罪的構成模式,合同詐騙犯罪的構成模式應當為: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而簽訂合同→依據(jù)合同而處分財產→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被害人的財產損失。
(2023年)合同詐騙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三看”要素審查法:合同詐騙罪中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可采取“三看”要素審查法,亦即一看履約能力,二看履約行為,三看事后態(tài)度。被告人缺乏履約能力,亦無實際履約行為,事后又無承擔違約責任的表現(xiàn),應認定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目的。
(2023年)案發(fā)前追回數(shù)額應從合同詐騙犯罪數(shù)額中扣減:合同詐騙罪犯罪數(shù)額的認定,應把案發(fā)前已追回的被騙款額扣除,按最后實際詐騙所得數(shù)額計算。在存在多名被害人的情形下,被告人在案發(fā)前以“利息”形式自愿多退還部分被害人的款項,未減少其他被害人的損失,不應從犯罪數(shù)額中扣減。
(2023年)被害人拒絕配合調查導致部分犯罪數(shù)額認定存疑,應將相應數(shù)額從犯罪金額中扣減:合同詐騙金額系重要的定罪量刑事實,在認定時應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程度。被告人辯稱在案發(fā)前歸還被害人部分款項,并提供相應證據(jù)引起合理懷疑,因被害人拒絕配合調查導致無法排除合理懷疑,應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認定相應事實。
(2023年)隱瞞房屋被司法查封不能辦理過戶的事實騙取他人購房款數(shù)額較大的,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告人在簽訂、履行房屋買賣合同過程中,隱瞞房屋被司法查封不能辦理過戶的事實,騙取他人購房款且數(shù)額較大,用于歸還借款等個人支出,既無履約條件,又無退款能力和行為,且更換手機號碼后潛逃外地,應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
(2023年)空貨交易拆借資金未能如期償還的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借款的用途除部分系購買生產原料、經營所用外,另主要用于歸還先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這與本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部分中原審被告人倪某某以購買原料等名義,與他人約定高額利息,向他人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目的、性質相同。因此原審被告人倪某某所屬原審被告單位與揚州戊公司之間拆借資金的行為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構成。
(2024年)一房多賣各行為中如何認定非法占有目的:行為人故意隱瞞房屋已經出售的事實,仍與多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騙取他人購房款的,可以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對于第一次出售房屋行為,要結合其是否采用欺騙手段、是否提前預謀一房多賣、實際履行能力等,審慎認定非法占有目的。
(2024年)商業(yè)承兌匯票涉合同詐騙罪的認定:行為人在自己嚴重負債沒有實際履行合同能力的情況下,虛構其在其他公司有渠道可用低貼現(xiàn)率貼現(xiàn)商票和銀票的事實,與多家公司簽訂承兌匯票貼現(xiàn)協(xié)議,采用先履行小額協(xié)議或部分履行協(xié)議的方法,誘騙被害單位繼續(xù)履行協(xié)議,并采取“高買低賣”的手段背書轉讓商票和銀票,將收到的大部分貼現(xiàn)款據(jù)為己有,用于個人償還債務等,應當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
(2023年)被“套路貸”的對象不構成合同詐騙罪:虛假的房產資料由陳某通過互聯(lián)網制作購買,黃某等人也對該事實知情,并不存在錯誤認識,更非基于錯誤認識而將款項轉賬至伍某的賬戶。因此,綜合上述分析,伍某的行為并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2024年)寇某等合同詐騙、非法占用農用地案-合同詐騙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行為人通過偽造其他單位印章的方式虛構工程項目,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引誘投資人墊資施工,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可以認定被告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2024年)彭某海合同詐騙、盜竊案-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區(qū)別:以承攬工程名義騙取他人1.9萬元的定性。被告人彭某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真相,虛構自己勞務總包的身份,與董某、李某文、范某分別簽訂了書面的工程分包合同,合同內容中均約定了工程標的、數(shù)量、價格、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權利義務,并有雙方當事人的簽名、捺印,符合國家合同管理法律法規(guī)中有關“合同”的定義。
(2025年)蔡某合同詐騙案-合同詐騙與市場融資的區(qū)分:融資方隱瞞重大事實,進行虛假宣傳,誘騙投資方違背真實意愿簽訂融資協(xié)議并交付資金,收款后未按照融資協(xié)議的約定進行使用,而是肆意揮霍,造成投資方巨額經濟損失的,應當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依法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第308號】如何理解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在界定合同詐騙罪的合同范圍時,不應拘泥于合同的形式,在有證據(jù)證明確實存在合同關系的情況下,即便是口頭合同,只要發(fā)生在生產經營領域,侵犯了市場秩序的,同樣應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當然,在日常生活中利用口頭合同進行詐騙的,因不具有合同詐騙的雙重侵犯客體,則不能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1299號]簽訂合同并收取對方的保證金后挪作他用是否可以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被告人主觀上是希望施工合同能夠履行, 成功開發(fā)該新民居項目獲利, 未告知世達公司項目尚無手續(xù)和因未如期支付啟動資金村里有權終止開發(fā)協(xié)議的行為屬于合同欺詐, 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對于雖有一定的欺騙行為, 但不影響被害人通過民事途徑進行救濟的, 不宜輕易認定為詐騙犯罪, 這也符合刑法的謙抑性原則。
[第1042號]未經許可在城區(qū)違法搭建商鋪并以招商為名收取租金的行為如何定性:即使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實施了隱瞞事實真相的行為, 但主觀上并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也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本案中,翁某1的行為表現(xiàn)為投入大量資金搭建違章建筑,組建經營班子,利用城管的監(jiān)管漏洞完成商鋪建設并對外招商,從經營當中的收支結余中獲利 。在與商戶簽訂合同并收取租金后,翁某1、方某2并無隱匿、轉移財產或者逃匿行為,而是將收取的租金投人到經營當中;在受到政府相關部門査處后,翁某1、方某2主動將剩余資金退還商戶,并積極籌措資金退賠了商戶的直接、間接損失(如裝修投入) ,承擔違約責任。 綜合上述案情分析,被告人雖然對商戶隱瞞了商鋪無合法審批手續(xù)的事實,承諾定期開業(yè),即實施了部分欺騙行為, 但其主觀目的是“經營”,而不具有非法占有商戶所繳納租金的目的,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構成特征。
[第716號]以公司代理人的身份,通過騙取方式將收取的公司貨款據(jù)為己有,是構成詐騙罪、職務侵占罪還是挪用資金罪:楊某1在履行其與威士文公司的經銷協(xié)議過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威士文公司的財產,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
【875】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誘騙二手車賣家過戶車輛并出具收款憑據(jù)的行為如何定性:詐騙行為不僅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同時破壞了市場交易秩序。趕集網的交易主體多是出售自有物品的普通公民而非職業(yè)經營者,主要憑借自身的社會經驗直接交換款物。上述市場相對缺乏統(tǒng)一和規(guī)范的交易規(guī)則,其正常運行更加依賴交易各方的誠實守信。郭某1在趕集網上利用合同實施詐騙活動,侵犯了二手市場的交易秩序及合同詐騙罪的法益。
被騙車輛雖已變更登記, 但郭某1未能實際占有車輛并止于犯罪未遂。
【807】承運過程中承運人將承運貨物暗中調包的行為如何定性:盜竊罪和詐騙罪的本質區(qū)別在于被害人對財物是否有轉移占有的意思和行為,行為人取得財物是否基于被害人產生的錯誤認識,并以此進行了財產處分。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秘密進行的調包行為,是認定盜竊罪還是詐騙罪,關鍵要看被害人有無轉移占有財產的意思和行為。如有則成立詐騙罪;如無則成立盜竊罪。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將承運的優(yōu)質豆粕暗中調換為劣質豆粕,事后又按合同約定運送至約定地點,其正是利用合同實施了詐騙活動,不但侵害了他人財物的所有權,而且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行為人系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利用簽訂、履行合同實施詐騙犯罪活動,因此,應當按照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352號】騙取他人擔保申請貸款的是貸款詐騙還是合同詐騙:通過向銀行貸款的方式騙取擔保人財產的行為,表面上看是騙取銀行貸款,實際上侵害的是擔保人的財產權益,犯罪對象并非銀行貸款而是擔保合同一方當事人的財產,對此種行為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第1599號]蔡某合同詐騙案-如何區(qū)分風險投資與合同詐騙:明知自己沒有實際履約能力,仍誘騙資金方與其簽訂投資協(xié)議,騙取款項后缺乏實質履約行為,任意支配、使用資金,致使資金方實際損失3000萬元,可以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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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
第六十九條 〔合同詐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2022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關于二十三種常見犯罪量刑規(guī)范的實施細則(試行)
(六)合同詐騙罪
1.第一個量刑幅度
個人進行合同詐騙,詐騙數(shù)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進行合同詐騙,詐騙數(shù)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數(shù)額較大”,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個人詐騙數(shù)額每增加一萬元,單位詐騙數(shù)額每增加五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第二個量刑幅度
個人進行合同詐騙,詐騙數(shù)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進行合同詐騙,詐騙數(shù)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數(shù)額巨大”,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個人詐騙數(shù)額在十六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單位詐騙數(shù)額在八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詐騙救災、搶險、防汛、扶貧、醫(yī)療款物等的。
(2)假冒國家機關或者公益性組織實施詐騙的。
(3)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4)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個人詐騙數(shù)額每增加二萬元,單位詐騙數(shù)額每增加十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3.第三個量刑幅度
個人進行合同詐騙,詐騙數(shù)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單位進行合同詐騙,詐騙數(shù)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數(shù)額特別巨大”,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個人詐騙數(shù)額在八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單位詐騙數(shù)額在四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具有本罪第2條第3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個人詐騙數(shù)額每增加四十萬元,單位詐騙數(shù)額每增加二百萬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作為“其他嚴重情節(jié)”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提高量刑幅度的除外),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但同時具有多種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多次進行合同詐騙的。
(2)詐騙救災、搶險、防汛、扶貧、醫(yī)療等特定款物的。
(3)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4)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進行合同詐騙或者將贓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
(5)有經濟能力而拒絕退贓、償還債務和賠償損失的。
(6)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7)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確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用而進行合同詐騙的。
(2)未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6.構成合同詐騙罪的,根據(jù)詐騙手段、犯罪數(shù)額、損失數(shù)額、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jié),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shù)額。
(1)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一般并處五千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其中: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一般并處五千元至五萬元罰金;判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三萬元至二十萬元罰金;犯罪情節(jié)較輕,適用單處罰金刑的,一般判處五萬元至十五萬元罰金。
(2)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中:判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五萬元至十五萬元罰金;判處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十萬元至二十萬元罰金;判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十五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金。
(3)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依法沒收財產的除外。其中:判處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二十萬元至三十五萬元罰金;判處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金。
(4)單位犯罪中對單位判處罰金,罰金數(shù)額不低于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的罰金數(shù)額。
7.構成合同詐騙罪的,綜合考慮詐騙手段、犯罪數(shù)額、危害后果、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一般可以適用緩刑:
①合同詐騙數(shù)額較大,積極退賠全部或者大部分贓款贓物,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
②合同詐騙數(shù)額巨大,積極退賠全部贓款贓物,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的;
③合同詐騙數(shù)額巨大,積極退賠大部分贓款贓物,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的;
④其他可以適用緩刑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①有償還能力而拒絕退贓退賠的;
②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進行合同詐騙或者將贓款用于非法活動的;
③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④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六)合同詐騙罪
1.構成合同詐騙罪的,根據(jù)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shù)額較大起點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shù)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shù)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合同詐騙數(shù)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構成合同詐騙罪的,根據(jù)詐騙手段、犯罪數(shù)額、損失數(shù)額、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jié),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shù)額。
4.構成合同詐騙罪的,綜合考慮詐騙手段、犯罪數(shù)額、危害后果、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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